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店 – 青瓜传媒 //m.clubpenjuin.com 全球数字营销运营推广学习平台! Mon, 10 Feb 2025 06:58:18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2.21 https://static.opp2.com/wp-content/uploads/2021/04/favicon-1.ico 微信小店 – 青瓜传媒 //m.clubpenjuin.com 32 32 微信小店带货账号体系大变动 //m.clubpenjuin.com/363370.html Tue, 11 Feb 2025 00:45:00 +0000 //m.clubpenjuin.com/?p=363370

 

近日,微信小店官方发布并正式生效了《微信小店带货账号体系管理规则》,该规则自2025年02月07日起施行。这份文档较以往视频号小店的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在账号绑定与关联账号两个方面。

一则从带货方式上,从原来的三种带货身份变为了 “店铺自营” 和 “达人带货”两种。

二是在账号关联上打通了视频号、公众号与服务号多个渠道,促使小店场景覆盖更加广泛。

接下来,一起看看具体的新规内容:

01 新规则内容

商家可通过【微信小店后台 – 店铺管理 – 关联账号】向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包括服务号和订阅号)发起关联邀请,待对方超级管理员同意后,账号关联成功。

关联账号数量方面,个体工商户店铺可关联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各 1 个;企业店铺初始默认各 5 个,当店铺 DSR 近 30 天内均 ≥4.6 分且支付 GMV 达到一定标准时,关联账号数量可逐步提升,最高可达各 100 个。

在关联账号展示方面,商家可在所有关联账号中选择一个作为店铺的对外展示账号,该账号将展示在小店的主页。对于从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的商家,原视频号小店的 “商家账号” 将默认设置为对外展示账号,同时,微信小店的所有关联账号主页都将展示该小店的橱窗入口。

而在关联解除规则上,商家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关联账号确认。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在建立关联后 7 天内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商家确认;在建立关联 7 天后,发起解除需商家确认,若商家在关联账号发起解除申请后 10 天内未确认也未拒绝,关联将自动解除,若商家拒绝,则关联解除申请无效。

此外,身份升级后的视频号账号带货方式分为 “店铺自营” 和 “达人带货”。“店铺自营” 需接受微信小店的关联邀请并同意成为其关联账号,且账号经营活动需围绕关联的微信小店进行;“达人带货” 则是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 / 短视频等形式展示商品信息,且账号经营活动大部分是为其他微信小店用户提供推广服务以获得达人佣金。

新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在首次带货前需选择 “店铺自营” 或 “达人带货” 的身份,每个视频号账号在 365 个自然日内有 2 次切换身份的机会,公众号账号在 365 个自然日内有 2 次切换关联微信小店的机会。

平台明确表示,若微信小店商家邀请 “达人带货” 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成为关联账号,且该视频号账号绑定的微信号与商家超级管理员微信号一致时,可保留 “达人带货” 身份。

若被永久封禁的关联账号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微信小店店铺及其关联账号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平台将解除绑定全部关联账号,保留一定数量的关联账号空间。平台还有权基于微信小店及其关联主体的违规情况,调整可绑定关联账号数量上限。

02 这些变化需注意

与过去一份文档做出对比后,发现有几点值得重点留意。

一是,微信小店的“八爪鱼”属性持续得到加强:微信小店此次推出的带货账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端口。如果回顾过去的规则文档,可以发现,过去视频号小店仅在视频号内开展活动。

图为历史规则《微信视频号带货账号体系》中商家账号的要求之一。

过去小店并未与其他微信生态内容的联通,如今商家则可以通过关联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包括订阅号、服务号)以及企业微信账号,进一步拓展了营销渠道。

二是,从关联账号数量差异化设置、带货方式区分及违规限制来看,对商家来说,这将激励商家不断提升自身的运营能力和服务质量,满足条件增加关联账号数量,获取更多流量和销售机会。对个体来说,则是直接断掉矩阵打法的可能。

不可否认的是,微信小店正在走向精细化经营的道路上,未来平台或会继续完善规则政策,根据商家和达人特点制定个性化策略与扶持政策。

三是,商家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方便调整合作策略。但对于那些依赖微信小店流量和销售的关联账号来说,这种不确定性则可能带来不可预估的阻力。

作者: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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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0保证金试运营」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3260.html Mon, 10 Feb 2025 00:45:14 +0000 //m.clubpenjuin.com/?p=363260

一、概述

1.1 定义

1.1.1 0保证金试运营: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微信小店商家开通店铺后暂时无需缴纳小店保证金,即可直接进入商品发布,并使用部分小店能力进行试运营(简称“试运营”),参与试运营的微信小店商家简称“试运营商家”。

1.1.2 本规则内的其他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中相同的含义。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主体类型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微信小店商家(简称“商家”)。

1.2.2 本规则是《腾讯网站服务条款》、《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协议亦适用。

二、0保证金试运营规

2.1 试运营条件

2.1.1 仅支持从未缴纳过小店保证金,且未上架过任何商品的小店商家申请试运营。

2.1.2 商家在满足相应类目要求的情况下,可进行试运营。可支持试运营的类目详见附表:《微信小店支持0保证金试运营类目》。平台可能不时对支持试运营的类目进行调整。

2.1.3 若商家自身或其关联主体历史存在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规1次及以上,或商家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监管风险,或平台评估商家存在其他经营风险情况,平台有权限制其参与试运营。

2.2 试运营店铺限制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店铺试运营期间将受到以下限制:

商品数量 店铺内上架销售中的商品数≤100 个
资金提现 试运营期间的店铺无法提现货款

2.3 试运营结束

试运营期间,若商家店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触发试运营期结束,商家均需足额缴纳小店保证金,否则将无法提交新的商品上架申请且仍然无法提现货款:

(1)试运营商家主动缴纳任意金额保证金,保证金条款详见《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

(2)对于个体工商户店和企业店,有效支付订单GMV>100,000元人民币。

有效支付订单是指,剔除本地券商品订单、抽奖订单,以及商家或其合作方通过自买自卖/高频刷单/物流造假/评价内容异常等违规行为产生的订单后的支付成功订单,违规行为可参考《微信小店「虚假交易」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虚假交易」实施细则》

(3)试运营商家或其关联主体发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规1次及以上,或商家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监管风险,或平台评估商家存在其他经营风险情况;

(4)平台停止对相应类目实施试运营。当试运营商家店铺内上架销售中的任意商品所属类目停止试运营,该商家店铺整体试运营结束。

2.4 试运营商家行为规范

试运营商家属于微信小店商家,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仍需遵守所有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的平台协议、规则。

2.5 若商家经营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服务协议、平台规则、对用户的承诺,发生重大负面舆情,被任何第三方发起投诉、举报、索赔、诉讼或仲裁等情形的,或导致用户、第三方、腾讯权益受损时,平台有权结束其试运营,冻结或扣划其部分或全部货款用于对用户和第三方进行赔付、充值保证金、赔偿平台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其他应由商家承担的款项或费用,并根据平台规则对商家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附则

3.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商家或用户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商家或用户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条款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条款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 各方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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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带货账号体系规则 //m.clubpenjuin.com/363204.html Fri, 07 Feb 2025 07:11:35 +0000 //m.clubpenjuin.com/?p=363204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公众号和服务号创作者。

为塑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用户消费体验,随着微信小店上线,平台现同步推出微信小店带货账号体系。微信小店商家可以通过关联视频号账号、公众号(即订阅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和企业微信账号(“企微账号”),丰富带货渠道。

对于暂未与任何微信小店进行关联的存量“商家账号”、“授权号”身份视频号账号,若其绑定的原视频号小店店铺还未升级至微信小店店铺,则仍按《微信视频号带货账号体系》、《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规则管理,建议相应视频号小店店铺尽快升级至微信小店店铺进行日常经营。已选择或转换为“店铺自营”、“达人带货”身份的视频号账号,需遵守《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新版)》。

一、关联账号

1.1 关联方式

微信小店商家可通过【微信小店后台-店铺管理-关联账号】向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和企微账号发起关联邀请。视频号账号超级管理员,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管理员同意绑定邀请后,企微账号超级管理员扫码同意绑定邀请后,账号直接关联成功。

1.2 关联账号数量

(1)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微信小店店铺,关联账号数量为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和企微账号各一个;

(2)一个视频号账号只能关联一个微信小店或视频号小店(共一个),一个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只能关联一个微信小店,一个企微账号只能关联一个微信小店;

(3)主体为企业的微信小店店铺,初始默认关联账号数量为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和企微账号各5个。当微信小店店铺满足如下条件时,可关联账号数量支持提升,最多可以提升至100个(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和企微账号各100个)。

店铺类型 提升门槛

(同时满足)

关联账号数量
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
个体店初始额度1个1个1个1个
企业店初始额度5个5个5个5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10个10个10个10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店铺近30天支付GMV≥30万

20个 20个 20个 20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店铺近30天支付GMV≥60万

