微信小店规则 – 青瓜传媒 //m.clubpenjuin.com 全球数字营销运营推广学习平台! Wed, 29 Apr 2026 03:50:36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21 https://static.opp2.com/wp-content/uploads/2021/04/favicon-1.ico 微信小店规则 – 青瓜传媒 //m.clubpenjuin.com 32 32 微信小店「价格保护」服务规则 //m.clubpenjuin.com/381055.html Fri, 01 May 2026 00:15:42 +0000 //m.clubpenjuin.com/?p=381055

一、概述

1.1 定义

「价格保护」服务是指由微信小店向用户提供的一种保障机制,具体为用户在微信小店购买具有“价格保护”服务标识的商品后,在规定时间内(以页面显示的保价天数为准),若商家对该商品予以降价 (包含但不限于直接降价及商家新增可适用于该商品的价格优惠措施等情形),用户可在指定入口发起退还差价申请。符合对应条件的,系统将自动计算差价并将差价原路退还至用户支付账户(以下简称“本服务”)。

1.2 适用范围

为规范本服务的开通及适用等,特制定《微信小店「价格保护」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小店商家(以下合称“商家”)以及微信小店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二、服务规则

2.1 服务的开通及设置

商家可通过微信小店后台对店铺商品开通本服务并自行配置具体适用的服务策略(如服务周期及生效方式等),具体是否可开通及可支持配置的服务策略以页面实际显示为准。如商家参与了平台组织的营销活动或对平台另有服务承诺等导致对本服务的开通、配置及存续另有特殊要求的,则商家须按照承诺的内容或其同意遵守的平台相关要求执行

为保障用户权益,商家同意开通本服务的,适用本服务的订单需要在订单价保服务周期届满之次日方可进行货款提现。同时,平台有权从商家的保证金/待结算货款中扣除应向用户赔付的差价金额(如有)。

2.1.1 设置服务周期:商家可自行选择7天/15天/30天价保服务周期,即用户下单支付成功之时起,若在商家设置的服务周期内商品存在差价导致用户体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对相应开通了本服务的商品订单发起价保申请,逾期将不再提供价保服务。

2.1.2 设置服务生效时间:商家可在设置服务周期后,自行设置该服务周期下关联商品的服务生效时间,支持商家选择设置「长期有效」或「特定时间」有效,即商家可设置用户在特定时间内支付成功的订单才享有本服务约定保障,否则将不能享受。

2.1.3 设置服务适用的商品:支持商家选择店铺中适用具体价保服务策略(如差异化的服务周期策略等)的商品,未被选择的商品,将不会适用此服务策略;所有服务策略均未选中的商品,将不支持适用本服务。

注:

(1)具体商品类目是否可开通本服务,可参考《「小店服务功能」支持类目一览表》 – 「价格保护」工作表;

(2)平台有权自主决定具体类目、品牌、商品及商家是否可开通/必须开通本服务并对可配置的服务策略进行调整或限制。

2.2 服务的可用范围及适用条件

在商家已经对具体商品开通本服务(以是否外显服务标识为准)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订单,用户方可申请退差价保障,具体是否可申请以页面实际展示为准:

(1)用户下单时商品带有“价保”标识;

(2)用户的商品订单为常规订单,并非礼物订单、一起买订单、朋友赞订单及本地生活、同城等特殊类型订单(具体以页面是否支持申请服务保障为准);

(3)用户提交付款时订单只有一个SKU商品(即仅单SKU商品订单支持适用本服务,含单SKU多件),不同SKU商品合并提交付款的订单将不支持申请;

(4)用户发起价保时订单已完成付款,且订单状态正常,未发生取消且无其他进行中/已完成退款(含部分退款,不含小额打款)的售后单或服务保障单(如坏损包退等);

(5)用户在订单页面发起了售后申请且申请的售后服务类型为“价保”;

(6)用户仅可对订单主品申请退差价,赠品不支持申请价保;

(7)用户需在商品指定的服务周期内(7天/15天/30天)申请价保服务,逾期将不再支持申请;

(8)用户申请价保时该订单商品依然支持现货购买,即商品未出现售罄、无货、转预售、下架、删除、隐藏等导致无法比价的情形。

另外,平台可依据情况对符合价保退差场景的用户进行提醒,用户也可自行在订单页面查看具体商品订单是否支持发起退差申请。请留意,如果在服务周期内不存在差价情形的,用户将无法发起或享有对应退差价保障,平台不承诺差价必然存在、用户申请后必然可获得差价的退还或退还差价的金额必然符合用户预期,用户申请退差价服务的,视为同意由平台按照本规则对是否存在差价及差价金额进行计算并认可平台计算出的差价金额,最终是否可退差价及可退金额以页面实际显示为准。

2.3 差价的计算及退还

2.3.1 差价的比价范围

用户申请退还差价的,平台将通过系统工具,适用以下规则对是否存在差价以及具体差价金额进行计算,并通过页面进行反馈。

(1)仅限定同一店铺同一商品同一SKU进行价格比对,同商品不同SKU之间不支持差价比对,即使参数/属性相同但属于不同商品SKU(即店铺存在与用户下单商品A参数/属性完全相同的另一个商品B,A与B有不同购买链接的情形)的也不支持比价,商家是否对商品属性/参数(包含但不限于品名、品牌、规格、商品图、销售方式等)进行修改不影响比价;

(2)仅限定同一下单渠道进行差价比对,不同下单渠道不支持比价(如商品设置了带货者专属价格等的,用户于店铺常规渠道下单,则用户申请价保时仅能与店铺常规渠道下单的价格进行比价,不支持与达人直播间下单的价格进行比价);

(3)商品因参与限购活动降价的,仅可基于限购数量进行对应数量订单的比价;

(4)在非商家直接降价情况下,若因存在可适用的优惠导致商品降价的,则仅当优惠符合以下规则时,方可进行差价比对:

a. 优惠券可适用于该商品;

示例:商家发放店铺券适用于A、B、C三个商品,用户购买商品D,即用户购买的商品不在该优惠券适用范围内,当用户申请价保时,该优惠券将不支持进行叠加比价。

b. 该优惠券在用户申请退差价保障时属于可领且可用状态;

示例:存在可适用于该商品的优惠券,但优惠券未生效或已过期的,则计算差价时不予考虑;限领/限用一次的优惠券,无论用户对该商品下单多少次,仅在第一次申请时可用于优惠价格计算,若可取/可用多次的,则可用于优惠价格计算的次数与优惠券可领/可用次数一致。

c. 该优惠券由商家发放且在该店铺可直接使用(不包括商家发放但需要在直播间、小程序使用的会员优惠及店铺回购券等);

示例:该商品存在可用的优惠但优惠由政府部门(如国补/区域补贴)、支付机构(如支付优惠券)或平台(如平台优惠券)发放,则使用前述优惠后的价格不属于可比价的范围。

附:不可用于差价计算的优惠类型(具体是否能纳入差价计算以页面实际展示为准)

不可用于价保比价的优惠类型 (1)平台补贴:平台优惠券、现金券、新客券、官方补贴(平台货补)等;

(2)政府补贴: 国家补贴,地方/区域补贴;

(3)支付机构补贴:银行支付券、支付APP满减券等;

(4)小程序会员优惠;

(5)积分抵扣;

(6)商家非通用优惠,如:店铺回购券、一起买、限时抢购;

(7)其他非商家发放或不可在该店铺/该商品直接使用的情形。

2.3.2 差价的计算方式

平台将根据商家不同的降价方式提供两种不同的差价计算公式,当同一商品叠加使用以下两种降价方式时,差价金额的计算将优先适用商家首次操作降价方式对应的计算公式:

降价方式1:商家优先调整商品标价,或只调整商品标价

差价金额 = 下单时商品标价 – 价保时商品标价;

示例:商品A下单时标价1000元,申请价保时商家已调整商品标价为900元,则差价金额为1000 – 900 = 100元;

降价方式2:商家优先新增/调整适用的优惠券,或只新增/调整适用的优惠券

差价金额 = 下单时商品应付价* – 价保时商品应付价*

* 下单时商品应付价 = 下单时商品标价 – 下单时使用的商家优惠(不含2.3.1附表中的优惠类型)= 下单时实际付款金额 + 下单时不可用于差价计算的其他优惠(详见2.3.1附表中的优惠类型)– 商品运费(如有)

* 价保时商品应付价 = 下单时商品标价 – 价保时可用于比价的商家优惠(不含2.3.1附表中的优惠类型)

示例:商品A(包邮)下单时标价1000元,商家优惠券100元,平台优惠券50元,下单时实际支付金额为850元;用户申请价保时商品标价未做调整,商家优惠券调整为150元,平台优惠券为70元;

即:下单时商品应付价 = 1000 – 100 = 850 + 50 – 0(商品包邮故无运费) = 900元;价保时商品应付价 = 1000 – 150 = 850元;

则差价金额为900 – 850 = 50元。

2.3.3 差价的退还

根据本条适用的规则,若经计算用户申请价保时商品具有更优惠价格的(差额的计算将同时考虑用户下单时及申请时商品的标价或可用优惠),则用户可获得差价的退还,用户可在该页面查看计算结果及计算详情,同时可在该页面进行差价的领取,差价将直接原路退还至用户下单时的付款账户。

注:

(1)若经计算差价金额超出用户该订单最大可退金额(即用户实付金额),则以该订单最大可退金额作为可退还的差价金额。

(2)可退差价根据用户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并以同一账号下申请前后的差额为准,非同一账户产生的差额不支持比价。

三、服务使用要求

3.1 用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规则及其他适用于用户的法律法规、平台协议及规则等使用本服务。如用户存在或可能存在以下利用本服务进行不当牟利情形的,平台有权拒绝用户的退差价申请、限制用户可申请的次数、实际获得的差价金额或要求用户退回不当获得的差价等,造成商家、平台其他损失的,还有权要求用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或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使用本服务的,如利用机器等方式进行作弊、刷取或套取补差等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2)经合理判断,用户申请使用本服务的订单获取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个人生活所需,或非用于个人消费或使用的;

(3)用户欠缺真实交易意愿,如利用退款流程、补差流程的便利性以牟利,获得差价退还后出现大量退款的;

(4)用户被认为存在违反商品或服务适用的相关协议或规则的行为,或已经被商品或服务提供方限制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权利;

(5)用户因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导致被平台限制可申请或使用的售后服务类型、方式或者其他与本服务相关的服务权限的;

(6)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2 你理解并同意,如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本服务无法继续提供、继续提供已经无法实现订约目的或者可能对一方权益造成妨害的,平台有权终止或者调整本服务的提供并通过合法方式进行通知,但除另有约定外,不影响在本服务存续期间你可享有的相关合法权益。

四、附则

4.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4.4 本规则中涉及的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及/或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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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推荐商品池准入」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80582.html Fri, 10 Apr 2026 00:45:36 +0000 //m.clubpenjuin.com/?p=380582

一、 概述及适用范围

1.1 概述

1.1.1 为了更好的支持商家经营,助力高质量商家的良性发展,提升用户购买体验,特制定《微信小店推荐商品池准入规则》,平台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优质商家商品纳入推荐商品池。

1.1.2 微信小店推荐商品池准入规则以店铺类型、店铺质量、履约能力、违规情况等作为依据,客观、公正地根据商家经营情况自动判断商家商品是否可以进入商品推荐池。

1.2 适用范围

1.2.1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开通、使用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功能服务的视频号橱窗商家、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

