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目管理 – 青瓜传媒 //m.clubpenjuin.com 全球数字营销运营推广学习平台! Wed, 11 Feb 2026 07:09:56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21 https://static.opp2.com/wp-content/uploads/2021/04/favicon-1.ico 类目管理 – 青瓜传媒 //m.clubpenjuin.com 32 32 微信小店个人护理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9501.html Wed, 11 Feb 2026 07:09:56 +0000 //m.clubpenjuin.com/?p=379501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商家关联账号、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入驻指引》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个人护理 洗发护发
美发假发/造型
身体护理
女性护理
口腔护理
个护仪器
私密护理
中老年护理用品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商家、带货者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商家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个体店/企业店」开店流程指引》。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的商品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等相关内容。

注:属于医疗器械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及其他个护产品,平台暂不开放售卖。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个人护理】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资质要求

(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必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必须提供近二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3)商品资质要求化妆品类/个护仪器类/消毒产品类/企标产品类需上传商品中文包装标签图。

(4) 消毒产品资质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5)非消字号商品宣传抑菌、抗菌、除菌等功效词,需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4.2.4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相关规范。

4.2.5 商品标题

通用标题:中文品牌(英文品牌)+ 基本属性(功效/成分)+ 商品品名 + 规格参数(系列/颜色(色号)/适用人群/净含量等)

示例一:李施德林 (Listerine)漱口水冰蓝劲爽口味清新口气深层清洁 (500mL*3瓶+100mL*2瓶)套装

示例二:高露洁劲酷清爽直立式牙膏去黄去渍 亮白防蛀100ml*3

示例三:KLMTURE且初护手霜女男美白补水保湿滋润不油腻50g

4.2.6 商品主图

(1)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规范示例

a. 洗发水

需清晰真实地展示商品主体,并保证图片质量要清晰,颜色要真实,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可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背面图 第三张主图——商品其他角度图

 

b. 个护仪器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其他角度图 第三张主图——商品功效图
 

 

 

c. 卫生巾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信息图 第三张主图——商品展开图
 

 

 

4.2.7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平台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产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保修期、CCC证书编号、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重量等信息。

(3)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5)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例如:不可夸大或随意填写保修期(如随意写保修10年或者终身保修等),应按照质保卡上的日期或者保修证明等相关材料上的实际情况填写;

(6)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7)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8)消毒产品品牌、商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功效 、适用人群、生产商、产地、使用方法、消毒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质期;生产许可证件的企业名称应与商品实物标签的生产企业信息一致;

a. 产品品牌、产品名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消毒剂)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

b. 产品净含量/规格: 应符合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c. 产品执行标准:应包含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例如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9)个护家清工具类商品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产地、使用方法;如为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持有CCC资质证书,证书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商品实物标签的生产企业信息一致;

a. 产品品牌 、产品执行标准、包含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例如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10)防脱类/染发类/烫发类/祛斑美白类/防晒类商品详情页需包含商品功效说明、商家资质报告(特化证书等)、使用说明、使用周期(或者温馨提示)。

(11)假发及配件商品详情页需包含假发尺寸、薄厚程度对比、佩戴教程、用户必看(是否含白发提示)、工艺等重要信息;

(12)洗鼻器(鼻腔喷雾)主图或商详图片需展示商品包装的标签标识正反面、规格、剂量、功效等基本参数;禁止宣传除清洁鼻腔以外的功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宣传有“鼻炎、鼻塞、鼻痒、鼻腔肿痛、鼻窦炎、流行性感冒、鼻痒、风热感冒、打喷嚏”的治愈或缓解作用;不得暗示用户可长期经常使用;商品宣传过程中明确说明质检认证说明、非医疗器械/药品说明;

(13)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4.2.8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1)眼部护理类商品详情页需明确说明商品类型和主要成分,不得含有“甲基硫酸新斯的明、盐酸四氢唑啉、氯苯那敏”等任何一种成分; 不得夸大适用人群,尤其特殊人群,如孕妇、儿童等; 不得宣称商品为日常使用品、暗示消费者可长期经常使用;商品宣传过程中明确说明:非医疗器械/药品说明;

(2)洗发护发、美发假发/造型、身体护理产品需视情况上传:国产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进口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进口检验证明)。

(3)个护仪器/按摩膏/磨砂膏在商品详情描述或商品详情图内,需标明产品不适用人群、禁忌事项等;若产品没有不适用人群或禁忌事项,则需在商品详情描述或商品详情图内明确注明“本产品无不适用人群”“无特殊禁忌事项”等。

(4)花露水禁止销售驱蚊、防蚊有关功效的产品,或宣传该类词汇和图片描述以及显示有关蚊虫的图片。

(5)足贴禁止销售医疗、保健、蒸汽、穴位有关功效的产品,或宣传该类词汇和图片等描述。

(6)1. 普通清洁类牙膏(主要用于清洁牙齿,清新口气,不含功效成分的牙膏)需上传:a. 牙膏标签图,b. 牙膏备案信息;

2. 功效型牙膏需上传:a. 牙膏标签图;b. 牙膏备案信息;c. 药监局牙膏功效备案/第三方功效检测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不接受牙膏中部分成分的研究文件/论文结果);检测报告/评价报告需提供结果页,结果页需包含:产品名称、检验依据、检验结论。

(7)消毒产品需提供:

a. 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b. 根据消毒产品不同分类提供对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1)新消毒产品(即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新消毒产品以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8)特殊用途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自2025年12月3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如何成为微信小店商家、微信小店带货者

申请成为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

申请成为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带货者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带货者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3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带货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3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微信小店带货「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视频号橱窗个人护理类目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制定中)》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带货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平台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封禁视频号账号;

(5)缴纳违约金;

(6)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禁止直播;

(8)限制流量;

(9)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商家、带货者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9.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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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教育培训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7218.html Mon, 08 Dec 2025 00:45:48 +0000 //m.clubpenjuin.com/?p=377218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带货者及其带货渠道账号、视频号橱窗达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各类具有带货能力的主体与账号(统称“带货者”),所有适用主体又统称“你”。