50个50个50个50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店铺近30天支付GMV≥150万

100个100个100个100个

注:

a. 若微信小店商家邀请“达人带货”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成为关联账号,当该视频号账号绑定的微信号与该微信小店商家超级管理员微信号一致时,可保留“达人带货”身份。

b. 企微账号超级管理员扫码确认与小店店铺关联后,相应企业的所有成员均可通过其所在企业的企微账号分享该店铺的商品。

c. 若被永久封禁的关联账号(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合计)数量大于等于3个,则平台将解除绑定全部关联账号,保留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和企微账号各一个关联账号的空间。

d. 若微信小店店铺或其关联账号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则平台将解除绑定全部关联账号,保留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和企微账号各一个关联账号的空间。

e. 平台有权利基于微信小店及其关联主体的违规情况,调整微信小店的可绑定关联账号数量上限。

1.3 关联账号展示

(1)微信小店商家可在所有关联账号中选择一个账号作为店铺的对外展示账号,该账号将展示在小店的主页。对于从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的商家,原视频号小店的“商家账号”将默认设置为对外展示账号。

(2)微信小店的所有关联账号主页将展示该小店的橱窗入口。

1.4 关联解除

微信小店店铺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关联账号确认。

视频号账号在建立关联后7天内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商家确认;在建立关联7天后,发起解除需商家确认,若商家在关联账号发起解除申请后10天内未确认也未拒绝,关联将自动解除。若商家拒绝,则保留关联。

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和企微账号无法主动解除关联,需要联系微信小店店铺发起解除关联,无需关联账号确认。

二、视频号账号带货方式身份

升级后的视频号账号带货方式仅有两种身份:分为“店铺自营”、“达人带货”,用户可根据自身货源、所需功能、拥有资质来选择合适的带货方式身份。

2.1 店铺自营

选择【店铺自营】方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需要接受微信小店的关联邀请并同意成为其关联账号。

(2)账号的经营活动需围绕关联的微信小店进行,包括通过视频号橱窗展示关联微信小店销售的商品信息、通过直播和短视频分享关联微信小店销售的商品的信息等。

2.2 达人带货

选择【达人带货】方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是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展示商品的信息的视频号用户。

(2)账号的经营活动大部分是为其他微信小店用户提供推广服务,根据平台规则,获得达人佣金。

2.3 带货方式对比

2.4 身份选择

(1)2024年8月26日起新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新增用户),在首次带货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店铺自营”或“达人带货”的身份。

(2)每个视频号账号在365个自然日内有 2 次切换身份的机会。在“店铺自营”与“达人带货”身份之间进行切换,或作为“店铺自营”账号换绑微信小店均属于身份切换的范围。新增用户首次选择身份不计入上述2次切换身份的机会。

(3)2024年8月25日前已经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存量用户),若已经作为“商家账号”或“授权号”与视频号小店进行绑定,当其绑定的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后,该存量用户带货身份将自动升级为“店铺自营”(不计入上述2次切换身份的机会),并保留与该店铺的绑定关系(微信小店店铺关联账号数量可因此暂时突破上限,突破上限的情况下无法新增关联视频号)。其中原“商家账号”升级后将默认作为微信小店店铺的对外展示账号。

(4)原“达人号”身份的存量用户将自动升级为新体系下的“达人带货”身份(不计入上述2次切换身份的机会)。

注:

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暂不区分带货方式身份。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接受微信小店商家关联邀请后,公众号和服务号主页即可展示相应小店橱窗入口,公众号和服务号文章内可插入相应小店店铺的商品卡。每个公众号账号、服务号账号和企微账号在365个自然日内有 2 次切换关联微信小店的机会。

三、常见问题

Q1:切换带货方式对橱窗评分有影响吗?

根据带货方式变化评分类型,“店铺自营”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显示【店铺评分】,“达人带货”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显示【带货评分】。具体评分计算公式可参考:《视频号橱窗评分DSR教程》

Q2:切换【达人带货】方式后,已发放的【优惠券】仍然生效吗?

视频号为【达人带货】模式下,店铺超管微信号与达人带货账号的管理员微信号不一致,则不影响店铺端继续使用优惠券等营销能力。若店铺超管微信号与达人带货账号的管理员微信号一致,则不可使用店铺优惠券等营销能力,切换带货方式前已经发放并且被用户领取的店铺优惠券,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自动失效。达人账号可开展使用达人券营销能力(该能力正在逐步覆盖中)。

Q3:新体系下的【达人带货】类型账号是否支持关联微信小店?

【达人带货】类型账号支持关联微信小店,但必须确保:【带人带货】视频号账号与微信小店的超级管理员账号背后是同一个微信号。对于微信小店来说,当一个微信小店存在多个关联账号时,最多只支持关联一个【达人带货】类型账号,其余关联账号类型均为【店铺自营】类型账号。

Q4:新体系对原来的带货身份会有什么影响?

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后,该店铺绑定的原商家账号会升级为在微信小店对外展示的店铺自营账号;原授权号会升级为非对外展示的店铺自营账号。原达人号将自动升级为“达人带货”身份。

Q5:店铺自营的对外展示账号和非对外展示账号,能力上有什么区别?

(1)对外展示账号将展示在小店的主页;同时,对外展示的服务号将展示在其关联的小店订单详情。

(2)对外展示账号可选择5件第三方商品,用于直播和短视频带货,不会在小店首页/账号橱窗展示;非对外展示账号仅支持带货小店自营商品,不支持带货第三方商品。

(3)对外展示账号的短视频带货无粉丝数限制;非对外展示账号的短视频带货需满足超过1000有效粉丝的条件

(4)对外展示账号带货无需缴纳橱窗保证金,非对外展示的视频号账号带货需要按照平台要求缴纳橱窗保证金。

Q6:新体系下视频号账号想要带货,是否需要缴纳带货保证金?

当视频号账号同时满足:①视频号账号是微信小店关联账号;②视频号账号是关联的微信小店对外展示账号。则该情况下视频号账号带货不需要缴纳带货保证金。其余情况下,视频号账号想要带货,均需要按照平台要求缴纳对应保证金。

Q7:微信小店如何邀请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微账号作为自己的关联账号?

(1)微信小店端操作:

登录微信小店电脑端后台,依次选择【店铺管理】-【关联账号】模块,进入后商家选择视频号/公众号模块,点击【去关联】,搜索对应账号ID或名称进行关联,点击【发起关联】后,按照提示使用登录微信小店后台账号的人员扫码确认,完成关联邀请发起动作;若需关联企微账号,则由商家通过微信小店后台生成相应二维码发送给企微账号方。

(2)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企业微信端操作:

视频号账号超级管理员,公众号/服务号账号超级管理员通过微信号接受小店的邀请信息,点开并同意邀请后,账号关联成功。企微账号超级管理员扫描商家发送的关联二维码确认绑定后,账号关联成功。

Q8:视频号达人带货方式如何改为店铺自营带货方式?

(1)视频号账号管理员进入自己的手机端微信后台,依次点击【发现】-【视频号】-【右上角人物图标】-【创作者中心】-【带货中心】-【个人中心】后,可以查看到最上方的【带货方式】提示为“达人带货”,点击【带货方式】后进入选择页面。

(2)在选择页面下方选择“改为店铺自营”,继续选择【关联小店,店铺自营】后会提示需要有微信小店发起关联邀请。此时若有对应微信小店发起邀请,则完成确认后带货方式变更为店铺自营。

四、附则

4.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你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你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3 商家、达人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商家、达人、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达人、用户在小店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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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3092.html Thu, 06 Feb 2025 07:37:59 +0000 //m.clubpenjuin.com/?p=363092

一、概述

1.1 目的

为促进商家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客服服务,提升用户的购物体验,特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

1.2.2 如无特殊说明,本条款中使用的词语含义与《微信小店功能服务商家协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一致。

1.3 定义

1.3.1 微信小店客服工具

指由腾讯微信团队设计和研发的客户咨询和应答工具“微信小店客服”,帮助微信小店客服人员便捷响应用户咨询,帮助用户解决售前售后问题。

具体接入和使用方式可查看:《微信小店客服——使用操作指引》

1.3.2 企业微信客服工具

指商家通过视频号小店管理后台接入,未升级为微信小店客服的企业微信客服功能。微信小店客服工具和企业微信客服工具统称为“客服工具”。

1.3.3 商家客服

本规则所称“商家客服”,是指使用店铺客服账号(包括子账号,下同)通过客服工具为用户提供客服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商家配备的管理人员或客服人员及经前述人员授权使用相关店铺客服账号的人员。

二、 服务要求

2.1 商家应当配备充足、专业的客服人员使用客服工具与用户沟通,处理来自用户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售前、售中咨询及售后维权、投诉等。

2.2. 商家客服应及时响应用户的咨询或投诉,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解决用户问题,确保来自用户的任何及所有消息的响应率、响应时长、用户满意率均符合平台规定的标准。商家客服不得通过消极应对、无故恶意拉黑用户及其他不当方式,影响用户正常的咨询、售后服务保障需求。

2.3 商家客服不得通过客服工具发布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微信小店、视频号橱窗链接或未经微信小店、视频号橱窗许可的二维码、联系方式、银行账号、支付账号、电子邮箱、实体店地址、广告信息等。

2.4 商家客服不得在沟通过程中使用任何形式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的用语或其他不文明用语,不得诽谤、谩骂、诋毁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达人、商家、平台客服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第三方等,下同)或使用任何引起他人不满的字句。