1.2.2如无特殊说明,本条款中使用的词语含义与《微信小店店铺体验分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入驻规则》相同。

二、 推荐商品池准入与清退规则

2.1 准入规则

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可进入商品推荐池。

(1)店铺分

店铺体验分(DSR)>=4.6且商品体验分/物流体验分/服务体验分均>=4.2。

(2)店铺类型及开店时间

对于个体工商户店铺,还需满足开店时间大于等于30天;企业店铺无此项条件。

(3)当店铺属于「热招品牌」且店铺暂无店铺体验分时,可直接准入;若店铺已有店铺体验分,也需满足条件(1)。

「热招品牌」是指:品牌在热招品牌库内(查询地址:微信小店 – 热招品牌查询 )且店铺通过微信小店品牌认证,获得「品牌自营」或「品牌授权」标识。

(4)商家和商品不存在本规则中会触发清退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异常、不适宜情形。

2.2 清退规则

(1)不符合准入规则

当店铺体验分、店铺类型不符合本规则准入要求,该店铺全部商品将自动从推荐商品池清退。店铺及商品各项数据满足推荐商品准入规则,且不存在需清退的情形后,商品将自动纳入推荐商品池。

(2)店铺及商品状态异常

店铺或商品状态异常时,店铺全部商品或相应商品将被清退出推荐商品池。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店铺设置为禁止搜索或推荐、无有效店铺名称、商品设置为隐藏、商品无库存、下架等。

(3)信息质量差

店铺或商品信息质量差,店铺全部商品或相应商品将被清退出推荐商品池。包括但不限于店铺重复铺货(即同一店铺内发布两件及以上同款商品比例过高)、店铺名称/头像不合规、商品信息不完整等,详见《微信小店「推荐场景」说明指引》。

(4)品质质量差

店铺或商品维度,近30天品退率、差评率等售后指标显著高于同行时,店铺全部商品或相应商品将被清退出推荐商品池。

*注:商家可在商家后台查看店铺维度品退率,及该指标和行业的对比趋势

(5)履约情况差

店铺或商品近7天延迟发货订单量、近7天延迟揽收订单量较高,且近7天及时发货率、近7天及时揽收率显著低于同行时,店铺全部商品或相应商品将被清退出推荐商品池。

(6)存在违规情形

店铺或商品存在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各项违规细则、其余平台规则中的要求时,店铺全部商品或相应商品将被清退出推荐商品池。

(7)店铺或商品存在其他不宜被纳入推荐商品池的情形。

注:

(1)店铺体验分:同《微信小店店铺体验分管理规则》中的定义。商家可在微信小店后台通过「店铺管理」-「店铺体验分」查看自己的店铺评分。

(2)店铺类型及开店时间:同《微信小店入驻规则》中的定义。商家可在微信小店后台通过「店铺管理」-「基础信息」查看自己的店铺类型及开店时间。

(3)品质退款订单定义:首次申请原因为品质相关的退款订单,同《微信小店品退率介绍》中的定义。

(4)热招品牌:相关权益和流程可查看《微信小店|热招品牌权益汇总(26年1月-6月)》《微信小店「热招品牌」常见问题》中的内容。

三、 商品池管理

3.1 进入推荐商品池的商品有机会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页面中展示,具体商品的展示情况可能参考近期热销、用户偏好等多因素,以实际为准:

订单与卡包 购物车 商品详情页 物流详情页 订单详情页

3.2 平台仅根据相应标准以技术方式自动匹配可进入推荐商品池的商品及展示位置,不参与商家的经营活动,不对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宣传内容及经营效果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商家仍应对商品的展示、销售和宣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

四、 附则

4.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4.4 本规则中涉及的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及/或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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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文玩文创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80463.html Fri, 03 Apr 2026 01:28:29 +0000 //m.clubpenjuin.com/?p=380463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商家关联账号、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入驻指引》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四级类目 准入类型
文玩文创 书法/绘画 国画 / 定向准入
水彩 /
水粉画 /
油画 /
漫画/素描 /
版画 /
碑帖/拓片 /
丙烯画 /
书法 /
名家字画 名家字画 /
文房用品 笔/笔筒/笔具 / 开放
墨/墨盒 /
水盂/砚滴/砚屏/砚台 /
纸/纸具 /
纺染织绣 刺绣 /
纺织 /
印染 /
铜器 香炉 /
铜镜 /
铜壶 /
 

 

 

 

陶瓷

茶道器具壶承
茶道器具建水
茶道器具茶则
茶道器具盖置
茶道器具茶道配件
茶道器具煮茶炭
茶道器具闻香杯
茶道器具飘逸杯
茶道器具公道杯
茶道器具盖碗
茶道器具茶壶
茶道器具茶杯
茶道器具茶盘
茶道器具茶具套装
赏瓶/
罐/缸/
/
摆件/把件/
工艺品/
建盏茶盏/
盖碗/
摆件/
紫砂紫砂壶/
紫砂杯/
紫砂茶盘/
紫砂茶宠/
紫砂香炉/
摆件/
文玩杂项印章/
鼻烟壶/烟斗/
竹雕/竹编/
漆器/
文玩葫芦/
/
风筝/
灯彩/
剪纸/
草编/柳编/
黄花梨手串/开放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金丝楠木手串/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菩提手串/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小叶紫檀手串/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核桃手串/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沉香木手串/定向准入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沉香手串/
吊坠/
挂件/摆件/把件/
沉香带宝挂件/摆件/把件/
手串/
吊坠/项链/
耳饰/
戒指/
香道用品合香珠/开放
合香牌/
沉香香薰制品/
檀香香薰制品/
文创用品文化创意胸针/
文化创意项链/
文化创意手绳/手环/
文化创意耳饰/
文化创意冰箱贴/
文化创意挂件/钥匙扣/
文化创意镜子/
文化创意装饰画/
文化创意抱枕/
文化创意毯子/
文化创意扇/伞/
文化创意毛绒玩偶/
文化创意套装/
文化创意香薰摆件/香料/
文化创意胶带/贴纸/
文化创意徽章/
文化创意明信片/信封/
文化创意日历/
文化创意书签/
文化创意衫/
文化创意帽子/
文化创意鞋/
文化创意包/袋/
文化创意餐具/
文化创意杯垫/餐垫/
文化创意灯/
文化创意加湿器/
文化创意茶具/
文化创意摆件/
唐卡工艺品吊坠/项链/开放
装饰画/挂画/
手链/手绳/
挂件/
摆件/
镶嵌吊坠/项链/定向准入
镶嵌装饰画/挂画/
镶嵌手链/手绳/
镶嵌挂件/
镶嵌摆件/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商家、带货者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本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入驻规则》、《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目前文玩文创类目下,除部分类目暂不开放外,书法/绘画、名家字画类目为定向准入,其他类目均为开放准入。

2.1.3 经营【文玩文创-书法/绘画、名家字画】类目的商家,除需满足以上基础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经营要求:

经营要求 描述
作品要求 1、只允许售卖书法、绘画作品手绘原稿,不允许售卖非人工绘制的工业字画制品;

2、只允许售卖当代作家相关作品,不允许售卖近代或历史文物作品;

3、 书法/绘画、名家字画类目下,禁止售卖以下名单中的作者作品/仿品《【书法绘画、名家字画】类目禁止售卖作者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商家入驻主体要求1、只允许企业主体店铺入驻;

若经营售卖非法定代表人的作品,需获得作者售卖授权;

作者要求作品作者若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在舆情风险,平台有权暂时或永久下架/不予上架该作者作品。

2.2 入驻流程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微信小店进行申请。详细要求参考:《微信小店「类目资质」使用指南》。

三、【资费标准】

3.1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2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3.3 保证金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四、【商品发布规范要求】

4.1 准售商品明细

以下可售商品明细及定义适用于二级类目【陶瓷、紫砂、建盏】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可售商品明细&定义
文玩文创 陶瓷 茶道器具 (1)定义:主体为陶瓷材质的茶具、陶瓷摆件、装饰品等

(2)可售明细:由陶瓷材质制成的闻香杯、飘逸杯、公道杯、盖碗、茶壶、茶杯、茶盘、茶具套装、壶承、建水、茶则、盖置、赏瓶、罐/缸、炉、摆件/把件、工艺品等,商品类型/陶瓷生产窑口包含德化瓷、青瓷、汝瓷、定瓷、钧瓷、潮州瓷、景德镇陶瓷、哥窑、官窑、淄博瓷、唐山瓷、醴陵瓷、磁州瓷、长沙瓷、邢白瓷、耀州窑、青白瓷、吉州窑等

赏瓶
罐/缸
摆件/把件
工艺品
文玩文创紫砂紫砂壶(1)定义:指使用紫砂材质制作成的茶器具、日用摆件、器皿,以及使用潮州朱泥、云南建水紫泥制作的器皿、摆件

(2)可售明细:紫砂制品、紫砂壶、紫砂盖杯、紫砂茶宠、紫砂主人杯、紫砂茶叶罐、紫砂干泡盘、紫砂公道杯、紫砂摆件、紫砂雕塑、朱泥、紫泥、段泥、青灰泥、大红袍泥料、绿泥、红泥、潮州朱泥壶、潮州手拉壶、建水紫陶、石瓢壶、西施壶、水平壶、德中壶、文旦壶等

紫砂杯
紫砂茶盘
紫砂茶宠
紫砂香炉
摆件
文玩文创建盏茶盏(1)定义:指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出产的陶瓷

(2)可售明细:建盏、兔毫盏、乌金盏、鹧鸪斑、柿红盏、油滴盏、耀变天目、耀变盏、龙窑柴烧盏、木叶盏、茶叶末釉盏及创新釉面建盏等

盖碗
摆件

4.2 禁止出售和推广的商品

4.2.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或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4.2.2 商家不得销售平台未开放类目的相关商品,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4.2.3 文玩文创类目禁止发布、推广、销售以下商品,具体的准禁售规则详见:《视频号直播-文玩文创准禁售》

4.3 商品信息要求

4.3.1 商品其他资质要求

(1)发布文玩文创-书法字画、文玩文创-陶瓷/紫砂/建盏商品时,如宣称具有“大师”、“名家”等身份信息属性的,大师/名家需满足以下标准:

名家字画 1、“大师/名家”需是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国家画院艺术家、西泠印社社员签约艺术家、荣宝斋签约艺术家(以上任一);

2、需提供以上“大师/名家”本人的相关资格认定证书或资料;

3、如店铺主体是“大师/名家”授权的企业,需提供“大师/名家”给店铺主体授权经营的授权证明及“大师/名家”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复印件(如店铺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为“大师/名家”本人,则无需提供)。

授权证明模板:《书画作品委托授权书》

陶瓷/建盏/紫砂1、“大师/名家”需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以上任一);

2、需提供以上“大师/名家”本人的相关资格认定证书或资料;非遗传承人的相关资料或证书,颁发单位需为国/省/市/县旅游局/旅游部/旅游厅;

3、如店铺主体是“大师/名家”授权的企业,需提供“大师/名家”给店铺主体授权经营的授权证明及“大师/名家”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复印件(如店铺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为“大师/名家”本人,则无需提供);

