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店「酒类」类目管理规则

微信小店「酒类」类目管理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本规则中对视频号橱窗商家适用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微信小店带货者(统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准入条件
酒类 啤酒 定向准入
果酒 定向准入
收藏酒/陈年老酒 微信小店暂不开放
洋酒 定向准入
白酒 定向准入
葡萄酒 定向准入
黄酒/米酒/露酒/养生酒 定向准入

二、【入驻要求】

为规范商家、达人的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酒类类目入驻方式采取特殊类目定向准入的方式,详细标准见:《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

2.2 入驻流程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开店」流程指引》。

2.3 退出要求

详情请查看《微信小店:微信小店「注销」流程指引》。

三、【类目资质要求】

商家需满足以下相应的行业资质要求并提供证明:

3.1 开店主体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必须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高于 50万人民币(包括50万),开店主体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

3.2 开店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证照:

3.2.1 如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亦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3.2.2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3.3 进口商品还需提供:

(1)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啤酒】类目商品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啤酒】类目商品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检疫证明);

(3)完整采购链路证明:经营进口商品,若开店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四、【资费标准】

4.1 保证金

商家与达人需遵守《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保证金管理规则》和《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微信小店带货保证金管理规则》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情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五、【商品要求】

5.1 禁止出售的商品

5.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5.1.2 其他禁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发布虚假宣传的商品信息。商品描述内容需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一致,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功效性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

(2)禁止对产品的功效和治疗性效果做出不实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增高、排毒、延年益寿、降三高等治疗性宣传;改善睡眠、增强免疫力、促进消化等保健类宣传。

(3) 禁止出售“临近保质期商品”,具体标准如下:

保质期 禁售临期商品 可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临近保质期 <90天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保质期计算规则:保质期以“月”为计量单位的,按1个月=30天换算;保质期以“年”为计量单位的,按1年=365天换算;临期天数计算,向上取整。

5.2 商品信息要求

5.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商品橱窗」使用指南》操作指引。

5.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酒类】下的二三级类目。

5.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等相关规则。

5.2.4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品牌商品标题中,不得使用该品牌所属的集团公司、旗下其他品牌及其相关行为进行宣传。如:品牌为五粮醇的商品,商品名称中不可出现“五粮液出品” 等字样。

(1)标题通用性框架命名:

a. 品牌+基本属性+商品品名+规格参数

b. 品牌(必填):中文/英文品牌

c.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d.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e. 规格参数(非必填):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等

示例:青岛啤酒(Tsingtao)经典10度500ml罐装啤酒 24听整箱装

(2)白酒、葡萄酒类标题规则:

a. 品牌+香型/类型+酒类+酒精度+容量+系列其他商品描述;

b. 品牌(必填):中文/英文品牌;

c. 香型(白酒)/糖分(葡萄酒)(必填):浓香型、酱香型、干型、半干型等;

d. 酒类(必填):白酒、红酒、白葡萄酒、气泡葡萄酒等;

e. 酒精度(必填):请对照商品外包装标识填写;

f. 容量(必填):请对照商品外包装标识填写;

g. 系列(特殊品牌必填/非特殊品牌非必填):飞天系列、生肖系类、王子酒系列等;

h. 其他商品描述(非必填):规格、系列、型号等。

(3)特殊品牌名单:茅台、五粮液、洋河、剑南春、泸州老窖、水井坊、古井贡、习酒、汾酒、杏花村、竹叶青、郎酒、牛栏山、红星、酒鬼、劲牌、赖茅、钓鱼台、全兴、黄鹤楼、孔府家、沱牌、国台、舍得、浏阳河、汾阳王、西凤。

示例:五粮液 浓香型白酒52°500ml 第八代普五

注:酒类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等。

5.2.5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规范示例

需完整的商品正面实物图,其他角度实物图展示、外包装展示、食品标识标签图展示,其中,酒类标识标签图需满足如下要求:

a. 标签图上文字须清晰可见;

b. 国产商品需展示完整的中文标签;

c. 进口商品须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

d. 标签展示的内容,须按下文商品标识标签规范要求展示。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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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页需展示以下内容:

注:以下内容带“*”的模块必须展示

商品展示* 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完整商品的图片

正面图、背面图、细节图至少各一张图片

基本信息*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签信息/外包装图

要求见4.2.7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品牌介绍品牌说明介绍,系列商品说明介绍
警示语警示语(格式不限于图片,可使用文字)

内容参考: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饮酒后请勿驾车;孕妇请勿饮酒;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2)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账号等联系方式;

(3)商品类页面各区块(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的描述信息需保证一致。以食品为例,描述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

(4)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食品类标明重量、毫升等;

(5)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组合需品牌相同,二级类目相同;

(6)标题需标明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并标注“组套”或“套装”等关键词;

(7)组套商品里如果涉及定向准入的三级品类,必须具备准入类目资质且商品需要优先放在准入类目里;

(8)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9)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10)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1)特殊品类商品需遵守所对应的特殊商品发布规则;

(12) 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的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情形;

(13)以下相关商品,需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a. 标记农产品产地的农产品,需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b. 若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

c. 若为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食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d. 若为获得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食品,需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e. 若为获得中华老字号认证的食品,需提供商务部/局颁发的对应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证书。

注:以上材料证书需在【商家管理后台】>【商品管理】>商品资质提交位置(界面最下方,如以下示意图),找到对应位置提交对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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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商品标识标签规范

商品详情页需清晰展示商品的标识标签信息/外包装图,具体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

预包装食品(有SC):商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 (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注:

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可免除标示营养标签

具体参考以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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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商品资质要求

(1)国产白兰地需提供:

A. 商品的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种类明细中包含【白兰地】。

B. 委托生产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C. 质量检验证明:具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的CMA/CNAS检验证明,检验依据为GB/T 11856.2-2023或者GB/T 11856-2008。

(2) 国产威士忌需提供:

A. 商品的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种类明细中包含【威士忌】。

B. 委托生产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C. 质量检验证明:具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内的CMA/CNAS检验证明,检验依据为GB/T 11857-2008。

六、【营销推广要求】

6.1 成为微信小店商家、微信小店带货者: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商家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入驻规则》、《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

申请成为微信小店带货者的规则详见《微信小店带货功能服务协议》。

6.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6.2.1 商家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平台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6.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酒类类目,需遵循《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定向准入和清退标准》、《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6.2.3 商家、达人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6.3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发布、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七、【各项功能权益】

7.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八、【服务保障要求】

8.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8.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8.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8.4 争议处理规范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酒类」商品纠纷处理判责标准》进行处理。

8.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平台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九、【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相关规则及协议的,平台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9.1 违规处理评估

9.1.1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9.2 违规处理

9.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平台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平台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限制使用微信小店功能;

(3)封禁视频号账号;

(4)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关闭订单;

(7)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限制流量;

(10)禁止商业化投放;

(11)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平台造成损失,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9.3 申诉处理

9.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十、【附则】

10.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10.2 平台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10.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微信小店、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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