2.5 商家客服不得实施骚扰他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平台客服工具等方式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频繁联系他人或对他人实施侮辱、恐吓等,造成他人反感、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造成恶劣影响。

2.6 商家客服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订单(包括礼物订单)收货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泄露给收货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2.7 商家客服不得将客服工具用于任何为用户提供店铺内商品或服务的售前、售中、售后咨询沟通之外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平台禁止的服务、引导私下交易等。

2.8 商家客服在沟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与平台的约定以及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不得发送涉及反动、色情、威胁、恐吓、暴力、传销的内容,不得诋毁平台或其他任何商家、商品的形象,不得扰乱平台运营及管理秩序。

2.9 商家客服在沟通过程中,若以“高仿”“精仿”“非正品”“复印版”“扫描版”等表述明示、暗示商品为假货,属于违规情形,平台有权对商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10 商家客服不得以任何形式冒充平台官方或官方工作人员,使他人误认为商家所做的任何要求、陈述或保证能够代表平台官方,或者通过其他类似手段造成他人混淆。

2.11 商家应妥善保管商家客服账号、密码等安全信息,并就商家客服账号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2.12 未经平台授权不得使用插件、外挂等形式接入客服工具。如平台判断商家客服账号出现风险行为,有权不经通知而限制或者终止商家继续使用客服工具。 若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或给平台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不利影响或其他后果的,平台有权对商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 服务质量考核

3.1 平台有权通过商家在一定时限内的客服服务指标考核店铺的用户服务质量,并对考核不达标的商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考核指标 指标说明 服务标准 考核时间范围
平均回复时长 用户和商家人工客服有效对话轮次的回复时长之和 ÷ 人工咨询有效对话轮次总数

注:对话轮次仅统计8:00:00-22:59:59时间段的人工客服回复会话。若用户发消息后,商家客服未回复,则该轮次不计入平均回复时长统计(分子分母均不计入)。

≤90s【T-7,T-1】

【T-14,T-1】

不回复率商家人工客服未回复的用户有效咨询轮次数 ÷ 人工咨询有效对话轮次总数 x 100%

未回复会话不包括用户主动结束的会话。

注:仅考核8:00:00-22:59:59时间段的人工客服会话。

≤10%【T-7,T-1】

【T-14,T-1】

四、违规处理

4.1 商家违反本规则第2.4、2.5条相关规定的,将依据《微信小店「骚扰他人」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4.2 商家违反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的,将依据《微信小店「服务违规」实施细则》和其他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五、 附则

5.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5.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5.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4 各方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其他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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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观察期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1879.html Wed, 29 Jan 2025 00:05:38 +0000 //m.clubpenjuin.com/?p=361879

一、概述

1.1 定义

1.1.1 微信小店观察期:指微信小店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商家、商品采取管理措施的期间,本规则中简称“观察期”。

1.1.2 本规则内的其他术语如无特别说明,具有与本规则1.2.2条中各项规则以及微信小店其他规则中相同的含义。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优选联盟功能的所有视频号橱窗商家、微信小店商家(本规则中统称为“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微信小店带货者(本规则中统称为“达人”),商家与达人又合称为“你”。

1.2.2 本规则是《腾讯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功能服务条款(视频号橱窗商家端)》、《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功能服务条款(视频号橱窗达人端)》、的补充协议,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规则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在不与本规则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协议亦适用。

二、管理规则

2.1 商家进观察期

适用范围内的商家存在以下情况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将纳入观察期管理:

(1)商家新入驻微信小店平台,暂无店铺体验分。

(2)商家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商家及其关联主体的微信小店店铺均将纳入观察期管理。(关联主体说明《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

2.2 观察期限制

2.2.1 若店铺没有体验分,且商家及其关联主体未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相应店铺的所有商品单日通过优选联盟销售总金额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下同)。

2.2.2 若商家或其关联主体发生严重违规行为,上述每个店铺的所有商品单日通过优选联盟销售总金额上限为5000元。

2.3 观察期结束

2.3.1 商家连续 7 天店铺体验分不低于 4.2 分,且不存在其他需纳入观察期的情形,则结束观察期。

2.3.2 商家及其关联主体的商家均未处于严重违规状态,则结束观察期。

2.4 平台管理

若商家或商品出现违规情形、异常状态或其他负向指标,平台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商家、商品延长观察期,以及对不在观察期的商家、商品重新纳入观察期进行管理,并设置一定的限制。

若观察期内商家或商品触发优选联盟预警、清退条件,将受到相应预警和清退。

《微信小店优选联盟准入及清退规则》。

本地生活行业的店铺和商品暂不纳入观察期管理。

三、附则

3.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你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你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3.3 你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你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在微信小店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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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带货账号体系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2802.html Fri, 24 Jan 2025 07:49:31 +0000 //m.clubpenjuin.com/?p=362802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达人、公众号和服务号创作者。

为塑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用户消费体验,随着微信小店上线,平台现同步推出微信小店带货账号体系。微信小店商家可以通过关联视频号账号、公众号(即订阅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丰富带货渠道。

对于暂未与任何微信小店进行关联的存量“商家账号”、“授权号”身份视频号账号,若其绑定的原视频号小店店铺还未升级至微信小店店铺,则仍按《微信视频号带货账号体系》、《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规则管理,建议相应视频号小店店铺尽快升级至微信小店店铺进行日常经营。已选择或转换为“店铺自营”、“达人带货”身份的视频号账号,需遵守《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新版)》。

一、关联账号

1.1 关联方式

微信小店商家可通过【微信小店后台-店铺管理-关联账号】向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发起关联邀请。视频号账号超级管理员,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管理员同意邀请后,账号关联成功。

1.2 关联账号数量

(1)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微信小店店铺,关联账号数量为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各一个;

(2)一个视频号账号只能关联一个微信小店或视频号小店(共一个),一个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只能关联一个微信小店;

(3)主体为企业的微信小店店铺,初始默认关联账号数量为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各5个。当微信小店店铺满足如下条件时,可关联账号数量支持提升,最多可以提升至100个(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各100个)。

店铺类型 提升门槛(同时满足) 关联账号数量
视频号 公众号 服务号
个体店 初始额度 1个 1个 1个
企业店 初始额度 5个 5个 5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10个 10个 10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店铺近30天支付GMV≥30万

20个20个20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店铺近30天支付GMV≥60万

50个50个50个
店铺DSR近30天内均满足≥4.6分

店铺近30天支付GMV≥150万

100个100个100个

注:

a. 若微信小店商家邀请“达人带货”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成为关联账号,当该视频号账号绑定的微信号与该微信小店商家超级管理员微信号一致时,可保留“达人带货”身份。

b. 若被永久封禁的关联账号(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合计)数量大于等于3个,则平台将解除绑定全部关联账号,保留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各一个关联账号的空间。

c. 若微信小店店铺或其关联账号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则平台将解除绑定全部关联账号,保留视频号、公众号和服务号各一个关联账号的空间。

d. 平台有权利基于微信小店及其关联主体的违规情况,调整微信小店的可绑定关联账号数量上限。

1.3 关联账号展示

(1)微信小店商家可在所有关联账号中选择一个账号作为店铺的对外展示账号,该账号将展示在小店的主页。对于从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的商家,原视频号小店的“商家账号”将默认设置为对外展示账号。

(2)微信小店的所有关联账号主页将展示该小店的橱窗入口。

1.4 关联解除

微信小店商家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关联账号确认。

视频号账号、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在建立关联后7天内可单方面解除关联,无需商家确认;在建立关联7天后,发起解除需商家确认,若商家在关联账号发起解除申请后10天内未确认也未拒绝,关联将自动解除。若商家拒绝,则关联解除申请无效。

二、视频号账号带货方式身份

升级后的视频号账号带货方式仅有两种身份:分为“店铺自营”、“达人带货”,用户可根据自身货源、所需功能、拥有资质来选择合适的带货方式身份。

2.1 店铺自营

选择【店铺自营】方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需要接受微信小店的关联邀请并同意成为其关联账号。

(2)账号的经营活动需围绕关联的微信小店进行,包括通过视频号橱窗展示关联微信小店销售的商品信息、通过直播和短视频分享关联微信小店销售的商品的信息等。

2.2 达人带货

选择【达人带货】方式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是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通过视频号橱窗、直播/短视频等形式展示商品的信息的视频号用户。

(2)账号的经营活动大部分是为其他微信小店用户提供推广服务,根据平台规则,获得达人佣金。

2.3 带货方式对比

带货方式 店铺自营 达人带货
微信小店的对外展示账号 非微信小店的对外展示账号
适用场景 主要售卖关联小店自营的商品 主要为其他小店带货
是否可带第三方商品 (1)主要售卖关联小店自营商品

(2)可带5件第三方商品

仅支持售卖关联小店自营商品,不支持带第三方商品(1)不限制第三方商品数量;