授权证明模板:《作品委托授权书》

(2)发布文玩文创-紫砂/建盏、文玩文创-文玩杂项-印章商品时,需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建盏/紫砂 1、需上传清晰、完整的商品底部图,不得遮挡、模糊相关信息。
印章 1、需上传清晰、完整的商品底部图(含刻字内容),不得遮挡、模糊相关信息。

4.3.2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中的指引操作。

4.3.3 商品类目选择

商家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文玩文创】下的二三级类目。

陶瓷材质的茶道器具、摆件、工艺品类商品只可在文玩文创类目下发布。

紫砂、建盏类商品只可在文玩文创类目下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宣传为紫泥、朱泥、段泥、绿泥、降坡泥、调配泥、青灰泥、大红袍泥料、红泥、建盏、兔毫盏、乌金盏、鹧鸪斑、柿红盏、油滴盏、耀变天目、耀变盏、龙窑柴烧盏、木叶盏、茶叶末釉盏及创新釉面建盏等类型的商品。

4.3.4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且需如实描述:

商品品类 标题要求(标“*”的字段为必填字段)
书法/绘画 作者名+作者介绍+商品名称*+材质(纸本/绢本/布面等)+尺寸+类型(国画/水彩/水粉画/油画/漫画/素描/版画/碑帖/拓片/丙烯画/书法)+ 工艺(手绘)*+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产状/赠品信息)

示例一:张三《山茶花》风景手绘原作油画客厅卧室

示例二:硬笔书法原稿 四尺中堂宣纸 180*180 手绘

名家字画作者名*+作者介绍+商品名称*+材质(纸本/绢本/布面等)+尺寸+ 工艺(手绘)*+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产状/赠品信息)

示例一: 国家一级美术师 王东《绿意盎然》风景手绘原作油画客厅卧室

示例二: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王立新书法真迹 四尺中堂宣纸四尺对联 180*180 手绘

陶瓷、建盏、紫砂品牌+材质*+款式*+产地+商品名称+烧制工艺+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示例一:月记窑陶瓷 “吉祥如意”闻香杯 个人专用高端白瓷 品茗茶杯

示例二:建阳建盏 茶杯纯手工 鹧鸪斑天目盏

注:如为仿古产品,标题必须明确表明为“仿古”。

示例一:德源昌 宜兴仿古紫砂壶 原矿紫泥内推孔出水 手工制

文房用品、文玩杂项、铜器、纺染织绣品牌+材质*+款式*+印章内容*(印章类目)+商品名称+其他商品描述(型号/颜色/尺寸/产状/赠品信息)

示例一:蜀乐文房 东北毛笔狼毫小楷中楷大楷行楷书法精品毛笔初学成人书法家用

示例二:铜臻龙牌铜把玩件手工创意龙纹吊坠随身盘玩文玩

示例三:手工纂刻寿山石印章 印章内容:平安喜乐

4.3.5 商品主图

主图展示内容
通用要求第1张完整的商品实物正面展示,可适当包含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内容。
第2-5张推荐展示:商品品牌信息、产品细节图、其他角度实物展示、各类鉴定、检测、溯源、防伪信息图、附件清单及外包装展示、标签信息展示。

清晰的标签图:国产商品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标签上须标注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信息;进口商品请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上须标注原产国和简体中文说明。

产品防伪信息提示:有溯源防伪措施的产品,商家应展示商品防伪信息并告知查询方法。

图片不能重复,不包含任何水印、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账号等联系方式,图片未做修改如马赛克、第三方平台信息、遮挡商品信息等。

书法/绘画第1张完整的商品实物正面展示图

第2张 清晰的商品落款图

第3-5张 清晰的商品细节图

名家字画 第1张 完整的商品实物正面展示图

第2张 清晰的商品落款图

第3-4张 清晰的商品细节图

第5张 书画作者的介绍

陶瓷、建盏、紫砂 第1张 完整的商品实物正面展示图

第2-4张 清晰的商品细节图或商品附件图

第5张 陶瓷、建盏、紫砂作者的介绍(如作者是“大师/名家”,则必须上传;如无,可不上传)

4.3.6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产状、重量等信息;

(3)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5)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例如:不可夸大或随意填写保修期(如随意写保修10年或者终身保修等),应按照质保卡上的日期或者保修证明等相关材料上的实际情况填写;

(6)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7)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的前提下,商品详情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实物细节图展示 (1)商品全方位展示图片、商品实拍图、商品品牌信息图片、商品细节图、其他角度实物展示、各类认证信息图、附件清单及外包装展示图片、标签信息展示图片,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且应标注尺寸;

(2)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
产品参数展示 (1)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商品的全部材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产状、重量等信息;

注:以上内容不得与在系统填写的商品参数相冲突。

资质展示(1)进口商品资质:

若经营进口商品,可展示报关单、委托进口协议等;

产品防伪信息提示(1)如产品带有官方防伪措施的,详情中可充分展示商品防伪信息并告知详细的查询方法;
商品使用介绍(1)商品使用/佩戴方法,使用/佩戴注意事项;

(2)涉及需要保养的,需说明商品保养需知;

(3)涉及带有一定保存条件的,应说明商品保存具体条件及注意事项;

(4)涉及配送的,说明配送需知;

温馨提示(1)发票内容:展示店铺所开具的正规发票样本;

(2)快递内容:快递合作服务方;

(3)发货情况:发货地、发货时长等信息;

(4)购买规则:限购、预售等商品购买规则;

(5)退换货相关:商品的退换货信息;

注:以上内容不得与平台相关规则及相关服务保障相冲突。

售后服务(1)商品实物的售后保障及售后服务说明;

注:以上内容不得与平台的相关售后服务政策及相关服务保障相冲突。

常见问题(1)商品使用的常见问题解答;
品牌介绍/作者介绍(1)如商品有对应商标品牌或为某作者所作,可进行品牌及作者介绍。(如名家字画、陶瓷/建盏/紫砂类目商品涉及“大师/名家”的,须有作者介绍。)

4.3.7 附赠商品要求

若在出售文玩文创商品时附赠赠品,需在商品详情页中详细描述赠品信息并进行图片展示。

(1)禁止赠送《视频号直播-文玩文创准禁售》及其他类目中所涉及的禁售商品;

(2)仅允许赠送本小店店铺有相应资质的商品。

五、【闪购营销要求】

文玩文创部分类目支持开通闪购功能,商家使用闪购功能需遵守《微信小店闪购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

六、【营销推广规范】

6.1 如何成为微信小店商家、带货者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6.2 商品和内容宣传发布规范与行为要求

6.2.1 商家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6.2.2 商家或带货者通过直播、短视频等方式推广(分享)商品过程中:禁止宣传“商品经过平台质检”“商品经过视频号官方质检”等信息;对于商家自主发货的商品(包括商品选择免检或店铺免入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的),禁止宣传涉及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质检、发货及使用视频号质检服务中心专用包装材料、元素等相关信息。如构成虚假宣传的,按照《微信小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实施细则》“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处理。

6.2.3 商家、带货者以直播形式推广文玩文创类目,需遵循以下文玩文创商品的等相关宣传要求:

(1)商家、创作者发布或推广的书法/绘画、名家字画类商品须为书法、绘画作品原稿;书法/绘画复制品、印刷品应作为装饰画进行发布和推广;发布或推广书法/绘画、名家字画、陶瓷/建盏/紫砂类商品,若涉及作者介绍,需明确作者信息和商品名称,不得遮挡、模糊相关信息,书法/绘画类目不得提及与“名家/大师”相关的资质信息;

(2)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不得虚假宣传商品的作者信息,不得虚构作者的头衔、荣誉,不得以山寨协会成员、头衔为作者身份背书;宣传作者专业背景、作者或作品获奖经历的,需展示有效的证书、证明;

(3)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不得虚假宣传或暗示“大师” “名家”等不实信息。如宣传相关信息,需在推广内容和商品详情页展示必要的证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授权证明、人社局等部门认证的大师资质证书、获奖证书等;

(4)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过程中不得对商品的产地、优化处理方法、品质、颜色、尺寸、重量、工艺等做出不实宣传;

(5)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过程中,如商家或创作者对商品进行了产地(如“缅甸”、“哥伦比亚”)描述,消费者要求核实的,商家应提供能够证明商品产地的完整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产地鉴定证书、产地进货凭证、报关证明等);不得使用“缅甸直供”、“免税”、“海外采购”等不符合海关进口规定的宣传作为卖点;

(6)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过程中每件货品需通过手电查看瑕疵并向消费者如实披露,不得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隐瞒对商品价值产生贬值的瑕疵,误导消费者;

(7)商品主图、详情页,以及推广内容中不可使用美颜、滤镜,不得利用非正常颜色的灯光、过度PS、部分遮盖等手段影响消费者判断;

(8)不得虚假宣传商品工艺,如将非手工、半手工虚假宣传为纯手工等;

(9)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宣传保值、升值、有投资价值;不得虚假宣传收藏级、传家宝、祖传等信息。如涉及相关描述,商品须具备收藏价值、定价符合市场规律,且须在商品详情页和直播间展示具备有效资质的收藏证书;

(10)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价格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原价、专柜价、吊牌价、市场价等参考价,不得虚假宣传价格福利,不得虚假宣称“底价”、“最低价”等;

(11)宣传推广中不得使用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营销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秒杀、虚假库存、盲拍、蹭热营销、利用虚假人设营销等;

(12)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需展示在图片、屏幕中央,方便消费者查看商品;

(13)宣传推广文玩文创类商品展示鉴定证书或评级证书等资质材料时,不得有任何遮挡信息的行为;

(14)发布或推广现代生产的陶瓷类商品(包括仿古瓷),不得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品为古董的行为或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古玩” “回流” “老货” “老物件” 等表述,或通过老仓库、商品做旧、展示类似古董的底款等暗示商品为古董;

(15)发布或推广仿古瓷,需在商品标题以及推广内容中明确表明为“仿古”。

(16)发布或推广书法/绘画、名家字画类商品时,不可售卖临摹画;

(17)发布或推广书法/绘画类商品时,不可售卖含有“色情低俗”内容的书法/绘画作品;

(18)禁止使用历史名家姓名暗示商品为其真迹或创作,须注明实际作者与作品类型。

6.2.4 商家、带货者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6.2.5 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禁止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使用指南》。

7.2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商家运费险功能服务条款》、《微信小店「运费险」使用指南》、《小店运费险保障须知》。

7.3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7.4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7.5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如在交易过程中与用户产生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7.6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相关平台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微信小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商家、带货者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平台规则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

(1) 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3) 封禁视频号账号;

(4) 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 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 关闭订单;

(7) 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 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 限制流量;

(10) 禁止商业化投放;

(11)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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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运动户外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9877.html Mon, 09 Mar 2026 07:52:02 +0000 //m.clubpenjuin.com/?p=379877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运动户外 全部 全部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商家、带货者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的商家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开店」流程指引》。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资费标准】

3.1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2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3.3 保证金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和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和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微信小店:《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微信小店:《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

运动户外类目商品除遵循以上规则外,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禁止发布商品/信息 具体违规情形示例
安防、警用、军用制服、国家机关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国家机关人员、军警、警用的服饰及配件(包括警犬服饰及配件)及其仿制品等;
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的化妆品、服装服饰等 情趣用品、情趣服饰等;
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商品及信息 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产品;
软色情相关信息 使用真人模特展示的成人/儿童内衣内裤等商品;

含有不雅姿势的成人服饰/童装商品信息,如撅臀、趴档(趴腿)、张开腿露隐私部位等;