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教育培训 创业理财
情感心理
学习/读书卡
语言培训
青少年素质教育
学历资格/职业技能培训
生活兴趣
线上教辅

注:如《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中教育培训类目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商家、带货者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与资质要求

2.1.1 全平台

入驻商家、带货者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教育培训类目

店铺申请教育培训相关类目所需要的资质材料请见申请页面和《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教育培训」准入标准》。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开店」流程指引》。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资费标准】

3.1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2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3.3 保证金

商家与带货者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四、【商品要求】

教培类目主要为课程类、服务类型商品,要求如下:

4.1 商品准入

4.1.1 平台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教育培训类目禁止发布5元以下(含成交价)或不合理的低价商品,成交价指用户最终实际支付的价格;平台禁止商家、带货者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价格违规」实施细则》、《微信小店带货「价格违规」实施细则》。

4.1.2 禁入商品内容

对于教育培训行业,除遵循以上规则外,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教培领域特殊类目商品禁售

a.  医疗课程、诊断及咨询服务:

健康养生:禁止售卖民间流行但没有明确科学依据的保健方法(土方、减肥疗法、少儿推拿等);禁止以医治疾病为目标的医疗相关课程;

医疗服务:禁止所有线上医疗内容、医疗美容内容、就医服务、临床试验内容、整形内容、治疗心理疾病为目的心理疗愈内容、纹身、减脂、孕产、睡眠障碍治疗课程等;

健身类课程:不得提到医疗相关的内容,如缓解、预防肌肉骨骼酸痛/疲劳、损伤等。

b. 票、基金、股票、证券等服务:

创业理财:禁止售卖具有引导性的理财投资课程(如推荐某股票、某基金、某房产、某信贷等);禁止指导避税、套现的课程;禁止具有传销性质、过于夸大洗脑的创业课程(如成功学等);

股票投资类:禁止售卖一切含有金融类具体产品推荐;禁止销售证券投资、公募基金相关课程及实战运作课程;

房产类:禁止售卖一切房地产类资产配置相关的课程;禁止含有房地产营销内容课程。

c. 情感类虚拟商品:

情感心理类:禁止售卖利用心理学进行精神控制的课程,涉及恋爱挽回、婚姻修复、恋爱脱单、搭讪技巧等教程(如:PUA、如何有效分手、前任如何挽回、教如何改变婚姻状态、如何主导婚姻地位、搭讪的聊天记录分析等);

禁止恋爱技巧、两性关系的相关课程;禁止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课程(如第三者相关课程等);禁止售卖传播不良婚恋观的课程(如:多夫多妻、教授如何通过感情赚取他人钱财等);

封建玄学:禁止涉及宗教或玄学的心理疗法课程(如冥想、正念、风水、算命、财运命理、能量觉醒、脉轮、家族系统排列等)或催眠相关课程;

精神传销:禁止通过精神控制进行有害培训,以达到非法敛财目的(例如:以心灵培训班、灵修/实修培训班、灵性宴会等形式,对学员传播“宇宙能量治雾霾”、“高频震动接收宇宙能量”、“高维智慧”、“安全场域”等伪科学知识进行精神洗脑和敛财)。

d. K12教育课程:

学龄前教育:禁止售卖一切面向学龄前儿童(6岁及以下)的线上培训、线下培训相关课程等;

中小学教育:禁止售卖面向小学、初中、高中的校外学科类培训相关课程等;

线上教辅:禁止出现真人出镜的K12阶段视频教学内容;禁止K12教育阶段的AI教辅中包含“拍照搜题”等不良学习功能。

(2)脱离教培领域商品禁售

a. 教育培训类禁止单独售卖实体商品;

① 实体商品可作为教育培训类虚拟商品的配套售卖;

② 如需售卖实体商品,如实体书籍,可选择一级类目“图书”后进行上架,具体类目与资质要求可查看《视频号小店开放类目与资质要求》;

b. 除涉及线上教辅类目外禁止单独售卖虚拟软件(如破解版office软件、英语拼读软件、高考填志愿软件等);虚拟文档(电子书、在线题库、课件、百度网盘文档等); 注:虚拟软件/虚拟文档可作为课程服务的配套售卖;

c. 禁止售卖定金、尾款、代金券、补差价的链接等商品;

d. 纯消费/娱乐影视内容:娱乐视频、电视剧/电影、自制短剧等。

(3)违反主流价值观/违法商品禁售

a. 涉嫌赌博:禁止售卖包含赌具、千术、反千术、赌术、下注技巧等赌博技巧、逢赌必赢等赌博宣传、组织线上线下牌局/比赛等聚众赌博行为的课程等;禁止售卖扑克类教学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德州扑克、斗地主等扑克牌技能视频教学、扑克实战手法(洗牌、控牌、换牌、变牌)等课程;

b. 封建迷信:禁止售卖风水、塔罗、周易、八卦、冥婚、解梦的课程等;

c. 内容侵权:禁止售卖课程内容无正当来源,不具备课程的著作权,或未取得有效授权的课程等;

d. 禁止售卖涉及或可能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枪支、弹药、军火的制作方法、毒品、危险化学品、制毒原料及致瘾性药物的制作方法等;涉及VPN翻墙教学、接口调用、海外账户服务等相关内容;

e. 禁止售卖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禁止或者不鼓励行业相关的培训、课程等。

(4)教培领域暂不开放售卖的商品

a.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一切使用教学课程包装,实际内容与教培无关的商品(如红包封面制作教学)。

b.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所有涉及旅游、游学、研学等相关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攻略制作、出境教学、研学游学、亲子游玩、景区讲解、通用旅游攻略等。

c.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一切玉石珠宝(如珍珠黄金、翡翠水晶、名表奢侈品等)产品相关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玉石珠宝行业创业知识课、玉石珠宝职业技能培训课、玉石珠宝产品鉴定课、玉石珠宝产品估价课等。

d.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使用文玩教学(如瓷器鉴定、紫砂器皿鉴定、古币鉴定、沉香鉴定等)引流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文玩行业创业知识课、文玩职业技能培训课、文玩产品鉴定课、文玩产品估价课等。

e.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涉及教授使用AI开展商业活动或营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AI创业、提升营业额、开展副业、赚钱、获客、变现等)的课程;以及利用AI模仿他人形象,涉嫌虚假宣传(包括但不限于:AI换脸、AI替换声音等)的课程。

f.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易影响青少年身体发育的少儿运动课程。

g. 教育培训类目下暂不开放售卖所有涉及通过线下进行课程交付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成人语言线下培训,烹饪烘焙、驾驶技能、出国留学等学历/职业考试线下培训,体育、舞蹈、表演等生活兴趣线下培训,创业理财、金融科普等创业理财线下培训,家长教育、青少年素质培养等青少年素质教育线下培训等。