(2)也支持关联小店(仅限超管为同一微信号),售卖小店自营商品。

店铺营销能力可使用商家优惠券/闪购等营销能力不可使用商家优惠券/闪购等营销能力
带货粉丝数要求(1)橱窗带货:无粉丝数限制

(2)短视频带货:无粉丝数限制

(3)直播带货:无粉丝数限制

(1)橱窗带货:无粉丝数限制

(2)短视频带货:需超过1000有效粉丝

(3)直播带货:无粉丝数限制

(1)橱窗带货:无粉丝数限制

(2)短视频带货:需超过1000有效粉丝

(3)直播带货:需超过100有效粉丝

保证金无需缴纳橱窗基础保证金需缴纳橱窗基础保证金需缴纳橱窗基础保证金

2.4 身份选择

(1)2024年8月26日起新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新增用户),在首次带货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店铺自营”或“达人带货”的身份。

(2)每个视频号账号在365个自然日内有 2 次切换身份的机会。在“店铺自营”与“达人带货”身份之间进行切换,或作为“店铺自营”账号换绑微信小店均属于身份切换的范围。新增用户首次选择身份不计入上述2次切换身份的机会。

(3)2024年8月25日前已经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存量用户),若已经作为“商家账号”或“授权号”与视频号小店进行绑定,当其绑定的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后,该存量用户带货身份将自动升级为“店铺自营”(不计入上述2次切换身份的机会),并保留与该店铺的绑定关系(微信小店店铺关联账号数量可因此暂时突破上限,突破上限的情况下无法新增关联视频号)。其中原“商家账号”升级后将默认作为微信小店店铺的对外展示账号。

(4)原“达人号”身份的存量用户将自动升级为新体系下的“达人带货”身份(不计入上述2次切换身份的机会)。

注:

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暂不区分带货方式身份。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账号接受微信小店商家关联邀请后,公众号和服务号主页即可展示相应小店橱窗入口,公众号和服务号文章内可插入相应小店店铺的商品卡。每个公众号账号和服务号在365个自然日内有 2 次切换关联微信小店的机会。

三、常见问题

Q1:切换带货方式对橱窗评分有影响吗?

根据带货方式变化评分类型,“店铺自营”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显示【店铺评分】,“达人带货”身份的视频号账号显示【带货评分】。具体评分计算公式可参考:《视频号橱窗评分DSR教程》

Q2:切换【达人带货】方式后,已发放的【优惠券】仍然生效吗?

视频号为【达人带货】模式下,店铺超管微信号与达人带货账号的管理员微信号不一致,则不影响店铺端继续使用优惠券等营销能力。若店铺超管微信号与达人带货账号的管理员微信号一致,则不可使用店铺优惠券等营销能力,切换带货方式前已经发放并且被用户领取的店铺优惠券,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自动失效。达人账号可开展使用达人券营销能力(该能力正在逐步覆盖中)。

Q3:新体系下的【达人带货】类型账号是否支持关联微信小店?

【达人带货】类型账号支持关联微信小店,但必须确保:【带人带货】视频号账号与微信小店的超级管理员账号背后是同一个微信号。对于微信小店来说,当一个微信小店存在多个关联账号时,最多只支持关联一个【达人带货】类型账号,其余关联账号类型均为【店铺自营】类型账号。

Q4:新体系对原来的带货身份会有什么影响?

视频号小店升级为微信小店后,该店铺绑定的原商家账号会升级为在微信小店对外展示的店铺自营账号;原授权号会升级为非对外展示的店铺自营账号。原达人号将自动升级为“达人带货”身份。

Q5:店铺自营的对外展示账号和非对外展示账号,能力上有什么区别?

(1)对外展示账号将展示在小店的主页;同时,对外展示的服务号将展示在其关联的小店订单详情。

(2)对外展示账号可选择5件第三方商品,用于直播和短视频带货,不会在小店首页/账号橱窗展示;非对外展示账号仅支持带货小店自营商品,不支持带货第三方商品。

(3)对外展示账号的短视频带货无粉丝数限制;非对外展示账号的短视频带货需满足超过1000有效粉丝的条件;

(4)对外展示账号带货无需缴纳橱窗保证金,非对外展示的视频号账号带货需要按照平台要求缴纳橱窗保证金。

Q6:新体系下视频号账号想要带货,是否需要缴纳带货保证金?

当视频号账号同时满足:①视频号账号是微信小店关联账号;②视频号账号是关联的微信小店对外展示账号。则该情况下视频号账号带货不需要缴纳带货保证金。其余情况下,视频号账号想要带货,均需要按照平台要求缴纳对应保证金。

Q7:微信小店如何邀请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作为自己的关联账号?

(1)微信小店端操作:

登录微信小店电脑端后台,依次选择【店铺管理】-【关联账号】模块,进入后商家选择视频号/公众号模块,点击【去关联】,搜索对应账号ID或名称进行关联,点击【发起关联】后,按照提示使用登录微信小店后台账号的人员扫码确认,完成关联邀请发起动作;

(2)视频号/公众号/服务号端操作:

视频号账号超级管理员,公众号/服务号账号超级管理员通过微信号接受小店的邀请信息,点开并同意邀请后,账号关联成功。

Q8:视频号达人带货方式如何改为店铺自营带货方式?

(1)视频号账号管理员进入自己的手机端微信后台,依次点击【发现】-【视频号】-【右上角人物图标】-【创作者中心】-【带货中心】-【个人中心】后,可以查看到最上方的【带货方式】提示为“达人带货”,点击【带货方式】后进入选择页面。

(2)在选择页面下方选择“改为店铺自营”,继续选择【关联小店,店铺自营】后会提示需要有微信小店发起关联邀请。此时若有对应微信小店发起邀请,则完成确认后带货方式变更为店铺自营。

四、附则

4.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你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你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你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4.3 商家、达人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商家、达人、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达人、用户在小店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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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挺进”电商腹地 //m.clubpenjuin.com/362421.html Mon, 20 Jan 2025 01:27:55 +0000 //m.clubpenjuin.com/?p=362421

 

微信、淘宝、京东先后上线“送礼”功能,行业想象空间有多大?

从交换名片到加个微信,从登门送礼到微信送礼,深谙“得社交者,得天下”的微信依靠红包打开支付场景后,又一次凭借蓝包(送礼功能)拓宽了电商路径。

即便马化腾希望外界不要对(微信送礼)这个功能过度吹捧,但淘宝闪电上线“送礼”新功能、京东快速跟进之举,均向外界传递了以礼赠为切入点的社交型消费是一座亟待开采的超级金矿。

一、社交型消费“品牌”才是“面子”

近年来,常态化、多频次的礼赠场景让超万亿规模的“礼品经济”不断升温。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此前发布的《2023-2024年中国礼物经济产业研究与用户消费行为分析报告》显示,中国礼物经济的市场规模在2018-2022年从8000亿元增至12262亿元,呈逐年递增趋势,预计在2024年将达到13777亿元。

然而,消费者对“礼赠”的需求是瞬息万变的。诸如“到底送什么好呢?”“对方是否愿意告知收货地址?”“礼品由他人签收,本人是否收到?”之类的送礼焦虑也随之困扰了不少人。不仅如此,送礼的试错成本太高,比如买了之后没送出去,送出去了别人不喜欢,甚至是被骗买到假货等。

那么如何才能让送礼这件事变得既有新意、又有心意,还有诚意?

微信“送礼”功能最大的亮点在于:让社交送礼场景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资金转账,同时免去了在日常送礼询问好友喜好及收货信息的繁琐环节,兼顾了礼赠的仪式感和便捷性,让消费者云端送礼的体感更加“丝滑”。

图源:微信截图

不仅如此,在送礼功能下,订单信息对赠送方和收礼方进行了双向隐私保护,收货地址仅对收礼方可见,而商品订单价格则在收礼方进行了隐藏。

2024年以来,微信电商在围绕微信小店的电商生态基建搭建上,频频发力。从成立微信小店到将其与小程序、视频号、公众号、搜一搜的链接,在商家和平台共建之下,逐步搭建起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微信电商生态。

“挺进”电商腹地的微信小店,无疑为品牌和用户搭建了更深度的沟通场域,收礼者能清楚的知道礼品来源,也能参照对比出礼物的价格。在未来,微信小店将成为品牌高效建立流量池的重要生意阵地。

图源:微信截图

以三只松鼠为例,仅微信送礼功能一天的内测,其微信小店官方店铺账号的单日成交和拉新环比涨幅达500%以上,矩阵账号维度涨幅均值也超过了10%以上。在三只松鼠看来,微信送礼功能更大的价值在于,它是一个积极信号,“相信微信电商在后续还会有大的变革”。

“单个微信红包的金额上限为200元(特定节点除外),近年来大众的审美疲劳直接影响了微信红包的打开率,但单个蓝包的限额是10000元,这意味着,200-10000元价格段的海量商品库将被盘活。”零售商业财经创始人王拓认为:消费的目的无外乎“悦己”与“利他”,但“利他”最终还是指向了“悦己”,品牌商品能有效提升送礼的“体面感”,是微信蓝包的最佳供给。

图源:微信截图

从这个角度来看,品牌商会因“品牌”属性成为送礼首选,曾经“智性脑”年轻人口中的“智商税”反而成为礼赠时的“面子”,一定程度上将与追求“高性价比”的白牌商品拉开竞争维度。