发布成人/儿童穿着破损贴身衣物的商品;

发布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如下装穿戴后向上拉扯、向下脱等;

含有性感词汇宣传的童装商品;

盲盒类商品商品随机发货,不指定上下装、不指定款式等;
侵犯他人隐私等合法权利的商品及信息商品宣传用于监听、监视、窃取隐私或机密的透视眼镜等。
危险性质商品弩,机械弹弓,存在较高伤害性或增伤效果的飞镖、箭矢及其配件,其他具有较高使用危险的商品。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中的商品管理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选择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运动户外】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相关规则。

4.2.4 商品标题

【运动户外】下的所有二、三级类目:

(1)通用商品标题规范:

中文(英文)品牌(非必填)+基本属性(材质/功能/特征)(非必填)+商品品名/商品主体(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非必填)

示例:xx(中/英)品牌休闲中性W CARDCOURT休闲鞋IG5491

4.2.5 特殊材质商品的标题要求

(1)标题要求

商品 定义 标题要求
羊毛羊绒针织品 纯、全、100%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纯、全、100%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必须达到100%;

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1) 含“纯/全羊绒”: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2) 含“纯/全羊毛”: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达到100%

(3) 含“羊绒”针织品: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

(4) 含“羊毛”针织品: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

(5) 羊绒或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下(不含)的针织品,只能使用关键词“针织衫”或“毛衣”,不得使用羊绒或羊毛

(6) 针对“羊绒混纺”“羊毛混纺”等词语使用,必须满足(1)、(2)、(3)、(4)关键字使用规范

(7) 标题中不允许同时出现“羊毛”“羊绒”叠加,若该针织品的羊绒、羊毛成分均大于30%,且两者含量一致,可自行选择一个名称使用

羽绒服装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明示值不得低于50%含“羽绒”:必须满足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不得低于50%
真丝服装指桑蚕丝或柞蚕丝100%的服装含“蚕丝”:必须满足含蚕丝量不得低于30%

(2)允许误差范围

特殊材质种类 含量范围 允差范围 说明
山羊绒 / 5% 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羽绒 10%≤绒子含量<50% 3% 参考羽绒羽毛被国标,而非羽绒服装国标
50%≤绒子含量<95% 5%
山毛、丝绸、皮草等 某一部分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特性纤维,且总含量≤5% 可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但需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纤维含量允许误差为0 /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

当某种纤维的含量≤20%

(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
某种纤维含量≤10%(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3%

4.2.6 商品资质要求

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商品材质商品资质要求
运动户外户外装备户外眼镜/(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眼镜镜片、眼镜架、太阳镜、护目镜、运动镜等产品的商家,需提交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

(3)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游泳用品泳镜
游泳用品不含【泳镜】商品涉及特殊材质的有:真丝、桑蚕丝、羊毛、羊绒、羽绒、皮草等材质(1)特殊材质商品需提供近二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或商品标签标识(吊牌)

上传的商品标签标识(吊牌)需包含以下标签内容及标注方式:

a. 产品名称

b.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c. 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等级)

d. 安全类别

e. 产品号型或规;

f. 纤维成分及含量

g. 维护方法

h.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宣传服饰含除菌相关,如“抗菌”“防菌”“抑菌”等功效时:商品资质处需提供含相关检验项目的合格质检报告。

(3)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

(4)《CCC安全认证证书》: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需提供。

(5)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6)经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SRRC认证)的目录范围的产品需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户外装备不含【户外眼镜】
户外鞋服全部
冰上运动
滑雪运动
健身训练
露营用品
轮滑滑板
马术/民俗运动
运动鞋包
棋牌麻将
烧烤用品
体育用品
武术搏击
垂钓用品
瑜伽舞蹈
运动服饰
运动护具
骑行运动
射箭/飞镖/弹弓

4.2.7 材质描述规范

常见品类/面料及定义宣称要求
羽绒服以纺织机织物/针织面料为主要面料,以羽绒为主要填充物生产的各种服装。填充物为羽绒,且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 ,才可宣称羽绒服。
丝绸服装含有蚕丝或绢丝机织丝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丝绸服装。/
桑蚕丝针织服装桑蚕丝与其他纤维混纺、交织的针织服装。/
真丝面料名称,是相对于仿真丝绸面料而言的,一般指纯蚕丝(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木薯蚕丝等)织造而成。蚕丝含量大于等于90%的面料可宣称为真丝。
毛针织品精、粗梳纯羊毛针织品和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其他动物毛纤维亦可参照。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毛衫
羊绒针织品精、粗梳纯羊绒针织品和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1)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绒衫;

(2)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标示/宣称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皮革皮革是生皮通过加工、鞣剂变性等处理所获得的一种不易腐烂的天然高分子生物材料。通常用于服饰、箱包、鞋类。(1)皮革产品规范的材质标称方法是“牛皮革”、“羊皮革”,而不是“牛皮”、“羊皮”。由于传统称呼已经广为消费者所接受,故二者可以通用。

(2)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需要标注“移膜”“剖层”字样,不得与头层混淆。(如未标注移膜/剖层等,直接宣称牛皮革的,视为头层牛皮)

(3)鞋类产品规定: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的,不能标注为“皮革”或“剖层(皮)革” ,可标注为“超厚涂饰革”或“超厚移膜革”等。

(4)背提包和旅行箱包等要求:皮革基体的涂层厚度或覆膜厚度大于皮革基体厚度,不宜单独标注“皮革”,可标注为“复合材料”。

毛皮、裘皮、皮草、皮毛毛皮、裘皮、皮草、皮毛是完全相同的一种材质的四种名称;

“毛皮”是标准名称,“裘皮”、“皮草”是俗称。

材质标注规范名称:动物名称+毛皮。如 狐狸毛皮、貉子毛皮
毛革由革面和毛被组成。从革面来看,与皮革无区别,从毛被来看,与毛皮无区别,是皮革与毛皮一体的特殊面料。毛革材质准确名称是“毛革+具体动物种类+毛皮”,如“毛革羊毛皮”
真皮材质俗称,是使用动物的皮制作加工而成的,概念上相对于人工使用化学纤维材料制成的人造革。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可宣称真皮。
漆皮一种工艺,指通过在皮胚喷涂各色化工原料后压光或消光加工而成的皮革,具有闪亮涂层。漆皮不可以代替材质名称宣称。
棉织物棉织物又称棉布,是以棉纱为原料织造的织物。纯棉/全棉/100%棉:指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棉纤维组成且纤维含量允差为0(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除外,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
麻织物麻是从各种麻类植物取得的纤维。

麻织物是指麻纤维(包括苎麻和亚麻)纯纺织物及其混纺或交织物。

常见的麻纤维包括大麻、亚麻、苎麻,其中大麻又称汉麻或者火麻(因大麻具有歧义,平台统一禁止宣称,可用汉麻或者火麻替代)。

4.2.8 商品主图

(1)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主图图片展示要求 

商品主图不得少于3张,且需提供正面商品实物图、其他角度补充图、商品细节图等互不重复的图片。

(3)规范示例

【运动户外】下的二级类目:户外鞋服、骑行运动(三级类目:自行车骑行服、自行车骑行裤)、运动服饰、运动鞋包规范主图如下:

首张主图

——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

——商品其他角度补充图

第三张主图

——商品细节实物图

主图信息要求:主图需可识别商品信息,不允许出现马赛克、非平台的第三方平台账号、商标遮挡、遮挡商品信息等。

4.2.9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非平台的第三方平台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产状、重量等信息。

(3)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5)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6)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7)不得发布《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例如:各类国家机关的徽章、安防、警用、军用制服、国家机关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8)服装类商品应符合 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 男子》、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 女子》、GB/T 1335.3—2008《服装号型 儿童》要求;

(9)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标注规范应符合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10)产品执行标准包含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见“ 常规产品执行标准”表,例 GB/T 2660-2008;

(11)安全类别 应按 GB 18401-2010 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A:婴幼儿用品

B: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C: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12)上架销售的射箭/飞镖/弹弓类及其配套配件等商品,必须在商品详情页醒目位置添加风险提示内容。风险提示文案需要清晰易懂,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内容需要至少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a. 所售商品为体育竞技器材,非儿童玩具,禁止未成年人单独使用,未成年人使用需在专业成人监护指导下进行;

b. 使用前务必学习相关安全知识,熟悉器材操作规范,严禁在非专业场地使用;

c. 严禁将射箭/飞镖/弹弓器材对准人/其他动物、易爆物品,使用后需妥善收纳,防止他人误触引发危险。

4.2.10 商品标识标签实施细则

品类 标识标签要求
运动服/休闲服 根据GB/T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使用说明需要涵盖以下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可根据产品特征自行进行选择是否需要标注)
运动鞋 根据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需要标注以下内容:

(1)每只鞋上至少标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和鞋号、货号;

(2)内包装(含吊牌):至少标注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三包规定、执行标准、生产日期、颜色、货号和质量等级;

(3)外包装:至少应标注商标或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

友情提醒:具体每种鞋的标识还应结合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运动鼓包/旅行包根据箱包产品标准需标注:商标、品名、货号、规格、等级、面料里料、执行标准、厂名、厂址、联系方式
户外摄影包

4.2.11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1)运动内衣类商品宣传时,不得宣传商品含磁疗、减肥功效等虚假功效。

(2)宣传服饰含除菌相关,如“抗菌”、“防菌”、“抑菌”等功效时:

a. 需在商品详情内明确商品抗菌的等级及抗菌种类;

b. 如下图所示,在商品资质处提供含相关检验项目的合格质检报告。

(3) 皮衣、皮草类商品现行相关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 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皮革、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 限量值
A类 B类 C类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 ≤30
游离甲醛/(mg/kg) ≤20 ≤75 ≤300 (白羊剪绒≤600)

a. QB/T 2822-2018 《毛皮服装》

b.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4)常规产品执行标准如下:

常规产品执行标准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 GB 21550-2008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 20400-2006
《丝绸服装》 GB/T 18132-2016
《羽绒服》 GB/T 14272-2011
《羊绒针织品》 FZ/T 73009-2009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如何成为商家、带货者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应保证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带货者以直播形式推广运动户外,还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带货者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2.5 推广泳衣、运动内衣类商品:

(1)商品展示形式:

a. 需使用假人模特穿着展示商品

b. 真人手持商品(不允许真人穿着展示)

(2)直播场地:

a. 可在普通直播间内展示(含卖场)

b. 泳衣类商品可在泳池或海边等涉水场景展示

c. 运动内衣或功能内衣或瑜伽内衣可在健身房内或舞蹈房内展示

d. 不得出现低俗诱导、刻意营造色情想象空间、引发性诱惑,以及其他引起类似感受的场景

e. 不得过于聚焦敏感部位或低俗倾向角度拍摄(如从下仰视拍摄)

f. 不得出现带有任何色情暗示的物品

g. 不允许出现低俗或相关的词汇话术

h. 模特着装不得非正常暴露

i. 高透明产品,模特需穿日常内衣打底拍摄或使用假人体模特展示

5.2.6 商家在发布商品和带货者在推广宣传商品的过程中,应遵从下述材质术语使用规范的要求:

商品材质类型 要求
纯棉制品 宣称为“纯/全/100%棉”时,必须满足棉纤维含量为100%。
纯麻制品 宣称为“纯/全/100%亚麻、苎麻时,必须满足对应宣称麻纤维含量为100%。
亚麻针织品 宣称为“亚麻针织品”时,必须满足亚麻含量明示值50%以上(含)。
真丝/蚕丝 纯、100%真丝(蚕丝)制品 宣称为“纯/100%真丝、蚕丝”时,必须满足对应宣称蚕丝含量为100%。
丝绸服装 宣称为“丝绸/真丝服装”或相似用语时,必须满足对应宣称蚕丝含量明示值30%以上(含)。
羊毛/羊绒 纯、全、100%山羊绒针织品 宣称为“纯/全/100%山羊绒”时,必须满足山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
纯、全、100%羊毛针织品 宣称为“纯/全/100%羊毛”时:必须满足羊毛成分为100%。
羊绒针织品 宣称为“羊绒针织品”时,必须满足羊绒含量明示值30%以上(含)。
羊毛针织品 宣称为“羊毛针织品”时,必须满足羊毛含量明示值30%以上(含)。
羽绒 羽绒服 宣称为“羽绒服”时,必须满足填充物为羽绒且绒子含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
真皮/皮革 真皮 动物的头层皮革,其中背提包中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
皮革 动物体表组织,经过鞣制等加工后制成的动物天然革。使用单一天然皮革材质的产品,应标注天然皮革材料的名称,如“羊皮革”、“牛皮剖层革”(注: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需要标注“移膜”“剖层”字样)。

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本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不能标注“皮革”。

5.2.7 销售、推广涉及刀具类相关商品,需遵守《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厨具」类目管理规则》中对刀具类商品的相关要求。

5.2.8 销售、推广涉及棋牌麻将类相关商品,需遵守《微信小店「二级类目-棋牌麻将」类目管理规则》中对棋牌麻将类商品的相关要求。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险」管理规则》《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平台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封禁视频号账号;

(5)缴纳违约金;

(6)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禁止直播;

(8)限制流量;

(9)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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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商家给平台开票」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9854.html Fri, 06 Mar 2026 01:10:48 +0000 //m.clubpenjuin.com/?p=379854

一、 概述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平台规则,特制定《微信小店「商家给平台开票」管理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及视频号小店商家(统称“商家”或“你”)。

二、开票要求

商家因参与微信小店组织的各类营销活动、推广活动而获得平台或平台合作方发放的补贴、激励款项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为具体活动场景差异有不同的名称,本规则对此类收益统称“推广服务费”),应按照本规则及平台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平台或其他推广服务费承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又称“回票”)。

商家若未及时或不按约定向平台履行回票义务,平台有权采取预警、预留商家货款、扣罚保证金、向商家追偿损失、限制商家参与后续活动资格等措施。

2.1 需开票范围

平台自2025年8月开始记录商家获得的推广服务费的收支数据,自2025年8月1日起,商家收到的来自平台或者平台合作方发放的推广服务费均需按要求进行开票处理。

2.2 开票账单说明

2.2.1 账单计算范围:商家在上个自然月中结算完成或结算完成但发生超期售后订单中收入/退回的推广服务费总金额。

2.2.2 账单推送周期:每月8号推送上个自然月需开票账单。

2.2.3 正数账单与负数账单

如商家上月发生的推广服务费收入金额>退回金额,则会生成正数账单;如商家上月发生的推广服务费退回金额>收入金额,则会生成负数账单。

为了避免出现多开票情况,申请开票时,若在同一账单类型下有负数账单,需一并全部选择,当次选中开票的正数账单与负数账单总金额>0方能进行开票。若该类型下存在未勾选的负数账单,或已勾选全部负数账单但当前选中账单总金额<=0,都将无法提交开票申请。

请商家及时处理负数账单,对于商家超6个月未处理的负数账单,平台将默认商家不再需要使用该负数账单去冲抵其他正数账单的金额,该负数账单状态将自动扭转为处理完成,后续不再支持重新使用该负数账单合并开票。

举例:

待处理负数账单 待处理正数账单 是否可开票
-20元 10元 总金额-10元,不可开票
-10元 20元 总金额10元,可开票

2.3 发票基本要求

2.3.1 商家应根据平台要求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

2.3.2 发票格式

目前平台仅接收电子发票,请提交电子发票原件(支持pdf格式),请勿提交打印件、翻拍件、扫描件等。

2.3.3 开票内容

(1)发票类型:若商家是一般纳税人,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商家是小规模纳税人,请优先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小规模纳税人商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税目:针对商家给平台提供推广服务费部分,请选择现代服务类相关税目,建议采用*现代服务*服务费、*现代服务*推广费、*现代服务*营销支持服务费、*现代服务*推广支持服务费等。

(3)发票税率:请依据法定税率,一般为6%及以下,如有疑问,请向当地税务机关核实,联系电话12366。

(4)开票金额:以商家当前选择的开票或者合并开票的账单总金额为准,请勿将此金额拆分成多张发票上传,当提交的待开票账单金额与实际提交的发票金额不一致时,平台会按开票错误处理。

(5)购买方抬头:为平台收取发票主体信息,具体请以商家开票时页面展示的信息为准。

(6)销售方抬头:为商家店铺登记的主体信息,如发生工商变更,请及时在小店后台修改主体信息。

(7)其他未说明信息按税务规定合理填写即可。如对开票流程和账单明细有疑问,可以查看《微信小店「商家给平台开票」操作指南》或咨询平台客服。

2.4 超时未开票

如商家未在规定时效内按要求开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平台或平台合作的补贴承担方有权拒绝支付推广服务费;若在未收到商家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前,平台或平台合作的补贴承担方已向商家支付推广服务费,商家应在收到开票账单后尽快向平台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否则平台有权预留商家未处理完成发票面额30%的货款,或扣除未处理完成发票面额30%的保证金作为推广服务费折扣,以弥补平台损失。

2.4.1 商家在收到平台开票账单之日起的2个月后:

(1)计算所有未处于【处理完结】状态的正数账单金额m元,平台将按m*30%预留商家货款,预留数据将于每天0点重新计算,具体执行以暂预留明细页面为准。

注:如商家存在因负数账单与正数账单金额之和为负数而导致无法处理的正数账单,则该部分正数账单不会纳入上述金额m的计算范围。

2.4.2 商家当年应向平台开具的发票到次年5月31日仍未开具、上传并经平台审核通过的,视为商家未按约定履约:

(1)计算所有未处于【处理完结】状态的正数账单金额m元,平台将按m*30%划扣商家保证金账户余额,划扣成功后将释放对应预留金,该部分账单后续无需再进行交票处理。若商家保证金不足划扣,平台将继续预留商家货款,并在商家补缴保证金后进行划扣,或通过划扣商家货款及其他所有可行的方式继续向商家追缴;若商家同时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或侵权行为,平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2)具体执行前平台将提前通过站内信和/或平台公告等方式预警,提示商家尽快处理,请商家关注。

三、 附则

3.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3.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

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3.4 本规则内的其他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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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商家和带货者账号体系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9850.html Thu, 05 Mar 2026 03:50:57 +0000 //m.clubpenjuin.com/?p=379850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微信小店商家,微信小店带货者,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创作者,企业微信用户,小程序开发者(统称为“你”或“各方”)。

为塑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平台推出微信小店商家和带货者账号体系。微信小店商家可以关联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企业微信账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账号;微信小店带货者可以绑定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以便丰富带货渠道。

一、商家自营账号体系

如你是一个微信小店商家,想要丰富自己的销售渠道,则请查看如下规则:

自营账号体系:微信小店商家支持关联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业微信和小程序账号作为关联账号,各关联账号首页展示关联的微信小店商家店铺。

1.1 如何关联账号

微信小店商家可通过【电脑端微信小店后台-店铺管理-账号管理】向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发起关联邀请。视频号账号管理员、公众号账号管理员和服务号账号管理员同意关联邀请后,企微账号管理员和小程序管理员扫码同意关联邀请后,账号即关联成功。

1.2 关联账号数量

(1)1个视频号账号只能关联1个微信小店商家或视频号小店商家(共1个),1个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和小程序均只能关联1个微信小店商家,企微账号仅可关联与其同主体或关联主体的商家,关联主体认定以系统判断为准;

(2)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微信小店商家,关联账号数量为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各1个;

(3)主体为企业的微信小店商家,初始默认关联账号数量为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各5个。当微信小店商家满足如下条件时,关联账号数量上限将提升,最多可以提升至100个(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各100个)。

注:

a. 企微账号管理员扫码确认与微信小店商家关联后,相应企业的所有成员均可通过其所在企业的企微账号分享该商家的商品。

b. 如商家希望自己的关联视频号售卖联盟商品,则相应操作及规则参考本规则3.1条视频号创作者的规则部分。

c.若被永久封禁的关联账号(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合计)数量大于等于3个,则平台将解除已关联的全部关联账号,保留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各1个关联账号的空间。

d.若微信小店商家或其关联账号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则平台将解除关联全部已关联的账号,保留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各1个关联账号的空间。

e. 平台有权利基于微信小店商家及其关联主体的违规情况,调整微信小店商家的可关联账号数量上限。

1.3 关联账号管理

微信小店商家应对其关联账号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对微信小店关联的关联账号的所有行为以及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如微信小店商家和/或其关联账号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平台有权对微信小店商家和关联账号进行同步处罚。

1.4 关联账号展示

(1)微信小店商家可在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和企微账号中各选择一个账号作为商家的对外展示账号,该账号将展示在商家店铺的主页,展示形式示例如下图所示:

(2)微信小店商家的所有关联账号主页将展示该商家的店铺入口,展示形式示例如下图所示:

(3)微信小店商家可在微信小店相关场景内使用其关联账号公开展示的短视频、直播、直播预约信息、图文,相关商品直播切片等素材。

(4)微信小店商家可查看关联账号的商品推广数据和内容相关数据。

注:商家和关联账号同意授权上述内容的展示和使用。

1.5 关联账号解除

(1)微信小店商家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关联账号确认。

(2)视频号账号在建立关联后7天内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商家确认;在建立关联7天后,发起解除需商家确认;若商家在关联账号发起解除申请后10天内未确认同意也未拒绝,关联将自动解除;若商家拒绝,则保留关联关系。

(3)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企微账号和小程序暂无法主动解除与微信小店商家的关联关系,需要联系微信小店商家发起解除关联,解除无需关联账号确认。

二、 带货者账号体系

如你是一个从优选联盟选品的微信小店带货者,想要丰富自己的带货渠道,则请查看如下规则:

带货者账号体系:微信小店带货者可以绑定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账号作为带货渠道,带货渠道账号的首页将展示带货者橱窗。

2.1 带货渠道绑定

微信小店带货者可通过【微信小店带货助手-个人中心(头像进入)-带货渠道】与管理员账号(微信号)相同的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进行绑定,暂不支持微信小店带货者绑定企微账号和小程序。

相关授权如下:

(1)微信小店带货者带货渠道(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授权其绑定的微信小店带货者账号获取其头像、名称、带货数据及带货素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切片、短视频、图文等内容及数据),微信小店带货者可在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及其他平台支持的场景中使用和展示带货素材内容。