4.1.3 教培类商品中课程内容不可出现以下情况

a. 课程画面声音卡顿、画质不清晰、声音杂音严重、音画不同步等严重影响观看的情况;

b. 课程内容与课程介绍不符;

c. 授课内容与事实或常识不符 ;

d. 不正当竞争信息:诋毁、抹黑、贬低市场其他从业者;

e. 课程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平台规则、基本伦理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f. 禁止以运营具体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号、抖音、小红书、淘宝等互联网社交或电商平台)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自媒体运营、电商运营、直播运营、带货运营及变现等教学。仅允许不指向具体平台的直播、短视频及自媒体相关的全平台通用型运营课程。

4.2 商品信息要求及建议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中的商品管理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教育培训】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的要求及建议

(1)商品标题要求

品牌名称(非必填)+讲师信息(非必填)+针对人群(非必填)+教学领域(必填)+主要教学形式(必填);

a. 商品标题不能少于5个字(符号、字符、空格等不计入字数);

b. 教学领域(必填):英语、篮球、钢琴、摄影摄像、时尚穿搭等与商品所选三级类目有关联教学领域的字段;

c. 主要教学形式(必填):线上视频课、直播课、付费社群、读书卡/会员卡、题库/软件等;

示例一:XXX老师成人英语直播课;

示例二:英语口语线上视频课;

示例三:“某品牌”知识阅读社群服务;

示例四:“某品牌”少儿编程视频课。

(2)商品主图要求

a. 图片内容要求: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课程内容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讲师介绍、课程大纲目录、履约形式、课程有效期、课程权益等商品信息;

b. 图片展示要求:商品需提供三张(含三张)以上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图片,商品主图不允许重复;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课程封面:封面图片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封面图片需与课程内容相关,明确课程内容;

授课老师:授课老师资质概括;

履约方式:具体上课方式;

其它信息:针对人群、退款/客诉、课程权益、课程有效期、包含学习资料等。

(3)商品详情页要求

商品详情图需提供一张(含一张)以上的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的描述建议对以下内容进行清晰描述;

a. 商品领域:课程或服务的领域;

b. 讲师介绍:如讲师的姓名、照片、资质、学历背景、行业背景、资格证书、历史成就等;

c. 课程大纲目录:如课程的内容概述、亮点、重点,课时数、课程章节主题、课时标题等;模板参考:《课程大纲模板》

d. 履约形式:线上视频课、直播课、付费社群、读书卡/会员卡、题库/软件等;

e. 面向人群:如实描述该课程的目标人群,如年龄、职业、兴趣程度划分,学员需具备的基础能力等;

f. 学完收获:如实描述学完该课程后能够掌握知识到什么程度,获得什么样的收益等;

g. 学习资料:如购买课程包含辅助教学的电子资料或实体资料,如有,可告知商品品名、实物图片、基本属性(数量/材质/功能/尺寸/用途/特征等)、承诺发货时效、邮费计算方式、退换货处理方式等;

h. 课程有效期:时间区间三个月至十年。根据商品如实填写,需要与商品参数中描述一致;

i. 课程权益:购买课程后包含哪些课程服务,如社群答疑、直播答疑、电话督学、作业点评、模拟考试等;

j. 退款/客诉:课程的退货、发货规则等。

(4)商品通用要求

a. 禁止商品标题、封面、商品详情页等信息无关联或不一致;商品属性描述需与课程有所关联,禁止填写”实体商品”、”图文”等非教培课程类型的描述;

b. 商品标题需简洁清晰、能体现课程/课时核心知识内容、禁止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作为课程/课时标题;

c. 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例如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限制的极限词及其他违禁词;

d. 禁止夸张推⼴: 应当如实、真实表述,禁止通过夸张描述学习前后效果对比,用小部分人群学习成果暗示普适性学习效果、夸大课程学习使用效果;禁止对学习效果做出“保过”、“包过”、“不过全额退款”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禁止引导学员签署保过、包过等契约的行为;

e. 禁止欺骗造假:禁止虚构商品价格,价格不得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和所属行业惯例;禁止讲师资质造假,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欺诈行为;

f. 禁止私下交易:禁止课程介绍、内容中收集用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引导用户致电、引导私下交易、包括不限于通过恶意降低售价实则私下补差价等行为;

g. 禁止使用命题组或官方团体名称宣传教育类商品,如权威命题专家、编委主讲、知名专家押题、平台官方推荐等;

h. 禁止以网络平台赚钱的名义发布虚假、诈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创业教学、招商、加盟、代理、合伙创业、副业/兼职、网赚为由,发布涉及虚假、诈骗的信息,或推广某个“赚钱”项目/”赚钱”方法/分销权。

4.2.4 商品参数

A. 必填:

a. 适用人群:商品所适用的年龄阶段,需要与商品详情图中描述以及实际情况一致;

b. 发货形式:客服激活|自动发货。客服激活:用户购买后联系商家客服,根据客服指引完成课程激活;自动发货:商品内主要包含光盘、书籍等实体商品辅助教学,需要实体发货时选择;

c. 学习平台: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站外平台线上学习|群内直播学习;

d. 开课形式:提前预约|随到随学|按课表上课;

e. 课程有效期:时间区间三个月至十年。根据商品如实填写,需要与商品详情图中描述一致;

f. 总课时:课程总时长(分钟)。根据商品如实填写,需要与商品详情图中描述一致;若为付费社群等课时无法预估情况,可填“以实际授课时长为准”;

g. 学习资料:无|实体资料|电子资料|配套教具;

h. 主要教学形式:线上视频课|直播课|付费社群|读书卡/会员卡|题库/软件。

线上视频课:购课后可随时在微信第三方小程序/公众号、H5页面或商家自有平台等观看视频课程;