二、来而不往非礼也流通革命与商业文明的交织

“礼”字背后蕴藏着社会道德与商业文明的深度交织。

纵观古代世界的文本,可以发现许多将商品交易现象比作礼物交换的描述,甚至古埃及由政府派遣到国外进行贸易的官方商队也被称为“礼物远征队”。可以说,无论是在公共关系领域还是私人关系领域,礼物馈赠都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也是人际交往的重要载体。

如今,礼品消费市场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消费群体年轻化、消费频次日常化;二是全零售渠道中的“礼物池”容量达到空前充裕的程度。

但一个客观现状是,即便“礼物池”的商品足够丰裕,但“送礼”的通路却相当繁琐。进一步讲,礼物流通的每一环节均存在折损送礼者心意的可能性。

以微信小店为载体的“微信礼物”不仅缩短了线上送礼的用户动线,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整个微信电商生态之上,融合了来自视频号、公众号、微信支付的全域流量,打通了“挑—买—送”一条龙的链路。

我们看到,在微信“送礼物”功能之后,淘宝很快也做出了跟进。2025年1月7日晚间,有用户发现淘宝客户端小范围上线了“送礼”功能。1月8日,淘天方面确认,已面向所有用户上线“送礼”新功能,可用于“送礼”的商品基本覆盖完整的淘宝商品池。1月17日京东“送礼”功能上线,京东方面表示,“送礼”功能目前还不是所有商品都支持,“京东送礼”专区里边展示的商品已经支持,后续会逐步扩大相关商品规模。

图源:淘宝、京东截图

虽然平台作为中间流通环节,送礼功能的推出能有效降低流通成本(从多次物流到一次物流),助推了零售业的流通革命,但就目前微信送礼功能的实际体验而言,收礼者将承担一部分的售后沉没成本。

“我收到了好友给我寄的新春礼盒,里面是品牌日化洗涤用品,结果快递送上门的时候里面的衣领净全漏了,快递员询问我是否拒收,但拒收会让朋友觉得尴尬,这种情况只能算了。”

「零售商业财经」调研发现,诸如此类的消费者反馈并非个例,因物流运输产生的礼品损耗,不可能像个人消费时选择“仅退款”来粗暴处理,大多还是选择了“默不作声”,毕竟拒收之后信息流会变得无限长。

平台作为连接器,无论是社交还是购物,在精细化运营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送礼”功能能否成为连接用户、品牌、商家的新选项,将迎来市场检验。

作者:喻博雅
来源公众号:零售商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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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教育培训准入标准 //m.clubpenjuin.com/362326.html Fri, 17 Jan 2025 02:07:37 +0000 //m.clubpenjuin.com/?p=362326

 

为了进一步提升视频号教育培训类直播的内容质量,持续优化用户体验,营造更好的视频号泛知识课程生态环境,平台将于01月09日起升级教育培训类直播的准入管理规则,特此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营推广一级类目【教育培训】下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及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的类目明细及相关资质要求详见下方【资质要求】说明。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教育培训 创业理财 创业知识
金融科普
情感心理 婚姻经营
心理成长
沟通技巧
学习/读书卡 学习/读书卡
语言培训 英语
德语
俄语
法语
韩语
汉语学习
葡萄牙语
日语
西班牙语
其他语种
青少年素质教育 家长教育
青少年素质培养
学历资格/职业技能培训 自媒体运营
互联网产品与运营/电子商务
设计创作/影音游戏动画
项目管理培训/经济师培训
职业发展/人力资源/管理营销
办公技能
方案策划
公职考试培训
翻译服务
宣传文案
IT职业/编程/计算机
考研辅导
医学类资格认证
司法考试
财务/会计培训
教师资格培训
生活兴趣 体育运动/健身健美
烹饪/烘培/茶酒咖啡
摄影摄像
舞蹈表演
沟通主持
书法/绘画/手工艺
音乐才艺
时尚穿搭
礼仪气质
美容/美妆/美发
收纳技巧
文艺修养
线上教辅 题库/AI教辅

二、【资质要求】

2.1  教育培训类目资质列表

针对教育培训类目准入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产品经营说明书》及经营许可资质材料。根据线上培训课程、线下培训课程提供相应资质材料。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店铺资质
创业理财 创业知识 (1)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4)若涉及餐饮服务,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金融科普
情感心理婚姻经营(1)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4)若涉及餐饮服务,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心理成长
沟通技巧
学习/读书卡学习/读书卡(1)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语言培训英语(1) 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语言培训类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语言培训’等相关字段)。

(4)若线下授课涉及学历资格/职业技能培训需:通用3选1:

a. 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

b.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公立学校)。

德语
俄语
法语
韩语
汉语学习
葡萄牙语
日语
西班牙语
其他语种
青少年素质教育家长教育(1) 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4)若涉及餐饮服务,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青少年素质培养
学历资格/职业技能培训自媒体运营(1)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 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4)若线下授课涉及公职考试培训需:通用3选1:

a. 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

b.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公立学校)。

互联网产品与运营/电子商务
设计创作/影音游戏动画
项目管理培训/经济师培训
职业发展/人力资源/管理营销
办公技能
方案策划
公职考试培训
翻译服务
宣传文案
IT职业/编程/计算机(1) 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语言培训类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语言培训’等相关字段);

(4)若线下授课涉及学历资格/职业技能培训需:通用3选1:

a. 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

b.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公立学校)。

考研辅导
医学类资格认证
司法考试
财务/会计培训
教师资格培训(1)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

a. 需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b. 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生活兴趣体育运动/健身健美(1)需填写《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线上/线下授课,主营类目及主推产品介绍

(2)线上授课: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3)线下授课:需提供线下门店照(需包含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4)若涉及餐饮服务,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烹饪/烘培/茶酒咖啡
摄影摄像
舞蹈表演
沟通主持
书法/绘画/手工艺
音乐才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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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教辅题库/AI教辅(1)该类目不支持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店铺入驻,资质标准请查看:《微信小店「三级类目 – 题库/AI教辅」定向准入标准》

(2)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种类含“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关联关系证明模板》

2.2 准入资质填写说明

2.2.1【教育培训】类目商家准入通用要求

(1)  产品经营说明书

a. 适用范围:除本地教育培训和学习/读书卡之外的其他三级类目需提交产品经营说明书,注明授课方式,培训地址,主要经营类目与产品介绍;

b. 填写方式:产品经营书需下载官方正确的版本;《产品经营说明书》 | 微信开放文档

c. 注意事项:

产品经营说明书中的公司名字需与其他材料中的公司名字一致;(提交授权材料的情况除外,但产品经营说明书中的公司名字需为申请主体的名字,其他材料可为授权公司的名字)

需通过打勾的方式勾选经营内容为线下培训课程或线上培训课程;

线下培训地址需与其他材料中的公司地址一致;

主要经营类目/主推商品中需包含与所申请类目有关联的字段;

需包含公司公章(包括电子章),若个体商户无公章时可提供经营者的签名、手印。

(2)在线培训课程—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备案

a. 适用范围:在线培训课程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提交两者其一;

经营性网站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非经营性网站提供《ICP备案》。

b.《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

公司名称需与申请主体的公司名字一致;业务种类需包含与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需包含合法公章;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在有效期限内且有效期不小于30天;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可授权。

c.《ICP备案》注意事项:

需能在ICP备案查询网站中搜索单位名称或域名或备案号查询最新且真实的资质,并提交正置、完整、清晰截图,禁止提交造假资质、已注销的资质;

《ICP备案》中的主办单位名称需与其他材料中的公司名字一致。若申请主体非ICP备案资质主办单位,需提交《ICP备案》与加盖主办单位和申请主体红色公章的二者之间的关联关系证明;授权资质公章信息均需鲜章,不能使用电子章。

(3)线下培训课程——门店照及场地证明

例:

a. 适用范围:线下培训课程需提供线下门店照(照片需包含公司名称门头)及门店场地证明(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

b. 注意事项:

场地证明:

所提交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中的租赁人名字需与其他材料中出现的人名对应;如有转让:附上转让合同或关系证明材料;

所提交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需包含应该有的信息;

所提交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需包含签名/手印/公章;

所提交场地和校舍产权证明或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书需在有效期限内且有效期不小于30天。

线下门店照:

线下课程需提交门店照,门店照需提供门头(包含门店招牌)照片、或能证明该场地与其他材料中(营业执照、产品经营说明书、租赁协议书)地址所一致的照片。

2.2.2【教育培训】类目商家准入特殊要求

注意事项:除条款2.2.1中教育培训类目通用要求外,以下三级类目需提供特殊资质准入,以下涉及资质未明确说明可授权时均不可授权。

(1)公职考试培训(线下):3选1

线下培训课程3选1:

a. 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公务员考试”等相关字段;

b.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公立学校)。

(2)学历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中涉及到学历、资格证考试的类目(线下):3选1

涉及以下类目:考研辅导、医学类资格认证、司法考试、财务/会计培训、教师资格培训、其他学历/资格考试;

线下培训课程3选1:

a. 区、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教育培训”、“职业考试”等相关字段;

b.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c.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适用公立学校)。

(3)餐饮服务:

若涉及餐饮服务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资费说明】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四、【后续计划】