(2)微信小店带货者授权其带货渠道(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获取其头像、名称。

2.2 带货渠道数量

(1)1个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或服务号账号同时只能绑定1个微信小店带货者。

(2)1个微信小店带货者1个自然年内最多更换1次绑定视频号账号,1个视频号账号在1个自然年内最多更换1次绑定的微信小店带货者。

2.3 带货渠道管理

微信小店带货者应对其带货渠道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带货渠道的所有行为以及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如带货者和/或其带货渠道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平台有权对带货者和其带货渠道进行同步处罚。

2.4 带货渠道展示

(1)微信小店带货者可通过优选联盟选择商品推广信息,添加至带货者橱窗,并通过带货者带货渠道或平台支持的其他方式进行带货。

(2)微信小店带货者带货渠道的橱窗将自动展示带货者橱窗中的全部商品,暂不支持带货渠道手动剔除或增加,展示形式如下示例:

    视频号展示商品橱窗入口

2.5 带货渠道解除

微信小店带货者可在微信小店带货助手进行带货渠道解绑,确定解绑后立即生效。

2.6 带货佣金

微信小店带货者带货渠道订单产生的带货佣金将统一结算至带货者账号绑定的微信支付商户号,若带货者账号与其带货渠道之间需要进一步结算,由带货者账号与其带货渠道之间自行处理。

三、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带货相关规则

3.1 如你是一个视频号创作者,规则如下:

注:

a. 举例,如商家A希望其关联视频号L能够带货联盟商品,则视频号L需要绑定一个带货者(绑定操作参考本规则2.1条部分)。完成绑定后,不影响视频号L的店铺自营身份,仅能力上支持视频号L从优选联盟中选择最多5件商品带货;(如何开通微信小店带货者详见常见问题Q5)

b. 举例,如带货者B希望其带货渠道视频号M不通过联盟带货小店商家C商品,则视频号M需要关联商家C(关联操作参考本规则1.1条部分)。完成关联后,不影响视频号M的带货身份,仅能力上支持视频号M从关联的商家C中选择商品售卖;

c. 1个视频号账号在1个自然年内最多可主动切换2次带货身份:①店铺自营→带货者→店铺自营;②带货者→店铺自营→带货者。(因商家解除关联导致的被动身份切换不计入次数,切换带货身份不影响视频号账号可以关联微信小店商家次数);

d. 如视频号既关联小店商家、又绑定小店带货者,则视频号可以自行选择对外身份。选择入口:视频号-创作者中心-带货中心-个人中心/左上角带货头像-带货身份切换(如视频号先关联商家,后绑定带货者,则默认身份为自营身份;如视频号先绑定带货者,后关联商家,则默认身份为带货身份);

e. 1个视频号账号同一时间只能关联1个微信小店商家,在1个自然年内,每个视频号账号最多可以变更2次关联商家(举例详见后文常见问题Q9);

f. 1个视频号账号同一时间只能绑定1个微信小店带货者账号,在1个自然年内最多可更换1次绑定的微信小店带货者;

g. 上述营销工具能力及限制具体以相关页面展示为准;

h. 有效关注数是指关注该账号的正常用户数,不包括平台判定的可疑的、非正常使用的用户(如使用外挂、参与刷量等)。有效关注数的计算可能存在一定延迟,以系统判断为准。

3.2 如你是一个公众号/服务号创作者,规则如下:

注:

a. 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接受微信小店商家关联邀请后,公众号和服务号的账号主页即可展示相应店铺入口,公众号和服务号文章内可插入相应关联小店商家的商品卡;

b. 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绑定带货者后,公众号和服务号的账号主页即可展示相应带货橱窗入口,公众号和服务号文章内可插入联盟商品卡;

c. 如公众号、服务号既关联小店商家、又绑定微信小店带货者,则公众号和服务号文章内可插入相应关联小店商家或联盟商品的商品卡。公众号和服务号主页展示内容需管理员自行选择(可选择关联商家店铺入口或者相应带货橱窗入口)。

四、常见问题

Q1:微信小店商家可以关联哪些渠道进行卖货呢?

微信小店商家可以关联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业微信和小程序账号进行卖货销售。

Q2:微信小店商家如何邀请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小程序账号作为自己的关联账号?

(1)微信小店端操作:

登录微信小店电脑端后台,依次选择【店铺管理】-【账号管理】模块,进入后选择想要关联的账号类型模块,点击【去关联】,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小程序搜索对应账号ID或名称进行关联,点击【发起关联】后,按照提示使用登录微信小店后台账号的人员扫码确认,完成关联邀请发起动作;若需关联企微账号,则由商家通过微信小店后台生成相应二维码发送给企微账号管理员;

(2)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业微信/小程序端操作:

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账号管理员通过微信号接受小店的邀请信息,点开并同意邀请后,账号即关联成功。企微账号管理员、小程序管理员扫描商家发送的关联二维码确认关联后,账号即关联成功。

Q3:微信小店带货者可以绑定哪些渠道进行卖货呢?

微信小店带货者可以绑定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账号进行带货;微信小店带货者暂时无法绑定企业微信和小程序进行带货。

Q4:微信小店带货者如何绑定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作为自己的带货渠道?

微信小店带货者可通过【微信小店带货助手-个人中心(头像进入)-带货渠道】与管理员账号(微信号)相同的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进行绑定。

Q5:如何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

关注【微信小店带货助手】服务号,在菜单栏中找到【去带货】入口,点击【去带货】,进入开通页面。按照平台要求完成相应操作后即可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

Q6:更新后的账号体系下,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以及如何缴纳?

(1)如你是一个微信小店商家,则在店铺开店后需要按照平台规定缴纳店铺保证金,各类型关联账号无需再额外缴纳保证金;

(2)如你是一个微信小店带货者,则在注册带货者身份后,根据经营情况按照平台规定缴纳带货者保证金,各类型带货渠道账号无需再额外缴纳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

Q7:更新后的账号体系下,如果商家希望自己的关联账号可以售卖联盟商品该如何操作?

(1)新的账号体系下,如商家希望其关联视频号售卖联盟商品,则需让该视频号账号同时绑定一个微信小店带货者。绑定后,该视频号账号身份依然为店铺自营,该视频号账号首页展示关联商家店铺,但能力上支持该视频号账号从联盟商品中选择最多5件商品带货。

(2)举例,如商家A希望其关联视频号L能够带货联盟商品,则视频号L需要绑定一个带货者(绑定操作参考本规则2.1条部分)。完成绑定后,不影响视频号L店铺自营身份,仅能力上支持视频号L从联盟中选择最多5件商品带货。

Q8:更新后的账号体系下,如果带货者希望自己的视频号不通过联盟给微信小店商家带货,该如何操作?

(1)新的账号体系下,如带货者希望其带货渠道的视频号账号不通过联盟即带货微信小店商家商品,则需让其渠道视频号账号同时关联一个微信小店商家。关联后,该视频号账号身份依然为带货身份,该视频号账号首页展示商品橱窗,仅能力上支持该视频号账号从关联的商家的店铺中选择商品带货。

(2)举例,如带货者B希望其带货渠道视频号M不通过联盟带货小店商家C商品,则视频号M需要关联商家C(关联操作参考本规则1.1条部分)。完成关联后,不影响视频号M的带货身份,仅能力上支持视频号M从关联的商家C中选择商品带货。

Q9:更新后的账号体系,商家和视频号账号可以关联的次数如何计算?

更新后,在1个自然年内,每个视频号账号最多可以变更2次关联商家。

举例,现有微信小店商家A、B、C,以及视频号账号L。

(1)如视频号之前未关联过任何商家,则首次与商家关联不计入变更次数;

(2)如视频号L已与商家A关联,则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规则如下:

L绑定A→B→C:商家A与视频号L解除关联,视频号L可接受商家B邀请,成为商家B的关联账号(第1次);商家B与视频号L解除关联,视频号L可接受商家C邀请,成为商家C的关联账号(第2次)。此后,如商家C与视频号L解除关联,当年内视频号L若还想成为商家的关联账号,则只能与商家C进行关联,无法再与任何其他商家进行关联(包括商家A、B);

L绑定A→A:商家A与视频号L解除关联,解除后视频号L可以继续接受商家A邀请,成为商家A的关联账号。如视频号L只与商家A进行解除和绑定关联,则均不消耗限制次数;

L绑定A→B→A:商家A与视频L解除关联,视频号L可接受商家B邀请,成为商家B的关联账号(第1次);商家B与视频号L解除关联,解除后视频号L可接受商家A邀请,成为商家A的关联账号(第2次)。此后,如商家A与视频号L解除关联,当年内视频号L若还想成为商家的关联账号,则只能与商家A进行关联,无法再与任何其他商家进行关联(包括商家B)。

五、附则

5.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你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你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微信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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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商品及服务评价规则 //m.clubpenjuin.com/379623.html Wed, 25 Feb 2026 00:45:45 +0000 //m.clubpenjuin.com/?p=379623

一、概述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微信小店商家的经营行为,保障微信小店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微信小店功能服务用户协议》《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特制定《微信小店商品及服务评价规则》(下称“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本规则中又称“商家”)和微信小店用户(本规则中又称“用户”)。

二、交易评价

2.1 交易评价

基于真实的交易,用户可在订单确认收货后,对订单进行评价,分为“评价态度”和“评价内容”。

(1)评价态度:是指用户根据整体的购物体验对商品发表评价态度,包括“挺好的、不够好”。

(2)评价内容:是指用户根据自身整体的购物体验,对商品(品质、质量、包装等)、商家服务等发表的文字评论和图片评论。

2.2 评价时效

用户可在订单变为可评价状态(商品已送达或确认收货)后的30天内对订单进行首次评价,在订单变为可评价状态后180天内进行追评。若用户未在首次评价期内进行评价,系统会自动评价。

注:

(1)对于一级类目为「教育培训」的商品,用户可在订单变为可评价状态(商品已送达或确认收货)后的60天内进行首次评价,在订单变为可评价状态后180天内进行追评。

(2)只有用户的有效主动评价计入店铺体验分(剔除异常评价),追评不计入店铺体验分,系统自动评价不计入店铺体验分。

2.3 评价修改和删除

商家和用户均无法对已发表的评价进行修改或删除。

2.4 评价审核与展示

评价发表且审核通过后,将展示在公开的评价列表。用户也可以自主选择隐藏评价,隐藏后评价将在商品评价页、小店评价页等场景匿名展示,分数仍计入店铺体验分。

2.5 鼓励评价

平台鼓励用户发表原创且有价值的评价。

三、店铺回复

店铺回复是指商家针对用户的评价(包括对应的追评)内容进行提示、说明、解释、解答等。商家可以对用户评价和追评进行回复,商家可以在用户评价后30天内进行一次回复,如商家对评价进行回复后用户追评的,商家可再对追评进行一次回复。

四、异常评价/回复

4.1 用户评价/商家回复内容

用户发表评价文案、评价图片,以及商家回复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

(2)传播谣言、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4)未经他人同意,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5)在评价中使用辱骂或污言秽语,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6)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等不良信息;

(7)发表第三方链接或图片二维码等包含广告的评价信息;

(8)以物质或金钱等奖励条件,恶意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的内容,诱导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好评返现、好评抽奖、好评返券、好评返红包等;

(9)通过虚假交易产生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刷评、刷单炒信等。

五、违规处理

5.1 异常评价内容处理

平台将对评价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平台规则,对异常、违规的评价进行折叠、屏蔽等处理。严重违规的评价数据,将不纳入店铺体验分计算,以消除异常评价对店铺体验分的影响。