直播课:提前告知直播时间和相关链接,在微信第三方小程序/公众号、H5页面或商家自有平台等观看的直播课程;

付费社群:通过微信群、企微群起到信息交流、打卡、分享、教学等作用且具有学习氛围的群聊形式;

读书卡/学习卡:虚拟产品,通常为卡密形式,可用于兑换课程;

题库/软件:题型软件、教辅软件等以软件为主体的商品形式;

i. 单节课时长:根据商品如实填写,需要与商品详情图中描述以及实际情况一致;

j. 科目:根据商品如实填写,需要与商品详情图中描述一致。

B. 选填:

a. 品牌:商品品牌完整名称;

b. 培训类别:如一对一、小班制教学;

c. 主讲老师:主讲老师姓名或相关资料;

d. 课程更新周期:课程与课时的更新周期以及其他教学服务周期;

e. 配套教学服务:社群答疑|直播答疑|电话督学|作业点评|模拟考试|其他;

f. 配套教学服务周期 。

其它:商家可自行添加自定义参数,编辑需要特别告知用户的关键信息;

4.3 教育培训类目特殊商品资质要求

题库/AI教辅:

a. 若商品涉及实体图书资料,需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如下图所示在商品参数处填写书籍的ISBN版号和清晰可辨认的出版社信息(仅限出版社为大陆出版社的书籍):

注:经营主体若为分公司可提供总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新闻出版局)的备案回执。

b. 涉及实体数码商品,需提供数码产品资质(仅限非进口实体数码产品):

a)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安全认证证书)或《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自我声明》;

b)  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的设备还需提供《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还需提供《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c)  检测报告: 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如报告无品牌名称,需提供含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及生产单位的产品实拍图;

d)  产品防伪信息提示:有官方防伪措施的产品,商家应展示商品防伪信息并告知查询方法。

五、【各项功能权益】

5.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险」管理规则》《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相关介绍。

六、【服务保障要求】

6.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6.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6.3 退换服务要求

教培类目的退换货具体以商家详情页为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6.4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6.5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七、【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平台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7.1 违规处理评估

平台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7.2 违规处理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带货者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封禁视频号账号;

(5)缴纳违约金;

(6)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禁止直播;

(8)限制流量;

(9)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带货者应予以赔偿。

7.3 申诉处理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八、【附则】

8.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8.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8.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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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沉香木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7214.html Fri, 05 Dec 2025 06:21:24 +0000 //m.clubpenjuin.com/?p=377214

 

2025年10月29日起,通过微信小店售卖的沉香带宝、沉香、沉香木类目的商品需提交至微信小店质检服务中心,由微信小店质检服务中心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并获得查验结果后方可发货给用户,不符合平台规则的商品将被驳回入库并退回至商家。

微信小店的沉香带宝、沉香、沉香木商家销售的商品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平台运营的规则,禁止发布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违规治理细则》。为了让商家清楚了解平台的准禁售规则,特通过本细则对需要经过微信小店质检服务中心查验和发货的沉香带宝、沉香、沉香木商品的准禁售规则做补充说明,请商家合规经营。

一、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如下类目,商品的展示、销售均需要符合本规则。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文玩文创 沉香木 手串
文玩文创 沉香木 吊坠
文玩文创 沉香木 挂件/摆件/把件
文玩文创 沉香 手串
文玩文创 沉香 吊坠
文玩文创 沉香 挂件/摆件/把件
文玩文创 沉香带宝 挂件/摆件/把件
文玩文创 沉香带宝 手串
文玩文创 沉香带宝 吊坠/项链
文玩文创 沉香带宝 耳饰
文玩文创 沉香带宝 戒指

1.2 商家仅可销售拥有类目资质的商品,无类目资质的商品或未开放类目的商品禁止在微信小店展示、赠送或售卖。开放类目详见:《微信小店入驻指引》。

二、准售商品明细

以下为各类目下可销售商品的范畴,不在下列准售范围中的均为该类目的禁售商品。

2.1 名词释意

名词 释义
沉香带宝 以沉香为主体,镶嵌或搭配高价值材质的装饰性制品。

:翡翠、和田玉、彩宝、水晶玛瑙、珍珠、其他玉石、黄金(足金)、贵金属等准售材质。

沉香带非宝沉香制品中搭配非宝石类装饰材料。

非宝:除上述“宝”材质外的其他准售材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塑料、树脂、合成立方氧化锆等。

沉香素串仅由沉香加工而成,无任何装饰性附加物的纯沉香制品。
沉香木带非宝沉香木制品中搭配非宝石类装饰材料。

非宝:除上述“宝”材质外的其他准售材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塑料、树脂、合成立方氧化锆等。