后续腾讯将会根据平台准入计划,逐步有序地调整教育培训准入标准,敬请期待。

其他疑问可咨询:微信小店官方客服(登录微信小店后台-右上角「平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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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母婴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2216.html Thu, 16 Jan 2025 00:45:33 +0000 //m.clubpenjuin.com/?p=362216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简称“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情况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母婴 全部 全部(暂不开放的三级类目除外)

二、【入驻与退出】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入驻规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定向准入类目的相关资质要求

(1)如需入驻二级类目「奶粉」、「营养辅食」,需提供微信小店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证照:

a. 如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亦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b.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

(2)其余要求请查阅 《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母婴」定向准入标准》。

2.2 入驻流程

2.2.1 请阅读《微信小店「类目资质」使用指南》,使用电脑浏览器打开「微信小店后台」 > 手机打开微信APP > 「扫码进入我的小店」,按照系统页面提示和要求上传提交所需材料。

2.2.2 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判断:是否需申请品牌认证。操作流程参考《微信小店「品牌认证」流程指引》 。

(1)如需在定向准入的二级类目「奶粉」或者「营养辅食」上架商品,必须先进行品牌认证、再申请类目。品牌认证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使用该品牌申请对应的「奶粉」或「营养辅食」类目。操作流程参考《微信小店「品牌关联类目」流程指引》。

(2)如果商品品牌辨识度较高,为提高用户辨识度和品牌影响力,建议申请品牌认证。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详细可查看《小店类目保证金额度》。

3.2 技术服务费

平台将根据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对商家的订单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详情可查看:《微信小店商家技术服务费管理规则》、《视频号技术服务费一览表》。

3.3 货款结算

平台将根据《微信小店结算规则说明》等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货款结算。

四、【商品要求】

4.1 商品资质要求

4.1.1 禁止出售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禁止商家、达人出售或推广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4.1.2 部分特殊商品的相关资质要求

(1)如需在二级类目「喂养用品」上架涉及“食品级”或入口接触材料的商品:需提供不含双酚A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可证明符合对应宣传使用方式或功效性(如:“可入口”等)/安全性(如:“无毒”等)检测项的质检报告。

(2)如需在二级类目「童装」、「童鞋」、「童装内衣裤」、「婴童寝居」、「妈妈专区」上架涉及特殊材质的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3)如需在三级类目「安全座椅」、「童车童床」、「暖奶消毒」、「食物存储」、「辅食料理机」、「吸奶器」、「婴儿理发器」上架涉及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商品,需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如需在三级类目「宝宝护肤」、「洗发沐浴」、「洗衣液/皂」上架商品,需根据以下情况提供:

a. 国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b. 进口: (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5)如需在「母婴」下所有三级类目上架进口商品,则需要提供:

a. 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的「品牌」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一致)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路内,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采购合同等完整采购链路证明)。

b.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证明需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标题

(1)商品标题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且需如实描述:

范围 商品标题
通用标题 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

示例一:贝亲(Pigeon)婴儿奶瓶宽口玻璃水瓶 新生儿奶壶宝宝奶瓶 进口瓶身 160ML绿SS奶嘴(新生儿)

示例二:gb好孩子 婴儿车 可坐可平躺 背带可调节 前扶手可拆卸 单手收车 轻便儿童推车 黑色 D619-0203

临期标题临期商品(必填)+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

示例:临期商品 嘉宝混合蔬菜营养谷物米粉宝宝辅食高铁米糊250g*1袋

奶粉标题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型号/规格/用途)

示例:飞鹤卓睿幼儿配方奶粉3段750g*1罐

童装童鞋标题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规格参数(款式/颜色/尺寸等)

示例:巴拉巴拉羽绒防寒男女大童外套 粉色宽松款

母婴礼盒标题中文/英文品牌(必填)+基本属性(必填)+商品品名(必填)+礼盒(必填)+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适用年龄(必填)

示例:英氏新生儿手摇铃礼盒 宝宝握爪训练 0-1岁

(2)如商品已临近保质期,须在标题中注明“临期商品”字样,商品是否为临近保质期的认定标准详见: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1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20天) 临近保质期 <10天
15天≤保质期<30天 5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10天) 临近保质期 <5天
6天≤保质期<15天 2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5天) 临近保质期 <2天
2天≤保质期<6天 1天≤临近保质期<2天 临近保质期 <1天

其他规范要求:

(1)商品的品牌信息须标注在商品名称或型号/规格之前,“其他信息”在标题中的位置不限;

(2)标题品牌须与主图品牌信息一致,标题品牌须与商家授权品牌信息一致;

(3)标题要和类目属性对应,如商品属于奶粉,标题只能是二级类目【奶粉】下相关三级类目,不允许出现如“儿童推车”、“宝宝零食”等其他无关类目关键词。

4.2.2 涉及特殊材质商品的【商品标题】额外要求

(1)标题要求

商品 定义 使用标题关键词的相关商品要求
羊毛羊绒针织品 纯、全、100%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纯、全、100%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必须达到100%;

羊绒针织品:羊绒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羊毛针织品: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上(含)的针织品。

(1) 标题含“纯/全羊绒”: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95%及以上,差值部分材质必须是羊毛;

(2) 标题含“纯/全羊毛”: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达到100%;

(3) 标题含“羊绒”针织品:必须满足羊绒成分含量30%及以上(含本数);

(4) 标题含“羊毛”针织品:必须满足羊毛成分含量30%及以上(含本数);

(5) 羊绒或羊毛成分含量30%以下(不含本数)的针织品,标题只能使用关键词“针织衫”或“毛衣”,不得使用“羊绒”或“羊毛”;

注明:针对“羊绒混纺”“羊毛混纺”等词语使用,必须满足(1)、(2)、(3)、(4)关键字的使用规范。

(6) 标题中不允许同时出现“羊毛”、“羊绒”叠加,若该针织品的羊绒、羊毛成分均大于30%,且两者含量一致,可自行选择一个名称使用。

羽绒服装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明示值不得低于50%标题含“羽绒”:必须满足含绒量(旧国标)/绒子含量(新国标)不得低于50% 。
真丝服装指桑蚕丝或柞蚕丝100%的服装标题含“蚕丝”:必须满足含蚕丝量不得低于30% 。

(2)允许误差范围

特殊材质种类 含量范围 允差范围 说明
山羊绒 / 5% 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羽绒 10%≤绒子含量<50% 3% /
50%≤绒子含量<95% 5%
山毛、丝绸、皮草等 某一部分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特性纤维,且总含量≤5% 可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但需说明“xx纤维除外”,标明纤维含量允许误差为0 /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两种及以上的纤维时;

当某种纤维的含量≤20%

(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5%
某种纤维含量≤10%(标签上的每种纤维含量允差为)3%

4.2.3 商品材质的描述文字规范

常见品类/面料及定义宣称要求
羽绒服以纺织机织物/针织面料为主要面料,以羽绒为主要填充物生产的各种服装。填充物为羽绒,且含绒量明示值不得低于50% ,才可宣称羽绒服。
丝绸服装含有蚕丝或绢丝机织丝织物为主要面料生产的丝绸服装。/
桑蚕丝针织服装桑蚕丝与其他纤维混纺、交织的针织服装。/
真丝面料名称,是相对于仿真丝绸面料而言的,一般指纯蚕丝(桑蚕丝、柞蚕丝、蓖麻蚕丝、木薯蚕丝等)织造而成。蚕丝含量大于等于90%的面料可宣称为真丝。
毛针织品精、粗梳纯羊毛针织品和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其他动物毛纤维亦可参照。含羊毛30%及以上的毛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毛衫
羊绒针织品精、粗梳纯羊绒针织品和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1)含羊绒30%及以上的羊绒混纺针织品,才可宣称为羊绒衫;

(2)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标示/宣称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

皮革皮革是生皮通过加工、鞣剂变性等处理所获得的一种不易腐烂的天然高分子生物材料。通常用于服饰、箱包、鞋类。(1)皮革产品规范的材质标称方法是“牛皮革”、“羊皮革”,而不是“牛皮”、“羊皮”。由于传统称呼已经广为消费者所接受,故二者可以通用。

(2)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需要标注“移膜”“剖层”字样,不得与头层混淆。(如未标注移膜/剖层等,直接宣称牛皮革的,视为头层牛皮)

(3)鞋类产品规定: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的,不能标注为“皮革”或“剖层(皮)革” ,可标注为“超厚涂饰革”或“超厚移膜革”等。

(4)背提包和旅行箱包等要求:皮革基体的涂层厚度或覆膜厚度大于皮革基体厚度,不宜单独标注“皮革”,可标注为“复合材料”。

棉织物棉织物又称棉布,是以棉纱为原料织造的织物。纯棉/全棉/100%棉:指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棉纤维组成且纤维含量允差为0(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除外,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两种及以上纤维总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
麻织物麻是从各种麻类植物取得的纤维。

麻织物是指麻纤维(包括苎麻和亚麻)纯纺织物及其混纺或交织物。

常见的麻纤维包括大麻、亚麻、苎麻,其中大麻又称汉麻或者火麻(因大麻具有歧义,平台统一禁止宣称,可用汉麻或者火麻替代)。

4.2.4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与商品标题对应一致的商品实物图片,图片中可包含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品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