5.2 违规用户处理

针对用户发表异常评价的违规行为,平台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除了对异常评价做出处理外,也将根据《微信小店功能服务用户协议》及其他平台规则,视情况对违规用户采取屏蔽评价内容、封禁评价能力、限制购买行为、封禁账号等处罚措施。处罚时长由平台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和违规次数综合评估决定。

5.3 违规商家处理

平台将严厉打击商家的异常评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刷评、诱导好评、发布异常回复等违规行为。根据《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及其他平台规则,视情况对商家店铺采取商品下架、禁止商品上架、流量限制、扣除保证金、店铺冻资、清退等处理措施。处罚时长由平台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和违规次数综合评估决定。

六、 附则

6.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6.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6.3 你应遵守适用于你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应遵守适用于你的平台协议及规则。平台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情形进行处理,但不免除你同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如有)。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但本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平台有权根据违规情节及后果等,参照本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6.4 本规则中涉及的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其他平台规则及/或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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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好店”标识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9621.html Tue, 24 Feb 2026 06:00:07 +0000 //m.clubpenjuin.com/?p=379621

 

为更好地支持商家可持续经营,助力商家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微信小店“好店”标识管理规则》。

具体激励规则如下:

一、前言

为更好地支持商家可持续经营,助力商家高质量发展,平台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微信小店商家,给予“好店”标识的激励权益。

二、参与主体及评估方式

2.1 参与主体

所有微信小店商家(以下简称“商家”或“你”)。

2.2 商家获得“好店”标识的评估参考维度

“好店”标识分为“品牌好店”、“热销好店”、“服务好店”三种类型,每类标识的评估条件不同。每个商家在同一时间至多展示一种“好店”标识,若商家经评估同时可获取二个及以上“好店”标识,将按“品牌好店”>”热销好店”>”服务好店”的优先级展示标识。

“好店”标识的评估将依据商家多个维度(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方式及条件)的客观数据综合计算后自动生成。

“好店”标识类型 评估方式及条件
品牌好店 “品牌好店”名单按月度更新(更新日期:每月1日),满足条件的商家有机会在月度内获得“品牌好店”标识。已获得标识的商家,若在该月度内不符合下方要求,则会在次日被取消“品牌好店”标识;在商家改善至符合条件时,平台将重新评估商家能否恢复标识。

评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维度:

(1)符合热招品牌,开微信小店后使用对应商标进行品牌认证。品牌商家在热招品牌库内查询(查询地址:微信小店 – 热招品牌查询)

(2)完成品牌认证获得「品牌自营」标识的热招品牌店铺;或完成品牌认证获得「品牌授权」标识的热招品牌店铺

(3)有效在架商品数 ≥ 4(不含隐藏商品)

(4)店铺体验分 ≥ 4.5

(5)近半年无违规记录

(6)品牌一致的有效在架商品数占全店有效在架商品数 ≥ 95%,且近30天有效支付订单中品牌一致的订单量占全店总订单量 ≥ 50%(不含隐藏商品,不含赠品)

注:

(1)同一品牌有多家授权店铺,最多5家授权店铺可获得“品牌好店”标识,若符合“品牌好店”要求的品牌授权店铺>5家,则按评估日近90天支付GMV排名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家店铺。

(2)店铺为卖场型店铺时,暂不校验品牌一致率。

热销好店“热销好店”名单每日更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家有机会在次日获取“热销好店”标识。

评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维度:

(1)有效在架商品数 ≥ 4(不含隐藏商品)

(2)开店时长 > 90天

(3)近30天结算订单量 ≥ 100

(4)近30天已结算订单量 / 近一年已结算订单量 ≤ 50%

(5)店铺体验分 ≥ 4.5 且 高于同行业商家中位值

(6)近30天支付GMV位于同行业前10% 且高于同行业商家中位值

(7)近30天有效支付订单量位于同行业前10% 且 高于同行业商家中位值

(8)近半年无违规记录

服务好店“服务好店”名单每日更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家有机会在次日获取“服务好店”标识。

评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维度:

(1)有效在架商品数 ≥ 4(不含隐藏商品)

(2)开店时长>90天

(3)近30天已结算订单量 ≥ 100

(4)近30天已结算订单量 / 近一年已结算订单量 ≤ 50%

(5)近30天有效支付订单量 ≥ 同行业商家中位值

(6)近30天支付GMV ≥ 同行业商家中位值

(7)店铺体验分 ≥ 4.5分 且位于同行业商家前10%

(8)近半年无违规记录

备注:

(1)“有效在架商品数”,是指库存不为0的在架商品数(不包含隐藏商品)。

(2)“有效支付订单”,是指用户完成支付且未申请退款的订单金额,不包含涉及纠纷和虚假交易的订单。

(3)“品牌一致”,是指商品品牌与店铺认证品牌一致。(若某商品无品牌,则属于与店铺认证品牌不一致。)

(4)“商品品牌”,是指商家在「商品编辑」-「商品参数」中选择的品牌,该品牌信息将在「商品详情」中展示。

(5)“店铺认证品牌”,是指店铺进行品牌认证的品牌,可在「店铺信息」查看。

(6)“同行业”,是指近30日成交金额或商品数占比超50%的一级类目下,对应占比最高的二级类目商家。

2.3 评估说明

微信小店将参考上述维度,对商家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的商家将有机会享有本激励政策规定的权益。

“好店”标识评估结果是根据商家多项客观数据自动统计生成,本激励政策并不承诺当商家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一项或数项时,必定可以获取“好店”标识。受限于数据量级、技术限制、更新频率、评估条件设置等客观原因,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具体以平台展示结果为准。

三、 激励权益

通过评估的商家,平台将提供如下激励权益,具体以届时平台提供为准:

(1)获取相应的“好店”标识,并在店铺、直播间、商品详情页等用户界面的核心链路展示标识;

(2)“好店”标识店铺将有机会获得更多流量。

四、行为规范

4.1 微信小店商家应遵守法律法规、《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其他微信小店平台规则。

4.2 若微信小店商家存在违反本政策规范、《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平台有权取消其“好店”标识及参与资格,有权暂时或永久禁止商家按本政策享有任何权益或激励,同时有权按相关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理。

4.3 微信小店商家应在直播讲解员出镜、直播间声音、画面、内容及商品等方面保持良好品质。

4.4 微信小店商家应保持合规运营和良好声誉,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

五、注意事项

5.1 平台方有权依据产品情况、运营情况、技术能力等因素自行决定参与本激励政策的参与对象范围,参与本激励政策应满足的条件、资质等要求。

5.2 你需确保有资格参与本激励政策,参与本激励政策不会导致你违反任何对你有约束力的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5.3 你因参与本激励政策所取得的权利、所负担的义务及获得的权益,未经平台方书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5.4 你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或舞弊方式参与本激励政策。一经发现,平台有权采取限制领取奖励、限制提现、限制参与、撤销参与资格、限制登录、封禁帐号、限制再次注册使用等措施,亦有权收回参与者已获取的奖励,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且平台不因此对参与者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不正当手段及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参加;刷单、刷粉丝量、关注量;下载非官方客户端;使用模拟器、插件、外挂等非法工具扫码、下载、安装、注册、登录、赠与、提现、注册多个账号;篡改设备数据;恶意牟利等扰乱平台秩序;使用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本平台及本激励政策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及本平台认为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5.5 本激励政策开始前或期间,如相关品牌、商家、店铺或商品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平台规则、负面舆情等平台有理由认为其存在风险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有权限制或取消相应主体参加本次激励政策。

六、法律声明

6.1 鉴于互联网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你理解并同意,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疫情或灾害事件、激励政策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或调整的、激励政策遭受严重网络攻击或因系统故障需要暂停举办的),平台方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消除异常情况或调整、暂停、取消本激励政策,因此造成你损失的,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因与本激励政策相关的规则解释、激励政策开展等事项产生争议的,你同意与平台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和平台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即本规则的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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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11月新规,速看! //m.clubpenjuin.com/376608.html Tue, 18 Nov 2025 08:10:41 +0000 //m.clubpenjuin.com/?p=376608

 

微信小店规则(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6日)作出以下更新,欢迎广大商家、带货者、服务商、带货机构、供货商关注,规范运营。

一、平台公告

序号 规则名称 变更类型 影响角色 核心内容
1 《关于「微信小店三级类目保暖防护更名、拆分四级类目」调整公告》 类目调整 商家 平台将在2025年11月25日,对三级类目【保暖防护】进行更名,并新增15个四级类目。
2 《关于「微信小店三级类目浴室用品拆分四级类目」调整公告》 类目调整 商家 平台将在2025年11月25日,对一级类目【家居日用】下的三级类目【浴室用品】进行拆分,并新增39个四级类目。
3 《微信小店|年度悦读会 – 活动激励计划》 激励政策 商家、带货者 “微信小店2025年度悦读会”活动在11月12日开始报名,商家和带货者报名成功并在活动周期内开播,满足门槛即可获得GMV激励。
4 《升级咯!微信小店「老友来了」——带货者的好看电商活动激励计划》 激励政策 带货者 带货者通过同台合播形式、连麦形式、独播形式,完成符合所选活动赛道要求的场次,满足门槛即可获得GMV激励。
5 《微信小店|商家经营分达标激励(25年11月-12月)》 激励政策 商家 活动期间支付GMV达到1万元、经营分首次达到指定分数的微信小店商家,将获得电商成长卡激励。

二、意见征集

序号 规则名称 变更类型 影响角色 核心内容
1 关于《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教育培训」准入标准-20250414版本》修订意见征集 修订旧规 商家、带货者 【题库/AI教辅】类目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等由商品资质改为类目资质。

2关于《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教育培训」类目管理规则-20250715版本》修订意见征集修订旧规商家、带货者

三、公示通知

序号规则名称变更类型影响角色核心内容
1关于《视频号小店「本地生活」代金券发布要求-20251117版本》修订公示通知修订旧规本地生活商家商家上传代金券商品的图片需与商品有关。
2关于《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带货机构管理规则-20251121版本》修订公示通知修订旧规带货机构《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带货机构管理规则》拆分成两个规则:

1. 《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带货机构保证金管理规则》

2. 《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带货机构违规治理规则》

四、规则生效

序号 规则名称 变更类型 影响角色 核心内容
1 《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 修订旧规 商家 新增“暂预留资金”,用于保障用户售后退款。
2 《微信小店「二级类目-宠物医疗」类目管理规则》 发布新规 商家、带货者 平台新增定向准入类目【宠物医疗】,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则。
3 《微信小店「二级类目-宠物医疗」定向准入与清退标准》 发布新规 商家、带货者 平台新增定向准入类目【宠物医疗】,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则。
4 《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 修订旧规 商家、带货者 申请【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类目,需符合:外站店铺需在正常经营同类商品,并且该店铺品牌需要与店内主营商品的品牌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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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9238.html Tue, 10 Jun 2025 01:10:23 +0000 //m.clubpenjuin.com/?p=369238

一、概述

1.1 适用主体

微信小店规则适用于微信小店生态体系各方(以下简称“各方”),包括用户、商家、达人、视频号运营者、视频号营销人员及其他相关者等。

1.2 效力级别

商家、达人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腾讯签署的合作服务协议、相关商家管理规则、腾讯平台社区管理规则等相关协议、规则外,还应遵守本规则。前述协议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或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1.3 售后服务范围

商家应提供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发起的商品退、换货服务,商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培训等服务,及时有效处理售后投诉服务,其他与售后相关的服务等。