沉香木素串仅由沉香木加工而成,无任何装饰性附加物的纯沉香制品。

主体材质:主体材质指的是同一件商品中单体体积最大的木材部分。

单体:当同一件木制手串由多种材质组成(如沉香+树脂的手串),对应每一个组件即为一个单体。

配件:手串、吊坠、挂件、摆件、把件中与主体材质不同,起装饰效果的配石、隔珠、隔片、扣头、延长链等,材质只可为非贵金属、非宝材质。

镶嵌:将一个物体固定嵌入另一个物体中,需使用结构性固定工艺(如爪镶、钉镶、包镶等),不允许只使用胶粘固定(除插针类胶粘工艺外)。

图示:沉香带宝 图示:沉香带非宝
图示:镶嵌款式 图示:非镶嵌款式

2.2 准售配石材质

沉香带宝类目下准售宝石材质

配石 明细
带宝材质 翡翠、和田玉、琥珀/蜜蜡、碧玺、红宝石/蓝宝石、葡萄石、坦桑石(黝帘石)、祖母绿、绿柱石、绿柱石(摩根石)、海蓝宝石、石榴石(紫牙乌、翠榴石、芬达石)、长石类(月光石、天河石、拉长石、日光石)、金绿宝石(金绿猫眼)、橄榄石、尖晶石、托帕石、萤石、透辉石、水晶、紫晶、烟晶、黄晶、绿水晶、发晶、芙蓉石、玛瑙、南红玛瑙、黑曜石、玉髓、石英质玉、石英岩玉、碧石、硅化玉、青金石、绿松石、蓝田玉、岫玉(蛇纹石玉)、海纹石(针钠钙石)、孔雀石、欧泊、独山玉、苏纪石(舒俱来)、查罗石(紫龙晶)、蔷薇辉石、天然海水珍珠、天然淡水珍珠、海水养殖珍珠(海水珍珠)、淡水养殖珍珠(淡水珍珠)、拼合珍珠(马贝珍珠)、黄金(足金)、9k金、14k金、18k金、22k金、足金、银800、银925、足银、铂900、铂950、足铂、钯500、钯950、足钯

 

非宝配石玻璃、塑料、树脂、合成立方氧化锆等

2.3 准售配件材质及要求

款式配件类型允许范围商家/商品要求质检要求直播展示售卖要求
非镶嵌款式配石材质上述准售宝玉石材质1. 商家不需单独申请对应宝玉石类目和商品资质

2. 不限配件数量

3. 所有配珠配件需在【商品属性】-【配珠配件材质】中全部勾选,实际使用材质需和商品详情页保持一致

4. 与主体外观相似的配件需为同材质

 

检测口播、标题、商品详情页等位置均需一致,应对配饰、配饰、镶嵌材质进行明确说明
非宝配石:玻璃、塑料、树脂、合成立方氧化锆等不检测
金属部分材质贵金属

金:9k金、14k金、18k金、22k金、足金

银:银800、银925、足银

铂:铂900、铂950、足铂

钯:钯500、钯950、足钯

1. 商家不需单独申请对应贵金属类目和商品资质

2. 不限配件数量、配珠直径

3. 同一件首饰中外观相同或相似的金属材质需一致(扣头不限)

 

检测
非贵金属:合金(锌/铜/钛合金、钛钢,不锈钢)不检测
镶嵌款式配石材质上述准售宝玉石材质1. 商家不需单独申请对应宝玉石类目和商品资质

2. 允许群镶,不限配石数量

3. 所有配珠配件需在【商品属性】-【配珠配件材质】中全部勾选,实际使用材质需和商品详情页保持一致

4. 与主体外观相似的配石需为同材质

 

检测
非宝配石:玻璃、塑料、树脂、合成立方氧化锆等不检测
镶嵌材质贵金属

金:9k金、14k金、18k金、22k金、足金

银:银800、银925、足银

铂:铂900、铂950、足铂

钯:钯500、钯950、足钯

1. 商家不需单独申请对应贵金属类目和商品资质

2. 同一件首饰中外观相同或相似的金属材质需一致(扣头不限)

检测
非贵金属:合金(锌/铜/钛合金、钛钢,不锈钢)不检测
1. 不限配件数量;

2. 所有配珠配件需在【商品参数】-【配石配件材质】中全部勾选,实际使用材质需和商品详情页保持一致;

3. 与主体外观相似的配石需和主体为同材质;

4. 暂不支持入仓类目与非入仓类目在同一店铺中售卖,同一店铺内只可全部售卖入仓类目或者全部售卖非入仓类目;

5. 【沉香带宝】类目必须含宝石/贵金属,如都不含,则需要上传到【沉香】类目下;

6. 对于所有入仓商品,必须依据真实材质准确选择对应属性值,只要其各部件物理外观符合宝石、贵金属、其他需查验/质检材质的特征,均将纳入相应的材质查验/质检范围,属性选择错误将直接影响查验/质检流程与结果判定。请务必确保商品描述(包括标题、详情、属性)与实物完全一致。

三、禁售商品明细列举

不在准售范围中的均为相关类目下的禁售商品,以下为典型的禁售品。

禁止发布商品/信息 具体违规情形示例
涉及多个二级类目材质的商品 如沉香+小叶紫檀手串
经过化学污染品处理的木作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有毒染色剂、劣质胶水或其他化学药剂处理的木串(如过度漂白、含有刺鼻异味等情况)
假冒伪劣的木作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用塑料、树脂、玻璃等材质当成沉香木、沉香进行售卖