(2) 规范示例

a.奶瓶

需清晰真实地展示商品主体,并保证图片质量要清晰,颜色要真实,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可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检测认证 第三张主图——细节高清图

b.婴儿车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折叠图 第三张主图——细节高清图

c. 奶粉

需清晰真实地展示商品主体,并保证图片质量要清晰,颜色要真实,不能虚化,图片要保证亮度充足,可直接通过图片看清商品主体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背面图 第三张主图——成分表

4.2.5 商品详情页要求

(1)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视频号橱窗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任何二维码、微信号、电话、其他非腾讯的第三方平台账号等联系方式;

(2)实物商品应准确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产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保修期、CCC证书编号、基体材质、主要材质、镶嵌材质、品牌(如有)、颜色、款式外观、产状、重量等信息;

(3)洗护用品需上传商品标签标识图:具体要求请见4.2.9;

(4)儿童化妆品(含护肤品)应当在商品主图或者商品详情页展示销售包装标注的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5)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6)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7) 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视频号橱窗用户而夸大。例如:不可夸大或随意填写保修期(如随意写保修10年或者终身保修等),应按照质保卡上的日期或者保修证明等相关材料上的实际情况填写;

(8)商品详情图不允许出现的马赛克、第三方平台、遮挡商品信息等;

(9)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0)婴幼儿奶粉、高段位奶粉商品需说明奶粉奶粉段数或适用年龄(如有例外情况,需要标注说明)、使用方法、成分等;

(11)含奶粉相关商品基本信息涉及以下内容:商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产地、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或执行标准(进口食品可免)、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方式、净含量、生产商名称/地址等 ;

a.食品添加剂:需展示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可免) ;

b.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c.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示;

(12)洗涤护理标签:洗涤、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纺织品维护;

(13)婴幼儿服装(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需满足GB31701-2015A类标准,同时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14)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3岁以上至14岁及以下的儿童):至少满足GB31701-2015B类标准;

(1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儿童纺织产品:至少满足GB31701-2015C类标准;

(16)对于防辐射服装、孕产妇一次性内裤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a. 如果涉及宣称抗菌,需要提供有抗菌性能检测项目且符合的检测报告;

b. 对于宣称具有防辐射功能产品,需要提供屏蔽效能的检测报告,并与宣称的效果一致;

(17)对于一次性内裤,还需要满足卫生标准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要求。

4.2.6 商品标识标签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标识标签要求
母婴 童装/童装户外服饰/童装内衣裤 根据GB/T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使用说明需要涵盖以下内容: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可根据产品特征自行进行选择是否需要标注)
童鞋 根据QB/T 2673-2013《鞋类产品标识》,需要标注以下内容:1)每只鞋上至少标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和鞋号、货号;2)内包装(含吊牌):至少标注产品名称、鞋号、材质,产地、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三包规定、执行标准、生产日期、颜色、货号和质量等级;3)外包装:至少应标注商标或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友情提醒:具体每种鞋的标识还应结合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标注
妈妈专区 根据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另外:1)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2)特殊用途化妆品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号;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4)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5)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图示;6)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的贮存条件。
洗护用品

4.2.7 商品推广的合规宣传规范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不得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医疗用语,如“医用级、疗程”等。

(3)不得发布混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信息混淆、商品外观混淆、商标混淆等。

(4)奶瓶奶嘴类婴儿用品:

a.母乳代用品的商品宣传,不允许使用哺乳妇女形象,禁止宣传“人乳化”、“母乳化”及其他类似名词。

b.商品宣传“防呛奶、防胀气”须出具相关的功能证明,禁止宣传“不呛奶、不胀气”。

c.商品材质成分宣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确保安全可靠,如“食品级材质、不含BPA、不含双酚A”等。

(5)奶粉:

A.全段奶粉商品宣传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或内容:

a.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奶粉可部分或全部替代母乳;

b.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d.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e.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f.原料来源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g.非进口奶原料来源不得进行宣传进口相关内容;

例如: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h. 对于羊奶粉产品,不得在宣传中使用“适合过敏体质的宝宝”等内容;

i.不得含有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j.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贴近母乳”或近似术语表述;

k.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B.1-2段奶粉商品宣传中,禁止出现以下情形或内容:

a.不得对1、2段奶粉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b.不得针对1段奶粉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满减、买赠、优惠券、折扣、专柜价市场价与直播间实际售价对比等);

c.通过直播形式开展促销活动时,如有1段挂车,需在商品标题、商品详情页、或直播背景板/贴片/OBS组件等,明确展示“1段奶粉不参加任何活动”字样;

d.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C.商品推广内容应具有事实依据,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使用绝对化、断言或功效保证类词汇。

a.绝对化描述,如:首选 / 首推、最优/最好、第一等;

b.保健及功效性描述,如宣传商品可促进排便、提高免疫力、促进生长发育等。

D.推广过程中若描述到产品中所含元素词汇(如益生元/OPO/有机等),需在商品详情页提供对应成分表、及资质证明材料,否则禁止宣传。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营销推广规范】

5.1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1.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1.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母婴类目,需遵循《微信小店「一级类目 – 母婴」定向准入标准》、《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1.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1.4 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平台禁止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险」管理规则》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7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微信小店低质商品&店铺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商家售后申诉管理规则》及相关平台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微信小店关联主体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平台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平台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腾讯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3) 封禁视频号账号;

(4) 冻结资金、扣罚保证金、要求缴纳违约金;

(5) 限制发布商品、下架商品;

(6) 关闭订单;

(7) 取消类目资质、清退主体;

(8) 禁止直播、禁止发布内容;

(9) 限制流量;

(10) 禁止商业化投放;

(11)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平台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微信小店违规申诉管理规则》的规定及系统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平台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中止或撤销。

九、关于【特殊情况所需资质】的说明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三级类目 定向准入类目 / 商品涉及的资质
母婴 全部 全部 1.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销售食品的企业,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如符合下列例外情形则提供相应材料:

a. 微信小店主体属于食品生产企业、且仅销售自行生产的食品,则可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作为替代;

b. 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则亦可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凭证》作为替代;

c. 经营销售【母婴】下三级类目【婴幼儿配方乳粉】商品的企业,需额外提供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证明。

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 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标签中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需提供品牌商和生产商的委托加工协议,另附产品清单。

4. 《CCC安全认证证书》: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范围的产品(CCC产品认证范围)需提供。

5. 报关单: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6.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国产商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7.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营进口母婴商品需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证明需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

8. 质检报告:提供近一年内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

9. 宣传服饰含除菌相关,如“抗菌”“防菌”“抑菌”等功效时:商品资质处需提供含相关检验项目的合格质检报告。

十、【附则】

10.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若各方不同意本规则,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10.2 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涉及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征求意见。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各方继续使用相应功能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规则。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功能服务。

10.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微信小店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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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小店美妆类目管理规则 //m.clubpenjuin.com/362224.html Wed, 15 Jan 2025 06:12:55 +0000 //m.clubpenjuin.com/?p=362224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销售如下类目商品的微信小店商家、视频号橱窗商家(统称“商家”,本规则中对视频号橱窗商家适用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微信小店商家)及推广如下类目商品的视频号橱窗达人(简称“达人”)。具体开放类目明细及店铺类型详见《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美妆护肤 面部护肤
香水彩妆
男士面部护肤
美妆工具

二、【入驻与退出】

为规范腾讯商家、达人入驻准则,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保障平台生态服务体系,凡入驻平台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并按照该规则完成相关入驻。

2.1  入驻要求

2.1.1  入驻视频号橱窗的商家、达人需遵守《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开放类目一览表》等相关基本要求进行入驻。

2.1.2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进口普通化妆品需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相关备案信息。

2.1.3 入驻商家需按平台要求提供相关商品资质,具体详见本规则4.2.7条及平台其他相关规则。

2.1.4  入驻商家售卖国产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被分为两大类: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2.1.5  若经营进口特殊化妆品,需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其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进口检验证明)。经营进口商品时,需提供近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报关单上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不在授权链上,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

2.1.6  除品牌商本身之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得私自出售品牌小样。

2.1.7  美妆护肤大牌仅接受有完整授权链路的商家进行售卖,若商家无完整授权链路,则禁止相关商品上架及在直播间展示。

2.2  入驻流程

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视频号助手进行申请。

2.3  退出要求

详情查看文档进行处理《视频号橱窗功能退出规则(制定中)》。

三、【资费标准】

3.1  保证金

商家、达人需遵守《视频号橱窗保证金条款》和《微信小店保证金条款》中相关要求向平台缴存保证金。

四、【商品要求】

4.1 禁止出售的商品

4.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腾讯禁止商家、达人出售部分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1) 除以上相关规则,还需符合以下要求:不允许发布“禁售临近保质期”商品即用即弃的面膜类及使用频次同类型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90天时,为可销售的临期商品。当临近商品保质期≤30天时,为不可销售的临期商品。美妆行业除“即用即弃的面膜类”的其他商品。