二、售后服务原则

2.1 退换货原则

2.1.1 质量问题退换货处理

(1)因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退换货的,商家应一律承担退换货的售后服务。

商家不得以无包装、少原包装配件为由拒绝履行退换货售后服务,少配件的可采用折价方式退款。

(2)若商家发货后,由于物流配送中导致商品毁损等问题的,则商家须承担退换货的售后服务。

(3)若用户收货后发现错发、漏发情形提交售后申请,若商家不需要用户寄回商品,可按照不退货补发新品的方式提供售后服务。

2.1.2 7天无理由退货处理原则

(1)用户自订单确认收货之时起168个自然小时内,对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符合完好标准的商品,可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2)商家售出的商品是否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及退回商品完好的标准,应当在商品详情页对用户做到显著提示,并应遵守《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规定。

2.2 返修服务原则

2.2.1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商家销售商品时附随的质量保证书及售后服务保证书,商品如需维修的,则商家应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注:如黄金珠宝饰品类,用户购买后尺寸大小存在不适合的情形时,商家应为用户调整尺寸提供相应服务。

2.3 三包类商品售后服务原则

2.3.1 如商品有相应国家或各地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的三包规定,商家应按照相应规定为用户提供返修及退换货服务。

2.3.2 国家有相关三包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如国家无相关规定的,以各地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的三包规定执行,如各地的规定冲突的,以规定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2.3.3 如商家无故拒绝用户合理的三包服务申请,平台有权视情况支持为用户进行退货退款或者退款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需由商家自行承担。

2.3.4 微信小店三包目录请参考:《三包类目一览表》

(1)本目录适用于目录中商品类型的交易纠纷处理,包含发布在或应发布在相应类目的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平台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 交易纠纷处理原则

2.4.1 商家与用户对售后处理意见有分歧并沟通无果的,可以提交申请腾讯客服介入解决。交易双方应遵守《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规定。

2.4.2 如因商家、达人责任导致用户投诉的,腾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款/先行赔付处理。

三、售后处理流程

3.1 退款流程

3.1.1 商家审核

(1)若用户提交退款申请时商家尚未发货,满足以下条件时,系统将自动审核通过并将订单款项按用户原支付路径进行退款。未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家应在用户提交退款申请后36小时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商家同意该退款申请,并自动退款给用户。

a. 用户发起退款时订单状态为“待发货”;

b. 用户申请的售后类型为“退款”;

c. 商品在支持发货前退款免审核的商品类目范围内;

d. 商家、商品、用户均不存在不可使用极速退款的其他情况。

注:支持类目可参考《「小店服务功能」支持类目一览表》【发货前退款免审核】,实际以系统设置为准。

(2)若用户提交退款申请时已发货,商家应在用户提交退款申请后36小时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即商家在平台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能及时处理用户申请,履行售后义务的),系统将默认商家同意该退款申请,并自动退款给用户。

3.1.2 商家审核通过:如商家在审核环节判断无需用户返回商品即可退款,可以直接操作同意,系统将退款给用户。

3.1.3 商家审核不通过:如审核不通过,商家需要提前与用户进行沟通,在用户知晓情况下方可操作,审核不通过的用户仍可在有效的售后期限内重新提交新的退款申请。

3.2 退货流程

3.2.1 商家审核:用户申请退货退款服务后,商家应在24小时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商家同意该退货退款申请,进入用户退货环节。用户提交「7天无理由」类申请时按照《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中要求进行处理。

3.2.2 商家审核通过:商家审核通过后,用户按照售后退货地址寄送快递,并在售后单内填写快递信息。

(1)用户退货:商家审核通过需用户进行退货的,用户须在7日(满168个自然小时)内将商品寄回并提交运单信息。

(2)如用户未提交运单信息,系统将在7日后自动关闭售后服务申请。

(3)商家收货:商家在收到用户寄回的商品后,应在签收(以物流签收记录为准)后48小时内处理退款单,若逾期未处理,系统将自动退款。自用户完成退货在系统内上传退货物流信息后6日(满144个自然小时)内无签收信息,系统将在6日后确认收货并退款给用户。

(4)商家验货:商家在收到用户寄回的商品后,应及时做好验货工作,当发现用户寄回的商品出现错寄、少件或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可留存相关凭证后直接操作拒收,并在小店后台处理相应退款单。若商家已经在期限内拒绝退款,但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拒收的,则当产生纠纷时,若经提供相关凭证并由平台确认商家无需退款的,商家应根据系统提示尽快将商品寄还用户并上传相应物流单号。因寄回产生的运费,商家需与用户协商或自行承担。若商家未拒收用户寄回的商品、未能按本条要求及时向用户退回商品的,平台有权支持用户的诉求,为用户处理退款。

3.2.3 商家审核不通过:如审核不通过,商家需要提前与用户进行沟通,在用户知晓情况下方可操作,审核不通过的用户仍可重新提交新的退款申请。

3.3 换货流程

3.3.1 商家审核:用户售后期内自行申请或用户通过平台客服发起“换货”服务后,商家应在36小时内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系统将默认商家同意用户的换货请求,进入换货流程。因逾时未操作导致进入换货流程后,商家未实际进行对应换货操作的,平台有权根据售后的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具体处理方式。

3.3.2 用户寄回:商家通过用户“换货”服务申请后,用户应在7天内完成商品寄回(上门取件的需完成预约,自行寄回的需完成物流单号上传),逾期未寄回的,视为用户放弃换货申请,平台将关闭对应售后单;若该订单仍在售后服务有效期内的,用户可重新提交换货申请。

3.3.3 商家换货寄出:商家处理换货流程中发货环节的时效要求,以下述较早到来的时间节点为准:

(1)商家须在用户完成商品寄回(上门取件的完成揽收,自行寄回的完成物流单号上传)的6天内操作换货商品的发货,并在平台上传对应的物流单号;

(2)商家在收到用户寄回的商品后,需在物流签收后的48小时内完成换货商品的发货,并在平台上传对应物流单号。

商家应保证用户在商家上传该物流单号后的7日内收到换货商品,否则平台有权介入进行判责并根据对应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3.3.4 商家拒绝换货:

(1)商家直接拒绝用户换货申请的,平台有权介入并依据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判责及处理;

(2)商家在收到用户寄回的商品后,若发现用户寄回的商品不符合换货标准,可留存相关凭证并在物流签收后的48小时内于小店后台操作“拒绝换货”,等待用户响应。

3.3.5 若出现以下相关或类似情形,将视为商家未依约完成换货,则平台有权对该订单支持退款,且有权依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1)用户完成商品寄回后,商家6天内未在小店后台进行下步操作;

(2)商家在签收用户寄回商品后的48小时内未能完成发货且在平台上传对应的物流单号,或未及时操作拒绝换货;

(3)用户未在商家上传物流单号后的7日内收到换货商品;

(4)商家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直接拒收用户寄回的商品;

(5)商家与用户协商一致换货商品的发货时间,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发出;

(6)商家拒绝换货,平台介入并判定商家无需退款后,未能根据系统提示及时将商品寄还用户并向用户、平台提供相应物流单号。

3.4 返修流程

用户可向商家提出返修的需求,商家需按本规则【二、售后服务原则】中的条款向用户提供相应售后服务。

3.5 交易纠纷流程

3.5.1 纠纷发起:用户对商家退款审核结果存在分歧的,用户可提交申请平台介入。用户多次发起退款申请均审核不通过的将由平台介入处理。

3.5.2 纠纷处理:腾讯依据《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要求用户或商家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双方需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关信息;商家举证时(包含但不限于售后协商、合理拒绝用户申请、纠纷举证等涉及商家举证的环节),提供的凭证不符合平台要求、不能证明举证目的,或为虚假凭证等无效凭证的,平台将判定为商家责任。

3.5.3 纠纷判责:腾讯将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因商家、达人原因导致产生纠纷的,将判定为商家责任。

四、售后服务要求

4.1 商家以及商家所配备的客服团队(或人员)应按照商品的保修承诺及售后服务政策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4.2 商家应按照平台要求处理用户提交的售后服务申请;因商家未按平台要求正确处理用户的售后申请,平台将在纠纷判责中判定为商家责任。

平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商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户提交的退款/退货退款/换货等售后服务申请。

(2)商家在处理用户提交的售后申请时,应合理使用售后协商功能及其关联功能(延长收货时间、修改退货物流、快递拦截、小额打款等),并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有效的协商凭证。

(3)商家在与用户使用售后协商功能友好沟通后,有合理理由拒绝用户的售后申请时,商家应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有效的拒绝凭证。

(4)商家应在店铺后台预留有效的店铺管理员电话、客服电话、发货电话及退换货电话。

4.3 如商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政策更有利于用户,则应按更有利于用户的政策提供售后服务。

4.4 由于商家原因或商品质量等原因,导致用户损失的(包含不限于运费、优惠券、商品差价等损失),商家应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对于用户的运费损失,腾讯有权按照用户实际支付退货运费的金额,向用户先行垫付运费损失补偿,商家需按照《微信小店扣罚欠款管理规则》进行还款;商家保证金余额小于需赔付金额时,腾讯有权下架店铺所有在售商品、暂停店铺新增商品能力、暂停微信小店保证金提现能力、暂停对用户进行运费损失补偿直至商家完成保证金或小店扣罚欠款的缴纳。

4.5 由于商家原因或商品质量等原因,商家与用户达成赔偿或补偿方案的,商家应承担赔偿或补偿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如商家与用户达成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由腾讯先行垫付的,商家应自腾讯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腾讯支付相应款项,逾期未支付的腾讯有权自应结算的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4.6 商家驳回用户售后申请,导致用户申请平台介入后,平台认定为商家责任的,平台有权依据《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按订单实付金额3倍(最低50元)违约金对商家进行处置,包含以下三种场景:

(1)纠纷被商家自行处理后,平台会再次进行核查,核实为商家责任的;

(2)纠纷被平台处理定为商家责任的;

(3)如用户申请平台介入后,平台认定双方有责的,则违约金调整为上述违约金金额的60%,平台可直接自保证金中扣除或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自商家应收货款中扣除。

五、售后服务考核

5.1 平台将持续监测店铺的售后服务情况,并将各类售后指标作为店铺考核的内容,针对售后服务不达标的店铺做相应的处理。

5.2 平台考核的售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纠纷介入率、退款自主完结时长、退货退款自主完结时长、商家原因退款率等,具体指标名称及定义以商家管理后台数据中心相应页面显示为准。

考核期根据商家近期的数据表现,如近7天、近30天等。即平台每日统计店铺各项售后指标近7天、30天等周期的数据。

5.3 售后指标直接影响微信小店等级,等级将会影响可售订单量、pk卖货、官方认证等。

5.4店铺一项或多项售后指标超过平台平均值1.5倍的,将按照《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服务违规」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服务违规」实施细则》等规则进行处理。

5.5 商家未在店铺后台预留有效的店铺管理员电话、客服电话、发货电话或退换货电话的,平台将视情况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全部商品、禁止上架新商品、冻结货款等。

六、附则

6.1 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但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腾讯等相关规则的调整变更,本管理规则生效之前的行为在本管理规则生效后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腾讯有权要求商家予以限期变更调整,否则,将按照本管理规则予以处罚。

6.2 腾讯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

若商家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微信小店服务。

6.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家、达人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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