带有赌博性质的木作商品 描述“赌木”“赌树”等赌博性质词汇
不可售卖木制半成品、碎块料、木碎木粉。 售卖未经制作的木材原材料
文物性质木制品 具有考古价值、年代久远的古代木制品
定制类商品 如定制雕刻图案的沉香手串
与动物制品混合的木制商品 如象牙搭配沉香手串
国家禁售生物制品及其仿制品、低质珠宝类 包括但不限于象牙(含猛犸象牙)、鹤顶红/盔犀鸟、砗磲、珊瑚、犀牛角、玳瑁、女王贝(女王凤凰螺)、柯巴树脂、海柳、琥珀枕、琥珀粉末、海螺珠、朱砂等
野生/天然沉香 野生/天然生长的沉香
基材为非沉香木的沉香制品 如在核桃木上加入沉香,以假乱真
注油、浸油、擦油、高抛、画线等手段处理的沉香制品 经人工处理的沉香木、沉香木等,包括但不限于用有色化学合成油浸泡沉香/沉香木的手串、吊坠、吊件/把件/摆件
海外沉香 只可宣传、销售中国大陆生产的商品,不允许宣传、销售产地为海外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且不得使用“印度直供”、“免税”、“海外采购”等不符合海关进口规定的宣传作为卖点
从外观不能明确看到商品品质的、或带有赌博、随机性质的珠宝类商品 无法直观通过外表皮判断其品质好坏,需要切割抛光后才能知道其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板料定制类、绿松石原石、珍珠开蚌类、未抛光的翡翠、未雕刻的翡翠、翡翠片料、翡翠原石、断口料、和田玉原石、琥珀蜜蜡原石等。
处理类宝石 在国标GB/T 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中定义为处理的宝石。包括但不限于对天然宝石进行染色、充填、辐照、扩散等处理。如B货翡翠、C货翡翠、染色石英岩等。
外观与翡翠、和田玉、蜜蜡等相似或其仿造品 包括但不限染色石英岩、阿富汗玉、玻璃制品、粉压蜜蜡、柯巴树脂等及其他仿制品。
低质类翡翠 钠长石玉/水沫子、烧红翡翠、薄壳翡翠、经过有色抛光粉抛光过的翡翠。
合成类宝石 如合成红宝石、合成蓝宝石、合成钻石等。
贵金属含量或重量不可测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金箔粘贴类玉石、贵金属与合金一体且不可拆卸、基体材质为非贵金属的包金包银、两面金商品。
无明确贵金属含量的仿黄金外观或仿银外观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沙金、泰金、钛金、生金、金箔、金砂/金沙、金粉、藏银、苗银、泰银等。
宗教类商品 天珠、佛牌、阴牌等。
无法拆卸质检类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于镶嵌玉石或黄金的手表。
改色类工艺 如翡翠镶嵌有色衬底、钻石镶嵌有色衬底、琥珀镀有色膜、染色珍珠、辐照改色珍珠等。
珍珠类目禁售其他材质仿珍珠商品 塑料仿珍珠、玻璃仿珍珠、亚克力仿珍珠、贝珠、贝壳拼合仿马贝珠等。

四、查验服务中心商品外观查验标准

4.1 外观查验通用要求

(1)商品实物的整体造型应符合商品主图的细节展示,图案纹样形象自然,布局合理,线条清晰。

(2)商品表面光洁,无锉、刮、锤等加工痕迹,无砂眼、无裂痕,边棱尖角处应光滑,无毛刺,不扎、不刮。

(3)流畅自然,均匀平整。 牢固、周正、平服,不碎裂。

(4)宝玉石配件物理外观符合商品描述的宝石或贵金属特征,商品描述(包括标题、详情、属性)与实物完全一致。

4.2 外观查验不合格项

检测项 说明
货不对板 送仓实物与商品主图的形态不一致。
少件、缺件 送仓实物与商品主图出现少件、缺件、缺少零配件。
断裂 送仓实物有明显影响商品外观或正常使用的裂纹、虫洞、霉斑、明显刀痕。
严重色差 送仓实物与商品主图的颜色外观有明显差异。
商品无标签/标签错误 送仓实物上无对应商品标签,或者与实物不符
色泽不均 人工染色痕迹、局部炭化过度
描述不符 实际送仓实物材质与商品属性值不符

4.3 商品实物和商详图片一致要求

4.3.1 商品主图要求

(1)所售商品应展示在图片中心,明确清晰可见。

(2)商品主图应只展示所售商品主体,不可出现其他与所售商品无关的商品。

(3)所售商品应可见全貌,不可故意遮挡商品细节。

(4)赠品与所售商品一同展示时,主图的主体应为所售商品,不可为赠品。

(5)多样性发货需标题注明,并且需要在标题或者售卖主图中写明售卖个数,如多样性发一件。

4.3.2 查验商品要求

(1)单个商品链接多个商品:商品详情图同时展示多个沉香、沉香木商品,出现材质不同、款式不同、尺寸不同、跨色阶等任意一项时,则多个商品需要同时入库。当出现其中一件入库,其余商品未入库时,质检中心会进行驳回。

(2)多样性发货:商品详情图中包含多个商品且材质、款式、尺寸相同,仅存在天然纹路区别的商品,则可以根据用户下单的数量发货。对于珠串类商品,如珠形为随形珠,片珠等类型时,应保证尺寸不出现较大差异。

(3)颜色色差:受灯光影响,当实物和商详图片同色阶差异且能判断为同一件货时可以通过,当实物与商详图片存在色阶(红、橙、黄、绿、蓝、紫、黑,白等)跨越时(如图片为绿色,实际为白色)则质检中心会驳回。

4.4 商品实物和商详图片一致要求示例

查验项 正面案例 反面案例
主图与实物一致 商详图片:

实物图片:

商详图片:

实物图片:

五、赠品要求

赠品不得属于法律法规或平台规则禁止发布的商品,满足平台赠品规则《微信小店「赠品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赠品类型 质检要求 赠品示例
允许 沉香带宝套装(套装中的单品主体材质需一致) 随主品入仓,需查验/质检
沉香带宝保养、收纳配套产品,如擦银布、盒子、串珠工具等 随主品入仓,不查验/质检
非沉香带宝商品的日用品,如梳子、肥皂等 随主品入仓,不查验/质检
禁止 未开放类目或禁售材质商品,如B+C货翡翠手镯,仿珍珠项链,珊瑚、象牙制品,天珠等 入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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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类」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70272.html Mon, 30 Jun 2025 00:45:53 +0000 //m.clubpenjuin.com/?p=370272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微信小店带货者(统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准入条件
酒类 啤酒 定向准入
果酒 定向准入
收藏酒/陈年老酒 微信小店暂不开放
洋酒 定向准入
白酒 定向准入
葡萄酒 定向准入
黄酒/米酒/露酒/养生酒 定向准入

二、【入驻要求】

为规范商家、达人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酒类类目入驻方式采取特殊类目定向准入的方式,详细标准见:《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个体店/企业店」开店流程指引》。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类目资质要求】

商家需满足以下相应的行业资质要求并提供证明:

3.1 开店主体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必须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高于 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开店主体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

3.2 开店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证照:

3.2.1 如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亦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2.2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3.2.3 进口类目(进口啤酒、进口果酒、进口葡萄酒、进口威士忌、进口白兰地/干邑)仅支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不支持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3 进口商品还需提供:

(1)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啤酒】类目商品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啤酒】类目商品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检疫证明);

(3)完整采购链路证明:经营进口商品,若开店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四、【资费标准】

4.1 保证金

商家与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五、【商品要求】

5.1 禁止出售的商品

5.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5.1.2 其他禁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品信息。商品描述内容需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一致,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功效性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

(2)禁止对产品的功效和治疗性效果做出不实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增高、排毒、延年益寿、降三高等治疗性宣传;改善睡眠、增强免疫力、促进消化等保健类宣传。

(3) 禁止出售“临近保质期商品”,具体标准如下:

保质期 禁售临期商品 可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临近保质期 <90天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保质期计算规则:保质期以“月”为计量单位的,按1个月=30天换算;保质期以“年”为计量单位的,按1年=365天换算;临期天数计算,向上取整。

5.2 商品信息要求

5.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5.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酒类】下的二三级类目。

5.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等相关规则。

5.2.4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品牌商品标题中,不得使用该品牌所属的集团公司、旗下其他品牌及其相关行为进行宣传。如:品牌为五粮醇的商品,商品名称中不可出现“五粮液出品” 等字样。

(1)标题通用性框架命名:

a. 品牌+基本属性+商品品名+规格参数

b. 品牌(必填):中文/英文品牌

c.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d.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e. 规格参数(非必填):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等

示例:青岛啤酒(Tsingtao)经典10度500ml罐装啤酒 24听整箱装

(2)白酒、葡萄酒类标题规则:

a. 品牌+香型/类型+酒类+酒精度+容量+系列其他商品描述;

b. 品牌(必填):中文/英文品牌;

c. 香型(白酒)/糖分(葡萄酒)(必填):浓香型、酱香型、干型、半干型等;

d. 酒类(必填):白酒、红酒、白葡萄酒、气泡葡萄酒等;

e. 酒精度(必填):请对照商品外包装标识填写;

f. 容量(必填):请对照商品外包装标识填写;

g. 系列(特殊品牌必填/非特殊品牌非必填):飞天系列、生肖系类、王子酒系列等;

h. 其他商品描述(非必填):规格、系列、型号等。

(3)特殊品牌名单:茅台、五粮液、洋河、剑南春、泸州老窖、水井坊、古井贡、习酒、汾酒、杏花村、竹叶青、郎酒、牛栏山、红星、酒鬼、劲牌、赖茅、钓鱼台、全兴、黄鹤楼、孔府家、沱牌、国台、舍得、浏阳河、汾阳王、西凤。

示例:五粮液 浓香型白酒52°500ml 第八代普五

注:酒类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等。

5.2.5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规范示例

需完整的商品正面实物图,其他角度实物图展示、外包装展示、食品标识标签图展示,其中,酒类标识标签图需满足如下要求:

a. 标签图上文字须清晰可见;

b. 国产商品需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

c. 进口商品须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d. 标签展示的内容,须按下文商品标识标签规范要求展示。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5.2.6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页需展示以下内容:

注:以下内容带“*”的模块必须展示

商品展示* 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完整商品的图片

正面图、背面图、细节图至少各一张图片

基本信息*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签信息/外包装图

要求见4.2.7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品牌介绍品牌说明介绍,系列商品说明介绍
警示语警示语(格式不限于图片,可使用文字)

内容参考: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饮酒后请勿驾车;孕妇请勿饮酒;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2)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账号等联系方式;

(3)商品类页面各区块(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的描述信息需保证一致。以食品为例,描述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

(4)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食品类标明重量、毫升等;

(5)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组合需品牌相同,二级类目相同;

(6)标题需标明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并标注“组套”或“套装”等关键词;

(7)组套商品里如果涉及定向准入的三级品类,必须具备准入类目资质且商品需要优先放在准入类目里;

(8)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9)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10)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1)特殊品类商品需遵守所对应的特殊商品发布规则;

(12) 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的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情形;

(13)以下相关商品,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a. 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需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b. 若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c. 若为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d. 若为获得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食品,需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e. 若为获得中华老字号认证的食品,需提供商务部/局颁发的对应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证书。

注:以上材料证书需在【商家管理后台】>【商品管理】>商品资质提交位置(界面最下方,如以下示意图),找到对应位置提交对应证书。

5.2.7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商品资质标签图位置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签信息/外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预包装食品(有SC):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

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可免除标示营养标签

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5.2.8 商品资质要求

(1)国产白兰地需提供:

A. 商品的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种类明细中包含【白兰地】。

B. 委托生产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C. 质量检验证明:具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的CMA/CNAS检验证明,检验依据为GB/T 11856.2-2023或者GB/T 11856-2008。

(2) 国产威士忌需提供:

A. 商品的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种类明细中包含【威士忌】。

B. 委托生产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C. 质量检验证明:具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的CMA/CNAS检验证明,检验依据为GB/T 11857-2008。

六、【陈年白酒商品特殊要求】

6.1 命名通用框架:

标题:品牌(必填) + 年份/陈化属性(必填)+ 酒精度(必填)+ 容量(必填) + 香型/类型(必填) + 酒类(必填) + 补充描述(选填)

合规示例:贵州飞天茅台酒 1998年 53%vol 500ml 酱香型陈年白酒(原箱未开封)

违规示例:茅台老酒 80年代 高度白酒(本示例违规点包括但不限于:缺失年份、容量等)

字段 要求细则
品牌 必须与瓶身标签一致
年份/陈化属性 生产年份(如“1993年”),需与背标/生产日期一致
香型/类型 酱香型/浓香型等
酒类 明确标注“陈年白酒”
酒精度 以“%vol”为单位,与商品实际酒精度误差≤±0.5%(如“53%vol±0.5”)
容量 标注现存容量(如挥发后容量需注明“现存约480ml”)
补充描述 可添加保存状态(原箱未开封/单瓶)、包装材质(陶坛/木塞)等

6.2 陈年酒类主图特殊要求

6.2.1 陈年酒关键要素强制展示

年份验证:主图/标签图需包含瓶盖喷码/背标年份特写(如“1998”需放大至像素级清晰度),高清展示生产日期/批次号(如“2023-01-01”需清晰可辨)。

6.2.2 图片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违规修饰:

拼接图、PS痕迹(如补色、液面高度修正)。

遮挡关键信息(防伪码、生产日期打码) 。

b. 误导性展示:

与实物不符的包装(非原盒商品使用品牌方礼盒拍摄)。

仿官方场景(如茅台集团大门、酒厂窖池背景)。

6.3 特殊标注规范

6.3.1 年份真实性要求:

a. 白酒:生产年份需与瓶盖/背标喷码一致(如“1998年飞天茅台”需提供喷码放大图)。

6.3.2 保存状态声明:

a. 原箱酒:需上传封箱条完整照片(箱体无破损、封条无二次粘贴痕迹)。

6.4 禁用内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6.4.1 无法验证或误导性表述:

a. 禁止使用“绝世珍藏”“孤品”“唯一”等无法验证的表述或绝对化用词。

b. 禁止暗示升值空间(如“投资首选”“年均增值15%”)。

6.4.2 模糊化年份:

a. 禁用“上世纪”“公社时期”“改革开放初期”等非精确表述。

6.5 批次管理

同一商品链接不得混批销售,一个年份需单独创建一个链接。

七、【营销推广要求】

7.1 成为微信小店商家、微信小店带货者: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7.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7.2.1 商家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7.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酒类类目,需遵循《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7.2.3 商家、达人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7.3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发布、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八、【各项功能权益】

8.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九、【服务保障要求】

9.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9.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9.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9.4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类」商品纠纷处理判责标准》进行处理。

9.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十、【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10.1 违规处理评估

10.1.1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10.2 违规处理

10.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使用微信小店功能;

(3)封禁视频号账号;

(4)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关闭订单;

(7)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限制流量;

(10)禁止商业化投放;

(11)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10.3 申诉处理

10.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十一、【附则】

11.1 你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11.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11.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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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美妆护肤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9150.html Sat, 07 Jun 2025 00:05:14 +0000 //m.clubpenjuin.com/?p=369150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统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美妆护肤 面部护肤
香水彩妆
男士面部护肤
美妆工具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腾讯商家、达人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视频号橱窗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进口普通化妆品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2.1.3 入驻商家需按平台要求提供相关商品资质,具体详见本规则4.2.7条及平台其他相关规则。

2.1.4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被分为两大类: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2.1.5  若经营进口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进口检验证明)。经营进口商品时,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2.1.6  除品牌商本身之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得私自出售品牌小样。

2.1.7  美妆护肤大牌仅接受有完整授权链路的商家进行售卖,若商家无完整授权链路,则禁止相关商品上架及在直播间展示。

2.2  入驻流程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

2.3  退出要求

详情查看文档进行处理《视频号橱窗功能退出规则(制定中)》。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的商品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腾讯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1) 除以上相关规则,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不允许发布“禁售临近保质期”商品即用即弃的面膜类及使用频次同类型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90天时,为可销售的临期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30天时,为不可销售的临期商品。美妆行业除“即用即弃的面膜类”的其他商品。

(2) 如商品需效期管理且已临近保质期,须在显著标示“此商品为临近保质期商品,介意者慎买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1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20天) 临近保质期 <10天
15天≤保质期<30天 5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10天) 临近保质期 <5天
6天≤保质期<15天 2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5天) 临近保质期 <2天
2天≤保质期<6天 1天≤临近保质期<2天 临近保质期 <1天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橱窗接入指引》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美妆护肤】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相关规则。

4.2.4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

(1) 以下为通用标题示范:

标题通用性框架命名:商品品名(必填)+基本属性(非必填)+商品品牌(必填)+规格参数(非必填)

a.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b.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c. 品牌(非必填):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如商品有品牌,则“品牌”为必填)

d. 规格参数(非必填):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包装显示产地等(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示例:SK-II 青春露护肤精华露 收敛毛孔控油 230ml 日本

4.2.5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

(2) 规则示例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4.2.6  商品详情页要求

(1) 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 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化妆品、日用品标明毫升等。展示国产商品须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3) 商品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产品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4) 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5) 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c.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6) 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7) 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8)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9) 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

(10)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4.2.7 商品资质要求

a. 经营国产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b. 若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c. 若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d.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提供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e. 检测报告: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f. 消毒产品资质: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g.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1.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2.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3.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4.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4.2.8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1)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 特殊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上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仍按特殊功效管控。

(3) 普通化妆品:指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4) 宣传专利、荣誉等内容需提供证明宣传涉及专利、荣誉、销量、效果指数等内容时,需同时明确相应的专利号、数据来源、质检资质报告等证明材料,或以上数据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开可查。宣传第三方研发机构、不含有某种成分/物质等信息时,须参照提供或展示相应的证明,或相关信息公开可查。

(5) 禁止明示或暗示夸张的前后效果对比,或以使用前、使用后单场景暗示、夸大使用效果。 包括直播/短视频场景、商品信息(主图、标题、商品详情页信息)等场景的违规。

(6) 不得超范围宣传商品功效,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商品宣传医疗功效; 化妆品超注册/备案范围宣传功效(非特化宣传特化功效、特化超功效范围宣传)。

【违规示例】:

a、任何虚假信息(文字、图片、内容场景:背景板、直播/短视频)暗示医疗功效、化妆品超范围功效宣传。

b、图片/文字暗示各种病症类、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止脱、美白祛斑); 宣传中涉及医学名人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 商品标签标识中商品名、注册商标名、经营者所有注册信息出现以上医学名人,不违规。

c、禁止宣传涉及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

五、【营销推广规则】

5.1 如何成为商家、达人

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开通视频号直播权限并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不得进行直播营销。商家、达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体准入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美妆护肤类目,还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腾讯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3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视频号橱窗美妆护肤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制定中)》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腾讯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腾讯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 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 封禁视频号账号;

(5) 缴纳违约金;

(6)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 禁止直播;

(8) 限制流量;

(9) 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腾讯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腾讯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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