(2) 如商品需效期管理且已临近保质期,须在显著标示“此商品为临近保质期商品,介意者慎买

保质期 可销售的临期商品 不可销售临期商品
730天≤保质期 90天≤临近保质期<150天 临近保质期 <90天
365天≤保质期<730天 45天≤临近保质期<90天 临近保质期 <45天
180天≤保质期<365天 30天≤临近保质期<60天 临近保质期 <30天
90天≤保质期<180天 2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40天) 临近保质期 <20天
30天≤保质期<90天 10天≤临近保质期<1/3保质期(至多20天) 临近保质期 <10天
15天≤保质期<30天 5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10天) 临近保质期 <5天
6天≤保质期<15天 2天≤临近保质期<1/2保质期(至多5天) 临近保质期 <2天
2天≤保质期<6天 1天≤临近保质期<2天 临近保质期 <1天

4.2 商品信息要求

4.2.1 商品添加

详见《视频号橱窗接入指引》操作指引。

4.2.2 商品类目推荐

需根据商品实际内容选择【美妆护肤】下的二三级类目。

4.2.3 商品名称

请正确填写商品标题等信息,具体发布规则需严格参考《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相关规则。

4.2.4  商品标题

商品标题通用基本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商品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中)》。

(1) 以下为通用标题示范:

标题通用性框架命名:商品品名(必填)+基本属性(非必填)+商品品牌(必填)+规格参数(非必填)

a. 商品品名(必填):须符合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英文商品需附带中文翻译)

b. 基本属性(非必填):材质、功能、特征、风格等

c. 品牌(非必填):中文品牌、英文品牌(如商品有品牌,则“品牌”为必填)

d. 规格参数(非必填):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包装显示产地等(有多个产地的需说明以外包装为准)

示例:SK-II 青春露护肤精华露 收敛毛孔控油 230ml 日本

4.2.5  商品主图

(1) 主图要求

需在详情页上传商品外包装照片,并清晰体现以下信息: 商品实拍图,需清晰体现商品品牌信息、商品名称、生产者公司名称、配料成分、资质证件编号、生产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品牌信息需要与商标注册证完全一致 。

(2) 规则示例

首张主图——商品正面实物图 第二张主图——商品反面商品包装标签图 第三张主图——其他细节图
 

 

 

4.2.6  商品详情页要求

(1) 商品详情信息与该商品所属类目、商品标题及描述、主素材相关内容信息均需保持一致。商品详情的描述中应避免出现影响用户理解的错别字、词及歧义用语,图片应清晰可见,不应包含其他第三方账号等联系方式。若商品详情中出现外文材料,则出现外文材料的地方需包含中文翻译对照材料,进口商品需展示中文对照标签。

(2) 实物商品应标明规格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化妆品、日用品标明毫升等。展示国产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进口商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简体中文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

(3) 商品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全成分、保质期/有效期、产地、使用方法、适用人群/适合肤质、主要功效等。产品名称需与商品标签、商品属性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产品净含量/规格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与商品标签保持一致。

(4) 若售卖套装、套盒以及其他组合商品,则所售商品需属于同一级类目,需标明并展示每一种组合包含的所有商品的品名和规格,至少上传一张可明确展示出哪些为组合内商品的图片。

(5) 化妆品销售包装应标注保质期,必须具体展示,例如“保质期×个月”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的使用期限应当按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标注;如为临近失效期商品,应在商品详情页面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

c. 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6) 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7) 赠品、非卖品、便携装、试用装、小规格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须在商品详情内展示完整的商品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

(8)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用户合法权益。例如:XX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9) 履约性质服务的履约期限应如实填写,不应为吸引用户而夸大。

(10) 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内容;

(11) 依据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在网络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 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图需展示以下信息:

a. 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

b. 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c.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d.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 使用方法; 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如标签中有关产品安全描述等信息)。

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商详页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余字段的内容要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一致。

4.2.7 商品资质要求

a. 经营国产化妆品商品资质:需提供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b. 若经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c. 若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若经营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d. 进口商品资质: 经营进口商品,提供近两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与报关单合同协议号一致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上应展现对应品牌名称,及商品名称,若申请主体不是报关单的经营使用单位或收货单位,需同时提供委托进口协议/授权委托书。

e. 检测报告:需为近一年由第三方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一份含有CMA或CNAS认证的质检报告,检测报告里的商品名称、品牌、生产商名称等信息与商详发布的商品信息需一致。

f. 消毒产品资质:经营国家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范围内的国产消毒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中经营新消毒产品(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还需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还需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公示信息截图。

4.2.8  商品其他品质要求

(1) 化妆品: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 特殊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上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仍按特殊功效管控。

(3) 普通化妆品:指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4) 宣传专利、荣誉等内容需提供证明宣传涉及专利、荣誉、销量、效果指数等内容时,需同时明确相应的专利号、数据来源、质检资质报告等证明材料,或以上数据在相关官方网站公开可查。宣传第三方研发机构、不含有某种成分/物质等信息时,须参照提供或展示相应的证明,或相关信息公开可查。

(5) 禁止明示或暗示夸张的前后效果对比,或以使用前、使用后单场景暗示、夸大使用效果。 包括直播/短视频场景、商品信息(主图、标题、商品详情页信息)等场景的违规。

(6) 不得超范围宣传商品功效,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商品宣传医疗功效; 化妆品超注册/备案范围宣传功效(非特化宣传特化功效、特化超功效范围宣传)。

【违规示例】:

a、任何虚假信息(文字、图片、内容场景:背景板、直播/短视频)暗示医疗功效、化妆品超范围功效宣传。

b、图片/文字暗示各种病症类、特殊化妆品功效(如:止脱、美白祛斑); 宣传中涉及医学名人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 商品标签标识中商品名、注册商标名、经营者所有注册信息出现以上医学名人,不违规。

c、禁止宣传涉及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

五、【营销推广规则】

5.1 如何成为商家、达人

通过平台实名认证、开通视频号直播权限并开通视频号橱窗功能的用户。未经实名认证的,不得进行直播营销。商家、达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体准入规则详见《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

5.2  营销信息发布与行为要求

5.2.1  商家、达人应保证提供的定向准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误,且在直播过程中保持满足开播资质要求。若发现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申请资料,或在直播过程中不再满足开播资质,腾讯将依照相关规则对有关账号停播、处罚及追责。

5.2.2  商家、达人以直播形式推广美妆护肤类目,还需遵循《视频号橱窗达人宣传规范》等相关规定。

5.2.3  商家、达人还应遵守《微信视频号直播功能使用协议》、《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

5.2.4  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腾讯有权根据《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

5.3  禁止推广的商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平台运营的相关要求,平台禁止商家、达人推广部分商品,被禁止推广的商品详见《微信小店「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视频号橱窗达人「发布违禁信息」实施细则》。

六、【各项功能权益】

6.1  运费险

运费险(卖家版)仅适用于商家,是商家为用户购买运费险后,若订单发生退货、换货,保险公司将向用户赔付部分由于“退换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的服务。详情查看《微信小店「运费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相关介绍。

七、【服务保障要求】

7.1  七天无理由服务要求  

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规则向用户提供商品“维修、换货、退货”等相关售后服务。若商品适用国家有关“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商家应积极处理用户的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具体详见《微信小店「7天无理由退货」管理规则》。

7.2  发货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发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发货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7.3  售后要求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售后要求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售后服务管理规则》。

7.4  争议处理规则

商家发布的上述商品如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用户争议,需按照《微信小店交易纠纷处理规则》、《视频号橱窗美妆护肤纠纷处理判责标准(制定中)》进行处理。

7.5  客户服务管理规则

商家应遵守视频号橱窗功能交易中对客户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微信小店商家客服服务管理规则》。

八、【违规处理】

各方若违反腾讯相关规则及协议的,腾讯有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视频号橱窗带货规则总则》、《微信小店商家违规管理规则》、《视频号橱窗达人违规管理规则》等平台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及处理。

8.1 违规处理评估

8.1.1  腾讯有权基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通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用户投诉、权利人举报、新闻媒体曝光、主动排查及其他合法合规渠道及方式对经营行为进行是否违规的评估。

8.2 违规处理

8.2.1  若腾讯自行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商家、达人的行为或发布的内容(包括直播发布的内容、评论、互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约定时,腾讯有权对各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同时,腾讯有权根据各方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

(1) 处警告、学习、强制学习、强制考试等措施;

(2) 限制参与营销活动;

(3) 暂停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4) 封禁视频号账号;

(5) 缴纳违约金;

(6) 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

(7) 禁止直播;

(8) 限制流量;

(9) 禁止商业化投放等处理措施。

违规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商家、达人需依据交易纠纷相关处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腾讯认为违规情节非常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对其予以清退。对腾讯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8.3 申诉处理

8.3.1  各方若不认可违规处理,可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按照处罚页面指引发起异议申请或违规申诉,腾讯将根据申诉信息进行审核判断,审核过程中,相应的违规处理将不会被中止或撤销;申诉成立的,将会撤销相应的违规处理;逾期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相应的违规处理也无法再被中止或撤销。

九、【附则】

9.1  各方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腾讯有权根据平台运营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不定期修订,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示程序。若修订内容涉及交易规则的,则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执行征求意见程序,公示期结束后,本规则修订内容即告生效。若各方不同意修订后的规则的,可通过腾讯指引申请停止使用视频号橱窗功能。

9.3  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则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但腾讯对各方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方在视频号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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